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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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报送及发放工作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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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
报送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梧院学工处发〔2016〕 99 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的报送发放,确保勤工助学学生能及时收到酬金,现就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报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部门于每月月初汇总好本部门上月的勤工助学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学院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汇总表》和上岗贫困生的《**学院2016年X月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注:加盖本部门公章,填写制表人,用工部门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办)。

为了避免酬金发放不成功等现象出现,请各部门在报送前仔细核对学生的姓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

2.如因部门原因,5日之后才将《**学院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汇总表》和上岗贫困生的《**学院2016年X月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报到资助办,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推迟到下一个月才申请发放,并由该部门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3.如因部门或学生原因造成报送的信息错误(如姓名错
误,银行卡卡号错误),导致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失败,在更正了信息后,这些学生的酬金下个月再次申请发放。

如是由部门原因造成信息报送错误,由该部门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3.如因学生银行卡丢失、换卡等原因导致勤工助学酬金发放不成功,在学生提供了新的银行卡信息后,这些学生的酬金下个月再次申请发放。

4.如因资助办的原因导致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没能按时发放或发放失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向有关学生和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未尽事宜,请和资助办黄宝贤老师联系,联系电话********。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0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1993]62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1993]62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1993年8月27日教财[199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

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支持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学校要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主要日常工作和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加以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不要继续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

学校对此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校容、宿舍管理,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同时还要帮助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3.学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保证组织落实,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印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⒈遵纪守法,品德优良;⒉学习认真,成绩合格;⒊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⒋服从管理,工作负责;⒌身心健康,团结协作;⒍无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现象.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七条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高职学生科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及岗位,进行全校公示;第八条经高职学生科认定后,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九条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科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学〔2011〕2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各用工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3月16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财办教〔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更好地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但是,学生资助工作仍存在资助对象认定不精准、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渠道单一、基础信息管理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资助政策实施效果。

为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把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二、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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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东华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规范部门用工程序,为广大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拟此通知对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程序、酬金分担等做一规定。

一、用工程序
各部门需设专人负责整个部门(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岗位设置、用工管理、薪酬报送等。

用工部门(课题组用工除外)提交设岗需求(含用工人数、岗位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双方签订《东华大学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合作协议》——(经纬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学生)——部门面试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各部门亦可根据实际需求(如有紧急任务、国际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协助完成任务。

同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二、岗位类型
分为固定岗位(持续一个学期以上)和临时岗位。

岗位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助理类、文秘协助类、辅办助理类、会议服务类等。

三、用工对象
校内各部门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酬金分配
校内部门用工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可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共同承担,具体以协议为准。

五、酬金报送办法
各部门按月制作并报送工资单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制单金额为学生酬金的100%。

根据协议,用工部门需支付的酬金部分,在每月报送酬金的同时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结算。

酬金制度的详细规定,请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制度的通知》。

东华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2009年12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
作的
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的资困助学政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担任校内学生助理的相关工作,为广大同学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搭建广泛的、长效性的实践锻炼平台,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特拟定此通知,希望校内各用人部门、各学院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目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

其中,劳务型主要有:教学楼卫生、办公室卫生、学生宿舍卫生、校园环境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早操晨炼督察、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通联、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学风巡查等。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臵与招聘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臵按学年度进行调控。

每年,9月15日—25日期间,由学校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申报本学年度所需岗位及用人数量(含兰花湖片区勤工助学岗位),并且要求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有明确描述,由学生处汇总后,会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审核;
(二)10月上旬,由校勤工助学中心通过网络和公告栏向全校师生公布经审核通过的本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臵情况;
(三)10月20日—30日期间,由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在校特困(含贫困)学生自愿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申请表》并交至各学院勤工助学部初审备案,然后上报校勤工助学中心汇总,由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
(四)11月1日—7日期间,勤工助学中心将审核后的申请表按照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分别转送学校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学生面试,并将最终聘用结果以电子形式报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确认备案;
(五)11月7日—15日期间,勤工助学中心将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最终聘用情况在勤工助学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以后每个月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运行过程、上岗条件、在岗人员、工作考核等级、薪酬发放情况等信息都会在网上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一般情况下,岗位设臵在一学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需中途调整,必须由学校各用人单位提前半个月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处批准后,由勤工助学中心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安排学生应聘。

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上岗培训、工作要求及工作考核办法
原则上,被聘用学生每年11月上旬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兰花湖一年级学生上岗时间为11月至下一年6月)。

每年11月中
旬以前,由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对当学年已应聘上岗的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学生助理岗前培训,以前曾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学生可不用参加。

学生正式上岗后,各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他们的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学生助理进行日常的工作技能培训、业务指导、津贴造表,工作考核等。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上课和期末考试复习,一般情况下,1月和7月勤工助学中心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不发放补贴,学生也不应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能选择参加一个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临时性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不作限制。

学生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必须遵守如下规章制度,并作为工作考核标准。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二)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三)认真并创造性地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四)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每月末,各用人单位应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依据上述标准进行考核,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考核等级。

平时考核分为合格与基本合格两个等级。

每年6月,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进行学年度工作考核,并评出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其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该用人单位所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总量的30%)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后者负责最终审核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安排参加当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一)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二)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三)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者;(四)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四、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及薪酬标准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按月计酬,结合工作考核情况,标准为每人每月合格150元、基本合格120元。

特殊情况经勤工助学中心研究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对于学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学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将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付酬方式
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各用人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必须以Excel 标准报表格式填报本单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运行情况一览表》(原则上每次报表只反映当月的上岗学生劳动实况),报表一式两份,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批处理,同时还需上报电子文档。

如无正当理由造成该项工作延误,学生资助办公室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月不予受理或扣发适当比例酬金。

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部门所交报表进行审核后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由学生处处长签字,于每月8日以前(节假日顺
延),将津贴发放表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津贴直接划入学生校园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工作考核等级、薪酬发放情况等信息每月都会在勤工助学中心网上公示,如对津贴发放有疑问,可于每月15日以后(节假日顺延)凭学生有效证件到学生资助办公室或财务处一卡通中心查询。

六、注意事项
(一)学生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申请表》要一式三份,各学院勤工助学部、用人部门、勤工助学中心分别留存一份备案;
(二)非特殊原因,每个学生一学年只能选择参加一个校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如果经师生举报有学生在多个岗位上任职或领取津贴且查证属实,将对当事学生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于应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在校特困(含贫困)学生。

如确因岗位工作特殊,对学生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可由相关用人部门向学生处资助办公室提出特殊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勤勉踏实,认真工作。

一般情况下,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换岗。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解聘学生。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学生无法继续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申请重新选聘人员到岗工作。

非经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聘活动。

(五)原则上,所有以勤工助学名义担任学生助理的学生,其工作身份不属于学生干部,不得据此要求享受相关的综合测评加分以及评优评奖等政策。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两年内勤工助学活动参与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联系人:学生资助办公室谭文全老师
联系电话:62768118
电子邮箱:twq@
(备注:未尽事宜,请参照《重庆工商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处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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