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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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财综〔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全面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印发,从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

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

《通知》强调,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到人、落到地块”。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静安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静安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静安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3〕402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静安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3〕402号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将481街坊原冠松奔驰4S店地块等2幅地块的范围调整列入静安区2023年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静规划资源办〔2023〕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局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静安区2幅地块(地块编号分别为:JA2023-15、JA2023-16)补充列入静安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1.08公顷(以实测为准,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局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3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中心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局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25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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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18年1月17日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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