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力以赴做好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力以赴做好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陕发改投资〔2012〕1563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全力以赴做好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为了又好又快地完成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确保中央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促进投资和经济稳定增长,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784号)、《关于全力以赴做好今年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2711号),并于9月20日召开会议部署了相关工作,我委也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2〕1396号)。
根据国家《通知》精神和会议部署,现就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一、做好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投资计划执行全过程管理观念,从分解转发计划、落实建设条件、保障配套资金、下达支出预算、推进建设实施、加快资金支付等各个环节入手,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到年底时实现四个“完毕”的工作目标,即中央投资计划分解转发(到项目)完毕、中央投资预算下达(到项目)完毕、计划新开工项目开工完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付完毕。
二、按时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落实和转发工作对于9月底前收到我委分解转发的中央投资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必须在10月15日前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对于9月底后收到的投资计划,必须按文件规定时限迅速做好转发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投资计划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下达到项目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全文如下:2011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克服多种困难挑战,农业农村保持了强劲发展势头。
粮食生产稳定跃上新台阶,农民增收成效喜人,水利建设明显加速,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农村社会安定祥和。
农业农村形势好,有力支撑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工作,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对推动全局工作、赢得战略主动至关重要。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深,我国耕地和淡水资源短缺压力加大,农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的任务更加艰巨。
全党要始终保持清醒认识,绝不能因为连续多年增产增收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村面貌有所改善而投入减弱,绝不能因为农村发展持续向好而工作松懈,必须再接再厉、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努力在高起点上实现新突破、再创新佳绩。
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
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
必须紧紧抓住世界科技革命方兴未艾的历史机遇,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2012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和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财企[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5月27日财企[201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
(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
农业部、财政部部署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户 10 87 8 。马铃薯 原种生产 补贴在筠 连县 、兴文县实施 ,总资 金额 10 5 6 户 5 万元 ,
其 中筠 连 县 10 元 ,兴 文 县 5 万 元 ,每 亩 补 助 10 0万 0 0元 ( 种薯 ) 。花 生 良 种 补 贴 在 宜
宾 县实施 ,涉及生产用种补贴 66 66 h 6 . m ,补贴资金 10 7 0 万元 ( 种子 ) ,良种繁育基
加 强 监 管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加 大 财
甘 孜 州九 龙 县 购 置 补 贴 机 具 发 放 现 场 。
广汉 市抓好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工作
为 做 好 2 1 年 种 粮 大 户 面 积 核 实 工 作 ,确 保 2 1 年 补 贴 资 金 准 确 及 时 发放 , 汉 01 02 广 市 农 业 局 农 技 站 要 求 各 乡 镇 1 月 3 日前 对 本 乡镇 各种 粮大 户 种 植面 积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1 0 并 进 行 公 示 , 同 时上 报 汇 总 表 到 农 业 局 农 技 站 ,对 各 乡 镇 上 报 的 种 粮 大 户 情 况 进 行
地 补 贴 3 33 h 贴 资金 2 万 元 ,共 计 15 元 。 3 .3 m ,补 5 2万 ( 宜宾 市 农 业局 )
合 理 确 定 补 贴 额 ;严 格 执 行 补 贴 产 品 经 销 商 由 生 产 企 业 自主 推 荐 的 制 度 ,由 农 民 自 主 选 择 经 销 商和 补 贴 产 品 ;严 禁 采 取 不 合 理政 策 保护 本地 区落 后 生 产 能
政 部 门 监 管 力 度 ;严 格 管 理 补 贴 产 品 产 销 企 业 ;六 是 加 强 宣 传 ,搞 好 服 务 。 各 地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要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新 闻 媒 体 。加 强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的 宣 传 工 作 ,特 别 是 要 做 好 对 农 民的 宣 传 引导 ,让 农 民 了解 农
省补贴目录2012

3500 5000 7000 8000 10000 2000 2000 500 1500 500 1500 2000 2500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非通用类 5000 非通用类 3000 非通用类 7000 非通用类 3500 非通用类 8000 非通用类
以深松功能为主,工作幅宽>300cm,重量 ≤1000kg 以深松功能为主,工作幅宽>300cm,重量 >1000kg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工作幅 宽≤10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100cm< 工作幅宽≤14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140cm< 工作幅宽≤18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180cm< 工作幅宽≤22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220cm< 工作幅宽≤26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260cm< 工作幅宽≤300cm 以深松功能为主,震动式、镐式,工作幅 宽>300cm 工作幅宽≤150cm 150cm<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150cm 150cm<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230cm 悬挂架、机架、工作部件等 工作幅宽≤150cm 150cm<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250cm 1垄 2垄 3垄以上 工作幅宽≤150cm 150cm<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230cm 工作幅宽≤150cm 150cm<工作幅宽≤230cm
4000 9000 1000 2500 3500 5000 7000 8000 10000 300 600 1000 300 600 1000 2000 400 700 1000 3000 600 1000 1500 100 300 500 100 300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8-12马力皮带传动手扶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12-15马力皮带传动手扶拖拉机 11-15马力直联传动手扶拖拉机 非通用 功率:15-18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基本配置和参数 8马力≤功率<12马力;传动方式:皮带传动 12马力≤功率≤15马力;传动方式:皮带传动 11马力≤功率≤15马力;传动方式:直联传动 主机及配件;功率:15-18马力马力;驱动方 式:两轮驱动 20≤功率<2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5≤功率<3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30≤功率<3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35≤功率<4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40≤功率<4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45≤功率<5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50≤功率<5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55≤功率<6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60≤功率<6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65≤功率<7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70≤功率<7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中央财政补贴 血防疫区补贴 额(元) 额(元) 1300 1600 3000 2000 6500 7800 8700 9800 12000 13000 14500 17000 18500 19500 20000 2200 2700 5000 非通用 备注
1≤喂入量<1.5 kg/s;50≤功率<60马力 1.5≤喂入量<1.8 kg/s;35≤功率<60马力 1.8≤喂入量<2.1 kg/s;45≤功率<50马力 1.8≤喂入量<2.1 kg/s;50≤功率<60马力
14000 14000 14000 16000 17000 17000 18000 18000 18000 20000 20000 23000 27000 2000 8000 9000 12000 13000 非通用 非通用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
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返回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返回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第七条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9.11
•【字号】沪农委[2012]317号
•【施行日期】2012.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2]31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沪农委[2011]409号)和《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指南》(沪农委[2012]44号)的精神,经审核,原则同意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计划方案。
现将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下达给你们,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4016.285元,其中中央资金2000万元(财农[2012]137号),市级资金2016.285万元。
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购置补贴工作,协助农民抓紧落实补贴机具,确保不误农时,并及时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分配汇总表
2、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分配明细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二批)计划及资金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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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苏财农…2012‟145号
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
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各地秋收、秋种、秋耕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购买农业机械需求,经研究,现将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亿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预算支出科目。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第二批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重点和第一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科学制定好第二批补贴资金计划。
要统筹好普惠制机具与非普惠制机具的资金安排,分别明确普惠制机具和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资金计划,并严格执行。
制定的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不得脱离实际,故意提高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资金计划比例。
二、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2‟18号、苏农机行…2012‟8号)文件要求,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时间支付补贴资金。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做好补贴机具核实、购机信息公示,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县级农机部门要做好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通过购机者账户支付购机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我省补贴机具实施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为确保所需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购机者最后一次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的日期调整为11月15日-20日,乡镇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受理报账、核实、拨付资金等按规定的日期顺延,县级财政部门应在12月20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三、对省农垦集团所属国有农业企业的购机补贴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支持省农垦集团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经研究,将其所属的国有农业企业作为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纳入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并不受《实施办法》中规定最高限额的限制。
为及时掌握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请各市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的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机械资金通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附件:
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201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