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修改与电子票据法律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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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文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社区医院的电子票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纸质票据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所有行政部门、医务人员、财务部门以及与电子票据管理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电子票据: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票据。

2. 社区医院:指经过政府批准注册并咨询服务和健康保健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生成和使用第四条电子票据的生成1. 社区医院应使用合法的电子票据生成系统,通过电子方式生成电子票据。

2. 电子票据的生成应该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等信息。

第五条电子票据的使用1. 社区医院在提供就诊服务或其他医疗服务时,应使用电子票据。

2. 医务人员应在电子票据上填写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诊项目、费用、医生签名等相关信息。

3. 患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就诊结束后签字确认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票据管理第六条电子票据的存储和传输1.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票据存储系统,保证电子票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电子票据的传输应采用加密和传输协议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归档和保留1. 完税票据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和保留。

2. 非完税票据应至少保留5年,存档时应标明存档日期和存档人员。

3. 社区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保留期限。

第八条电子票据的查询和打印1. 社区医院应提供电子票据查询和打印服务,便于患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和审计。

2. 查询和打印电子票据时,应核对患者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社区医院应建立电子票据使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核对电子票据的生成、使用、存储等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社区医院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经济措施处罚。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开具,通过电子化手段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数字化的票据。

第三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电子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依法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电子票据系统。

第六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出票管理第八条出票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票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九条出票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生成、传输、存储和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条电子票据的格式、版式、防伪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打印、保管、使用、作废、销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承兑管理第十三条承兑人应当依法取得承兑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五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保证管理第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法取得保证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八条保证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保证。

第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银行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统一银行电子票据的管理,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开展的所有电子票据业务。

第三条本行电子票据管理以“便捷、高效、安全、合规”为原则,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行将依法合规的要求,在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行将加强对电子票据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和内控风险。

第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种类和申请第七条本行业务范围内的电子票据分为电子汇票、电子支票等,客户可以通过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申请。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电子票据申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经过本行审核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应的业务。

第九条电子票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书、相关证明等。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电子票据时,根据本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信息或不符合规定,本行有权拒绝受理或追究客户责任。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存储第十一条客户在收到电子票据后,应当妥善保存,并妥善保管票据号码和密码等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客户在使用电子票据时,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流程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操作失误引起的问题,客户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行将建立完善的电子票据存储与备份机制,确保票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本行将定期对电子票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本行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本行将加强对电子票据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范经营风险。

从电子票据角度谈我国《票据法》改革新思路

从电子票据角度谈我国《票据法》改革新思路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4中旬··□一、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与传统票据之比较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结算工具一般包括货币和票据两种,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传递模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交易结算工具代表了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其中将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交易融为一体的电子票据的出现更是引领了支付结算领域的深刻变革。

但由于我国《票据法》缺乏对票据概念的界定,致使对电子票据的理解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不管是票据的电子化抑或是电子化的票据,对于电子票据含义的界定都应强调票据而非电子化。

因此,电子票据的含义应界定为以数字技术设计和使用的、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是以电子签章取代纸质签章的新型支付工具。

电子票据除了在权利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票据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还在其他方面也扬弃了传统票据的特征:①在票据主体上,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等;②在流通领域里,电子票据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③在形式要件上,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签名方式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方式,并不要求票据原件;④在效率和成本上,电子票据省却了传统票据复杂冗长的交易程序,通过资金的电子流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操作成本;⑤在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数据认证、电子备案等方式,排除了传统票据易被伪造和变造的风险,降低了票据诈骗的风险;⑥在受监管程序上,电子票据可以被适时监管、实时监控,相比于传统票据监管更为严格。

总之,电子化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根本区别,而票面要素电子化和流通要素电子化则是这种区别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存在缺陷与纸质票据存在的天然的、不易克服的缺陷相比,电子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各项要素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储存于电子媒介之中,其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依赖于网络的实时传输,其成本低、安全性高、传递方便、交易风险小的特点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论《票据法》的修订

论《票据法》的修订
担。 尽 管在 商业 信用 不 健全 情 况下 这可 能也 是一 个 无奈 的选择 , 但 因此 而导 致 商业 信用 更难 以建 立, 也 导致 银 行在 票据 制 度 中的核 心 、 主导 和特 权 地位 。 这 对银 行 之外 的其 他 当事 人造 成权 利 的 损 害 ,法 律必 须还 原各 类 商事 主体 平 等 的地 位 。
念, 为 司法 实践 提供 了标 准 规范 , 促 进 了票 据在 中国经 济往 来 中 的利用 。 但 同时也应 当承认 , 与
( 3 ) 票据的本质属性是流通性 ,而现行 《 票据 法》 为了保障票据 的安全性 , 照顾市场经济发展 初期的票据实践的不成熟性 , 将该本质属性加以 过度的限制 , 很多票据被简单地认定无效 , 不承 认交付可以转让票据 , 不承认空 白授权票据和空 白背书, 不合理地限制票据 的流通性 , 行政色彩
J OURN A L OF NI NGBO UNI VER S I T Y (L I BE RAL AR q ’ S EDI TI ON )
Vo 1 . 2 6 N o 1
J a n .2 O l 3
论 《 票据法 》的修订
郑孟状 ,姜煜洌
( 1 .宁波大学 法 学院,浙江 宁波 3 1 5 2 1 1 ;2 .宁波 大学 校 长 办公室 ,浙江 宁波 3 1 5 2 1 1)
展 的 电 子 票 据 、票 据 影 像 交换 技 术 ,推 进 和 发 展 票 据 信 用 。
关键词 : 《票据 法 》 ;票据 最大有效性原则 ;流通性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 9 9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1 —5 1 2 4( 2 0 1 3)0 1 —0 0 0 1 —0 5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1 9 年 出 台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以 下 简 95 中 (
称 《 据 法 》 对 保 障 票 据 正 常 流 通 、 护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票 ) 维
定 的 方 式 主 张 其 权 利 . 合 法 占有 汇 票 , 持 票 人 恶 意 就 但
取 得 票 据 或 在 取 得 票 据 时 有 重 大 过 失 的 除 外 。 《 国 ”德

易 不 利 于 债 务 人 时 , 在 此 限 。 《日本 票 据 法 》 1 不 ” 第 7条
规 定 : 汇 票 之 受 票 人 ,不 得 以 对 出 票 人 或 其 他 持 票 人 “ 之 关 系 为 理 由而 以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 。但 持 票 人 知 晓 对 其 债 务 有 损 害 而 取 得 票 据 者 . 在 此 限 。 不 ” 我 国票 据 法 就 票 据 的无 因 性 规 定 与 世 界 各 国 存 在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9 9 0 6 — 3 0 7 8 0 2 0 )0 — 0 1 0
作 者 简 介 :黄 鑫 ( 9 8 ) 』 7 一 ,女 ,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广 东金 融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 旁 t 饿辑 啡 《|= 糍 a} # 一 强 。 , %譬 #} { 蜷 d i* 妊 ¥
与 票 据 权 利 的 存 在 无 关 票 据 的若 干 特 性 都 与 票 据 行 为 的 无 因 性 密 切 相 关 无 论 是 票 据 行 为 的要 式 性 所 表
达 的 重 形 式 要 件 的 思 想 .还 是 票 据 行 为 文 义 性 所 阐 述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的购买、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工作,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电子票据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法性原则:电子票据取得、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环节合法合规;(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四)便捷性原则: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票单位。

第二章电子票据购买第四条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向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

第五条申领电子票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单位发放电子票据。

第三章电子票据使用第七条单位使用电子票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开具电子票据;(二)确保电子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使用专用电子印章,确保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四)电子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将电子票据信息录入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单位在使用电子票据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一)电子票据信息错误;(二)电子票据被篡改;(三)电子票据丢失或被盗用;(四)其他可能影响电子票据真实性的情况。

第四章电子票据存储与传递第九条单位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票据存储设备,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条电子票据传递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传输过程安全;(二)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三)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验证,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五章电子票据核销第十一条电子票据核销是指用票单位将已开具的电子票据信息报送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其核销。

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1.2.4电子提单的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
子商务示范法》
(2)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 年电子提单规则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3) 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4) 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 (5)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
本案被告辩称,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 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不具备持票人资格, 不享有票据权利,是违背票据的无因性的。
三、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 (一)付款人因承兑而负付款的责任。一旦付款人
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即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按照汇票 所载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二)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票据的主债务。付款人 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其所 负担的付款债务是汇票的主债务,且具有绝对的性 质。付款人依其承兑无条件地支付票款。
电子商务法
1.1 电子票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1.1.1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 1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商业票据种类增加 3票据清算系统日趋完善,跨区域票据交换成为发
展趋势 4票据专业化经营,统一的票据信息平台开始建立
1.1.2关于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并以电子签章 取代实体之签名盖章。 它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 电子汇票
3 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即原件问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票据法》“书 面形式”之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 可行性以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可通过 《电于商务示范法》 来协调
1.1.4 完善票据法规制度,加强票据市场基础建设
1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建设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3提高票据业务处理的科技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 电子票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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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修改与电子票据法律规则设计
作者:王峙焯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电子票据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实现了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从另一角度看,“电子商业汇票”的建成和推出,促进商业银行短期信贷资产的票据化,活跃货币市场。

电子票据的优势与它在票据法制度上的缺失不相匹配是其前进的拦路虎,修改票据法,确立电子票据的地位,协调相关配套法律,使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更大程度的发挥。

【关键词】电子票据;票据法修改;票据权利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032-02
一、导言
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建立运行。

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共计316家,网点64681个。

316家机构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46家,占比为78%;财务公司70家,占比为22%。

据统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全国推广上线首日共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1509笔,金额35亿元。

其中出票登记421笔,金额7.84亿元;承兑386笔,金额7.52亿元;背书292笔,金额2.54亿元;贴现122笔,金额3.7亿元;转贴现72笔,金额7.31亿元;再贴现31笔,金额2.81亿元;质押1笔,金额8.60万元;提示付款184笔,金额3.49亿元。

如此重要的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这样就给蓬勃的发展的票据市场埋下了隐忧,单单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来解决电子票据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不足以成为调整电子票据关系的规范和解决电子相关法律纠纷的准绳,高层次票据法律制度的缺位是电子票据规则的软肋。

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博得席位是其必经之路,而修改票据法包容电子票据,是票据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电子票据优势及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上的承认,促进票据流通
电子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极其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之一,其独有的优势避免了很多传统纸质的票据所不能达到的方面。

电子汇票出票完成,需要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确定票据义务人,由于计算机程式的设计使出票人签章处不能空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票据的不良出票率,这样也就限制了空白票据遗失的问题的出现。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为了减少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的出现,无论是票据法自身的规则设计还是央行管理票据业务的规定,都制定了一些防止可能出现的变造、伪造票据的情况发生的规则。

电子票据采用计算机的系统通过比对和计算机计算,比自然人审查的效率更高,更准确,具有作业快速,节省成本的特点。

另外,在电子
票据系统,票据权利人或关系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线查询,以便行使票据权利和确认权利。

这一系列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票据的快速流转。

我国央行出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较比传统纸质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大大助长了票据流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通过程中因票据自身问题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2.电子票据在现有制度上的障碍
与此蒸蒸日上的电子票据交易相比较,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票据法》制度自身的问题使得它在面临电子票据时越发显得捉襟见肘。

我国《票据法》颁布十八年,其间仅做过微小的技术性修改,但是并没有本质的改变。

目前对于票据法律制度更新的研究需要亟待解决,例如,票据法律制度如何与《电子签章法》的协调,电子签章在票据法中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空白状态,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做成需要以票据为载体,其必须要有书面的固定形式,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这些关于票据的规定最后的指向都与签章相关,因为《票据法》规定,行为人的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签章就不是有效签章。

所以在不承认电子签章的情况下,电子票据无法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书面及签名的法定要式性。

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我国票据融资市场由真实性交易作为政策背景,票据融资可能将经历由暗中操作状态逐步发展为融资性票据合法化到融资性票据占主导地位的过程。

票据安全性和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从融资的主动性方面看,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无严格的准入门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签发;此外,长期以来困扰商业汇票市场的诸如保管风险、传递风险、诈骗风险等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

以温州为例,温州市自2012年开展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以来,截至目前已有7224家企业开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2013年上半年签发1796笔,交易金额达120.13亿元。

目前在温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行内电子票据系统与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连接,开通率达93.42%。

1
所以,对于电子票据法律规制是必要的,《票据法》颁布至今显现出来的弊端较多,原因是因为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的不足,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不断向前发展的金融市场对于商业的技术和手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传统票据法律框架已经不能解决相关问题了。

三、电子票据规则与票据法修改的建议
1.确立票据法核心地位,构建电子票据法律框架
修改《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的地位,在法律中规定电子票据的定义、基本原则及法律效力等;特别强调以“电子”媒介的票据支付或交易方式、手段、程序为主要修改重点,对持有票据,票据权利转移等流通方面都应适应现今票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制定出符合现实市场需求的法律。

以票据种类的条款为例,在现行《票据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
票、本票和支票”,可以修改成“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并包含其电子的形式”。

在我国实施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并在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把电子票据的种类限定于商业汇票并限定于定日付款,而在台湾,电子票据的种类还包含电子支票,所以修改票据法时,应该对电子票据范围扩大解释,并且赋予其法律地位。

2.电子票据法律与其它法律相协调
整合《票据法》、《电子签名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系统的准入、退出、运维、监管和危机处置。

我国现行关于传统票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中规定,“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电子签章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确立电子签章、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如果需要在法定要件的条件下取代传统的签名、盖章需要法律的确认。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电子签名法》在确立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上给予了功能等同的效力,这与联合国1996年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部法律最大的成就是创造了“功能等同”原则,2承认“数据电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视同”为书面形式。

以此来解决目前法律中的缺陷,提高电子汇票等票据在使用中的确定性。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做明文规定,相对于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滞后,目前,这就否认了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实践与法律制度的制定处于失衡状态,票据法与其他法律存在的交互承认的问题因此,对票据法的修订应特别注意涉及其它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相协调的问题,也需要承认电子票据法这一新型票据形式。

注释
1.“电子商业汇票成"香馍馍" 温州市上半年成交破百亿”,http:
///News/118/2013812120601.htm,中国票据网。

2.参见《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重点项目《中国近二十年的票据法研究与票据法修改》(项目编号:13AFX02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我国票据法修改方案的设计及其立法理由》(项目编号:11YJA820015);201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新时期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1B088);2010年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论当代德国票据行为无因性”(项目编号:10QN011)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峙焯,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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