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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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检讨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检讨

味付款人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审
付款人通过一般审查即可知持票人无受领权而疏于审查予以付款是重大过失o81换言之第57条中重大过失理论上系指通过票据形式审查或证件形式审查以普通票据业务机构之能力能发现不应付款而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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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062
票 法 法 释 6条 检 据 司 解 第9 之 讨
都 以票据 上记载的文 字为 准 ,不受票据 文字 以外的 影响 ;
留印章不符而付款,付款人应当负责等等。需研讨的是 《 票据法》第 5 条究竟规定了付款人何种义务?5 条文 7 7
C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 40 4 。 0 07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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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词] 票据;票据法;司法解释 ;形式审查义务 关
【 中图分 类号 ]D 48 【 F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 79 (06 2 O9 — 3 00 46 20 )O 一 09 0
引 言
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是否存在 只依据票据 上的文义 确
本文主要讨论 《 票据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违背了该 定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只以持有票据 为必要条件 。至 于 法立法原意及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文中司法解释指 《 最 权利人取得票 据的 原 因、票据 权利 发生 的 原 因则在 所 不
关 。票据无因性 意味 着权 利人 无说 明权利 形成 原 因的 义 抽象性 、文义 性 、要式 性 。这些 特性 共 同保 证 票据 的安 全 、效率和流通性。
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 务 ,义务人也无 审查其原 因的权利 ,这决定 了票据 的形式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一、引言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一项法律解释,对于票据法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该法律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解释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适用和执行票据法,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 目的该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票据的使用和转让,加强对票据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3.1 票据的定义和要素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记载权利、支付权利和转让权利的书面文件。

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3.2 票据的形式和要件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和执行:•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记载要素:票据必须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签名要素:票据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日期要素: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

3.3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付款义务:票据的付款人有义务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票据款项;•收款权利:票据的收款人有权要求票据的支付人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权利: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保证责任: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4 票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该法律解释,以下行为将被视为票据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伪造票据:制作、使用伪造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盗窃票据:盗窃他人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虚假背书:以虚假的方式背书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恶意拒付:故意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4.1 适用范围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票据交易和相关纠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票据法》第10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突破

《票据法》第10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突破

《票据法》第10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
突破
严立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对《票据法》第10条采取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之方法,可见该条所要求
的基础交易关系乃''''有独立的内容和标的,以票据为支付手段、以商品买卖为典型
的有偿合同'''',其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纯粹的支付结算工具之职能。

但司法解释大大
限缩了第10条的适用范围。

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也为票据无因性之基本原则张目,实际上突破了第10条所能解释出的含义。

【总页数】20页(P342-361)
【作者】严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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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及司法解释关系的法解释学思考 [J], 刘士国
2.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检讨 [J], 彭世权
3.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开於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J], 丁巧仁;王世华
4.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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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票据予以付款的法律后果——对《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J], 付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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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是关于票据人关系中止的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票据人关系中止的情况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票据丧失和债务终止。

债务履行是指债权人收到交付票据人所承诺的债务金额后,票据人关系即中止。

这是最常见的票据人关系中止的情况。

例如,甲向乙发行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票据,甲在票据到期日收到乙支付的1000元款项后,票据人关系即中止。

债务免除是指票据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免除票据人的债务。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法律程序或是协商谈判中,债权人认为无需通过票据来处理债务。

例如,债权人和票据人商议后,票据人可以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债务。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人无法找到票据的情况。

当票据人无法提出正本票据作为债务的证据时,票据人关系中止。

此时,如果债权人相信该票据已经丧失,可以与票据人商议其他证明债务的方式。

例如,债务人若无法提供票据正本,则可以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

债务终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因其他原因终止。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债权人主动放弃债务的情况下,例如债权人因其他原因放弃向票据人追偿,导致票据人关系中止。

适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3条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履行和债务免除是票据人关系中止的常见情况,需要依据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票据丧失和债务终止,债权人和票据人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来确定相关事项,以便解决债务问题。

总结起来,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票据人关系中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票据丧失和债务终止。

在处理票据人关系中止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债权人和票据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引言】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纸质票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了《民事票据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的第13条特别重要。

本文将对《解释》中的第13条进行深入剖析和理解,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正文】1. 第13条的核心内容对于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核心内容。

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果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未依法向承兑人、付款人或者背书人主张权利,导致其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将不予保护其权益。

2. 引发的思考与讨论第13条的内容引发了我们对于票据法中权利保护的深刻思考。

在票据交易中,持有人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因为迟延行使权利而失去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的出台,是为了有效规范和约束票据交易中的各方行为,推动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

3. 第13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考虑到票据交易的复杂性,第13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也需引起我们的关注。

我们需要重视法院对于"严重损害"的判断标准,只有当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时,法院才会拒绝给予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持有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权益,以及是否存在举证责任等问题也需要考虑进去。

4. 个人观点与理解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第13条的出台是对票据交易参与者的一种警示和督促。

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应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失去保护。

这一规定既减少了持有人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也促使票据交易中的各方更加谨慎和规范地行事。

【总结】通过对《民事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深入剖析和理解,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该条款对于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持有人需要及时主张权益,以免失去法律保护。

然而,在适用该条款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标准。

第13条的出台是为了促进票据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根据您所给的任务名称,我给出以下文章:
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18条是关于票据上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8条,在签发票据时,委托人应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人应对票据的有效签发和背书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票据存在任何问题或瑕疵,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人或持票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可能的损失。

2. 受托人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18条,受托人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受托人在承受委托时应认真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注意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和资格。

如果受托人发现票据存在任何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3. 共同委托人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签发票据,这时他们彼此之
间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司法解释,在共同签发票据时,各
个共同委托人应当事先约定彼此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并在票据上明确注明各自的身份和共同委托的性质。

如果共同委托人之间存在纠纷或争议,法院将根据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裁决。

总结而言,票据法第18条司法解释对票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签发和持有票据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信誉。

对于违反条款的行为,法律将给予适当的惩罚,以保护合法权益。

票据追索适用的法律(2篇)

票据追索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如出票人无力支付、持票人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等,常常导致票据追索的发生。

为了规范票据追索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票据追索适用的法律。

二、票据追索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票据追索,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或者未到期前,因票据债务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追索包括到期追索和未到期追索两种。

2.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是票据追索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28日起施行。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票据追索进行了规定。

三、票据追索适用的法律内容1. 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票据法》第11条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2)票据权利未因超过时效而丧失;(3)票据权利未因其他原因丧失。

2. 票据追索的时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追索的时效为两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

持票人未在时效内行使追索权,丧失票据权利。

3. 票据追索的当事人票据追索的当事人包括:(1)持票人:指持有票据并有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2)出票人:指在票据上签章,承担支付票据金额义务的人;(3)承兑人:指在票据上承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4)保证人:指在票据上承担保证支付票据金额义务的人。

4. 票据追索的顺序票据追索的顺序为:(1)首先向出票人追索;(2)出票人不能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向承兑人追索;(3)承兑人不能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向保证人追索。

5. 票据追索的金额票据追索的金额包括:(1)票据金额;(2)利息;(3)诉讼费用。

6. 票据追索的行使方式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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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0月8日,出身于山东省招远市。

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持久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做事。

1987年10月至1988年3月,到国务院中国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研究部赞成工作,曾策划列入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研讨会、全国法制体例工程研讨会、反不刚直比赛国际研讨会等。

1991年参加筹备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93年秋参加起草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主讲述等文件;1994岁首,参加起草最高法院任建新院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参加起草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主报告等文件。

刻意主审不服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瓜葛案件,特别注重审理期货、证券、安全等新类型金融案件。

到目前为止,共参与审理各类二审、再审、请示等经济纠纷案件逾1000件;直接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逾300件。

同时参与起草《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解释工作,负责制定《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等大型司法解释。

小我主要著作:已出版和宣布法学著作、论文等500余万字。

1987年出版《经济诉讼基础常识》;1988年出版《经济司法实务》;199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全集》第一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适用》(参加编写);1995年出版《中国经济审判适用全书》(常务副主编);1997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二集(参加编写并统稿);1999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遍》(参加编写并统稿)。

2002年出版《商事审判热点难点研究》;2003年出版《典型合同判解研究》、《合同权益疑义案件判定解说》、《商事审判实务难点精解》、《期货贸易民事责任》(主编);2004年出版《民事判决书创造与改革难点解评》、《裁判的理念与方法》。

1985年9月至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刊发表民商法论文、文章和案例逾百篇。

至1995年9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编的季刊《经济审判参考资料》责任编辑,1995年9月至今,兼任该季刊编审。

1999年以来,为《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一至四辑撰稿并任编委,现为《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编委会编委。

第一章合同的解释法度模范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了解和说明。

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形式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

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假使具有厚实的交易体味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环境事前都作出充裕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罅隙,以至某些条款不昭着、不具体,是难以防止的。

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实行必要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获得补充和完善。

合同解释的直接方针在于精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任务,从而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一般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节以当事人世保存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一、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不同认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此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在实践中,有一种概念以为,所谓“理解有争议”,是指通常两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不论此种条款在一般人看来能否清楚的与确定的,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认为只消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假使遵守一般人的理解,合同的条款规定是明确的与清楚的,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酌量,不恰本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此种情况不应当属于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规模。

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切实定典范榜样所谓“理解有争议”,应当是指按一般人的观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不明确的也许不清楚的情况下,才有对合同作出解释的需要。

如果合同条款规定是清楚的,仅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适合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根蒂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需要。

而所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清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暗昧不清。

2、对合同的某些条款发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3、合同的内容有漏掉,即对一些主要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触及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

而合同的解释不单仅限于对合同文字的理解,而且还包括对合同内容的填补。

第二节对合同的解释优先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也有相关的直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进行解释,惟有在《合同法》对解释方法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一般解释规则。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全面推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忠实诺言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协助、失密等义务。

第61条规定: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外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度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相符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托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计算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益于告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是对合同解释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议决其约定来消除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妄想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任意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该条规定绝对于《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讲,是任意性规定与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

根据通常的观点,在拣选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适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已经对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定了特别的方法和程序,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性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所谓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在我国,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兴趣。

具体而言,对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合同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自身的用语发生争议今后,就需要对该用语进行解释。

所谓对合同用语进行通常的解释,就是说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理解,法官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意时,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

而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更不能根据起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合同,而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

一个合理的人既可能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能是在一定的领域、行业中处置某种特殊交易的人。

如果合同当事人本身是后一品种型的人,则法官应当按照在该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二、目的解释规则解释合同应当判断当事人的目的,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变换、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妄想到达的目的,合同本身也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所以在解释合同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合同的目的可以分为笼统的目的和具体的目的,抽象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使合同成立并有效的目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总是为了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一开头就追求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有效,显然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矛盾的。

从尊重当事人意志、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来考虑,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既可以被理解为有效,也可以被理解为无效,则通常情况下应当作出合同有效的解释。

而合同的具体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方当事人出现于内部的并能够为对方所合理理解的目的作为合同的目的而加以解释。

三、整体解释的方法又称体系解释的方法,是指将齐备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组成局限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处的职位等各方面要素进行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

也就是说,在运用合同的整体解释方法时,需要将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有关的信笺、电报、广告等资料分析考虑,来准确地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要从整个合同的全部内容上理解、分析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内容和含义。

如果合同中的数个条款相互争执,应当将这些条款综合在一起,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约目的等来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尤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措辞文字必需联系起来考察,不能孤立地探究每一句话或者每一个词的意思,而应当把语句的高下语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考察。

如果合同是由信笺、电报甚至备忘录等构成的,在确定某一条款的意思构成时,应当将这些原料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要求合同解释不能局限于合同的字面含义,也不应当仅仅考虑合同的条款,更不能将合同的只言片语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断章取义。

也就是要求考虑订立合同的历程,综合考虑当事人订约的时间、地点、背景等情况,考虑当事人作出的各种书面的、口头的陈述,或者当事人已经作出的行为,考虑当事人先前的交往过程和履约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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