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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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2202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一、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2021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XXB表?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根本信息表?;B1表?2021年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2021年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3表?2021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4表?2021年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B5表?2021年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

●202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的?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包括税负类、财务分析类、能耗分析类、产品类、房地产类和其他类等分析指标,均由系统直接根据企业填报数据自动计算而来。

●计量和金额单位: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主要产品表中第三产业产品〔效劳〕如没有相应计量单位,可以不用填写,仅需要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直接材料等指标,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存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二、XXB表?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根本信息表?填报说明●?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根本信息表?〔简称?根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根本情况的报表。

共33项指标,另附17个备用字段。

?根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过失。

本表局部为选项式指标,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一〕企业根本属性1.企业主代码:〔必填〕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月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国家税收题库

国家税收题库

《国家税收》题库第一章税收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

A国债 B国有企业上交利润 C税收 D罚没收入2、税收是国家凭借()取得的收入。

A经济权力 B政治权力 C财产权力 D所有权3、税收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4、税收“三性”的核心是()。

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税率5、当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改革中,增值税和()在税收体系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6、下列哪个指标属于税收负担中的微观税负()。

A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 B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 C国民收入税负率 D 企业所得税负率二多项选择题1、税收具有()的形式特征。

A无偿性 B固定性 C强制性 D特殊分配关系2、税收具有()的职能。

A组织收入 B收入分配 C资源配置 D宏观调控3、现代税收的三项最高原则是()A节约原则 B公平原则 C效率原则 D稳定原则4、决定税收负担的因素()。

A经济发展水平 B政府职能X围 C财政收入结构 D宏观经济政策三、判断改错题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就是税收。

2、利润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3、税收“三性”的核心是强制性。

4、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正在进一步向建立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方向发展。

5、税收的最首要、最基本职能是收入分配职能。

四、简答题1、简述税收的含义。

2、简述税收的职能。

3、简述税收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制度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征税人 D税率2、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3、划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4、()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预提税率 D定额税率5、为了严肃税收纪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2-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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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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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99号
【发文日期】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从1999年起,我省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月份、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这一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的精神,省局修订设计了《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见附件)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由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填报。

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保存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的用纸规格为A4竖式,由省局集中印制。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从预缴2003年1季度的所得税时启用。

对2002年底省局统一印制分发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相应进行调整,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律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减免税额及已预缴税额计算当期应预缴税额。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已预缴税款大于应预缴税款的部分,年终汇算清缴时方可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平时不能办理退库事宜。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纳税人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应的税率。

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按
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弥补,不得在月份、季度预缴税款时进行弥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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