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篇1本协议旨在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确立纠纷解决的仲裁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争议。
一、协议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在发生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二、争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争议。
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本仲裁协议。
三、仲裁机构与地点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公司注册地的其中之一。
四、仲裁程序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若协商不成,应在通知发出后六十日内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确定仲裁地点。
2.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的决定具有决定性。
3. 仲裁程序应遵循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合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
五、法律适用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合同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判断。
六、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一方未自动履行,另一方有权根据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依法执行仲裁裁决。
七、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及仲裁结束后,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证据及仲裁过程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如因一方泄露信息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际商法仲裁协议书

国际商法仲裁协议书甲方: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详细地址]乙方: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详细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具体交易或合作项目名称]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将所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为此,双方同意订立以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争议的提交1.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违约、终止等问题,均应提交仲裁解决。
2. 双方确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二条:仲裁机构1. 双方同意,争议应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2. 若仲裁机构名称未明确,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协商确定仲裁机构。
第三条:仲裁规则1. 仲裁应遵循[仲裁机构名称]的仲裁规则进行。
2. 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应尽可能简化,以减少时间和成本。
第四条:仲裁员的选定1.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将仲裁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应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地点1. 仲裁应在[仲裁地点]进行。
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地点不得更改。
第六条:仲裁语言1.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指定语言]。
2. 双方应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仲裁裁决1.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员签名。
第八条:费用1.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2.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参与仲裁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保密性1. 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内容应保密,不得对外披露,除非法律要求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十条:协议的修改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1.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当事各方允许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是当事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的性质和合同中其他条款彻底不同。
因为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而仲裁条款规定的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即发生争议,就将这些争议交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施米托夫教授说过:“仲裁实质上解决争议的一中合同制度。
”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厉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包含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证明他订立仲裁协议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则有关的仲裁协议就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允许思的表示,必须是真正建立在自愿、商议、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3、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4、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是使得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6、仲裁协议普通是一种书面文件,并具备其他有关的要件。
(如依瑞典法律的观点,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协议是罕见的,不仅如此,有时仲裁条款已包含在格式合同的普通条件之中,但如没有适当的提请地方当事人注意,法院仍可不予理睬。
)普通而言,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仲裁条款。
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和合同时,在该条约或者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形式,在有关条约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普通都订立了仲裁条款。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此主题的内容:1. 仲裁机构的选择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去参加比赛,得选个靠谱的场地不是。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明确选哪个仲裁机构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呀,不然到时候找谁来评判对错呢?2. 仲裁事项得清楚明白呀!你想想,如果模模糊糊的,等到有争议了都不知道能不能仲裁,这多麻烦。
就好像你要出门旅行,得提前想好要去哪些地方玩一样。
像小李和小王他们在协议里就得明确到底是针对合同的履行问题还是其他方面进行仲裁呢。
3. 仲裁规则不明确可不行哦!这不就像是游戏没有规则,那还怎么玩得下去呢。
比如说小张和小赵在谈合作的时候,就得把仲裁规则像游戏规则一样定得明明白白的,这样大家才知道怎么做才对呀。
4. 仲裁的法律效力可是很关键的啊!这就好比是给你们的约定加上一把锁,让大家都不能随便反悔。
假设小刘和小陈签订了仲裁协议,那这个法律效力就得保障他们都得遵守呀,不然不就乱套了。
5. 仲裁庭的组成也很有讲究呀!不能随随便便就决定了。
这就跟组建一个团队一样,得要合适的人。
比如小马和小杨在商量的时候,得精心挑选仲裁员,不然怎么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呢?6. 仲裁地的选择也会有影响哦!这就好像选择战场一样重要。
比如说小吴和小郑在签协议的时候,能不慎重考虑仲裁地吗?不同的地方可能规则都不一样呢。
7. 语言的选择也别小瞧呀!就如同沟通的桥梁,没选好可不行。
设想小周和小胡在谈协议,要是语言都沟通不顺畅,那还怎么进行仲裁呀?总之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这些主要内容都很重要,一个都不能马虎!必须得好好对待,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大了呀!。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范本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范本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鉴于甲方与乙方在进行国际商事活动中可能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 若争议在协商开始后____天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条仲裁地点2.1 仲裁应在某一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三条仲裁程序3.1 仲裁应根据____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3.2 仲裁程序应使用____语言。
第四条仲裁裁决4.1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2 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庭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庭成员签字。
第五条法律适用5.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____法律。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6.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时终止。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的技巧与策略

案例二
两家国际公司因合同违约发生争 议,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策 略包括选择合适的调解员、积极
沟通协商和灵活调整方案。
案例三
一家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 欺诈,通过诉讼成功维权。策略 包括及时报案、收集证据和选择
合适的律师团队。
03
仲裁程序与技巧
申请与受理
01 02
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 由。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案例分析:高效仲裁程序示例
案例选择
选择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典型案例,展示高效仲裁程序的实际运用。
程序分析
对案例中的仲裁程序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申请与受理、组建仲裁庭及 庭审程序、裁决作出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间安排。
最密切联系原则
02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03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作为仲裁
庭裁决的依据。
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01
02
03
申请承认与执行
胜诉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如仲裁裁决书 、仲裁协议等。
03
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企业应积极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保持 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国际商事仲裁 的最新实践和标准,为企业提供更优 质的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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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概论(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其性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是当事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的性质和合同中其他条款完全不同。
因为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而仲裁条款规定的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即发生争议,就将这些争议交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施米托夫教授说过:“仲裁实质上解决争议的一中合同制度。
”(二)仲裁协议的特征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包含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证明他订立仲裁协议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则有关的仲裁协议就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的表示,必须是真正建立在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3、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4、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是使得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6、仲裁协议一般是一种书面文件,并具备其他有关的要件。
(如依瑞典法律的观点,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协议是罕见的,不仅如此,有时仲裁条款已包含在格式合同的一般条件之中,但如没有适当的提请地方当事人注意,法院仍可不予理睬。
) (三)仲裁协议的种类一般而言,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仲裁条款。
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和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形式,在有关条约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立了仲裁条款。
如中国和日本签订的《第二次中日贸易协定书》第八条规定:“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如签订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得提起仲裁。
仲裁由签订合同双方指定或者选派相等人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籍的仲裁人及双方仲裁人所同意的第三者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后决定,签订合同双方应服从其裁决。
双方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同意,给予对方进行仲裁工作人民以一切方便,并保证其安全。
”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合同项下争议发生之前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
(2)他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2、仲裁协议书。
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文件。
这种协议书虽然是针对有关合同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而签订的,但是在形式上却是同有关的合同彼此独立的书面文件。
但是在谢石松,李双元著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一书中还提及另外一种,即: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这种书面文件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合同关系或其他没有签订合同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而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这些书面文件中共同约定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差别在于,它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是集中表现于某一合同的有关条款或某一单独的协议书中,而是分散在有关当事人双方相互往来的函件中。
本人对于这一类的分类不是特别赞成,不管是否分散在相互往来的函件中,或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将来发生的争议,都可以将其归纳进前面两种分类当中,没有必要单独分为一类。
在此,提及一个概念:格式仲裁条款。
为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在其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许多仲裁机构都制定了固定的格式仲裁条款,推荐给各有关当事人选用。
此外一些专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商行和公司,一般都制定有格式合同,在其格式合同中也对仲裁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要明确,格式仲裁条款并不是属于仲裁协议,它相当于一个规则,可以被当事人选择是否纳入到仲裁协议中来约束双方当事人。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大多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至少有书面证据证实。
就国内法而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1998) 第1031 条、英国《1996 年仲裁法》第5 条、《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78 条、美国《联邦仲裁法》第2 条、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针对国内仲裁协议的第1443 条和第1449 条以及荷兰《民事诉讼法典》( 1986) 第1021 条等都对书面形式要求作了规定。
此外,198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也明确要求“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2006 年通过的有关该条的修正案有两个备选案文,其中之一仍然坚持“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至于国际公约,以最有影响的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即《纽约公约》) 为例,其第2 条亦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书面仲裁协议上。
不过,这方面也有少数例外。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国际仲裁协议的形式就未作特别要求。
此外,1999 年《瑞典仲裁法》也没有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事实上,原《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荷兰1838 年《民事诉讼法典》都曾认可口头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我国法律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在此我们要明确一点,各国之所以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的效率、便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
换言之,书面、签字是手段,合意是目的,书面、签字除了作为证明手段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自然更不应被视作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承认前述当事人仅通过自身行为所达成的仲裁合意的有效性。
法律之所以承认此种合意,就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足以证明当事人的意愿,无须再采取书面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和交通、通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空前普及的年代,通过互联网订立仲裁协议,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越来越宽泛。
例如,1998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31 条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如仲裁协议已包括在一方传递给另一方或第三方传递给双方的文件中,并且( 如果在有效期内并没有被提出异议) 其内容根据惯例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则应认为已经符合书面形式要求; 在仲裁程序中对争议实体进行讨论即可弥补任何形式要件上的缺陷。
至于那些并未以示范法为范本制定本国仲裁法的国家,其关于“书面形式”的解释常常也是非常宽松的。
例如,1986 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21 条规定:“仲裁协议应由书面文件加以证明。
为此目的,如果一份书面文件规定了仲裁或援引规定了仲裁的标准条件,且该文件被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接受,则足以满足要求。
”此处“应由……加以证明”表明真正重要的还是仲裁协议存在的证据。
这也可能导致对口头协议的认可。
英国《1996 年仲裁法》第5 条也规定,“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以及“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予以记录”,均可视为书面协议,此外,“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6 年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 条的修改案文,从而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
修正后的第7 条有两个备选案文。
备选案文一在坚持“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的同时对书面形式作了扩大解释。
其第( 3) 至( 6) 款规定如下:( 3)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
( 4) 电子通信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即满足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电子通信”是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磁化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 5) 另外,仲裁协议如载于相互往来的索赔声明和抗辩声明中,且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的,即为书面协议。
( 6) 在合同中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种提及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中,第( 5) 款和第( 6) 款基本沿袭了以前的规定。
第( 3) 款承认对仲裁协议“内容”的“任何形式”的记录等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只要协议的内容得到记录,仲裁协议的订立可采取任何形式( 例如包括口头订立) 。
这项新规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不再要求当事人的签名或当事人之间的电文往来。
第( 4) 款通过采用受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5 年《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启发而来的措辞,实现了在提及对电子商务的利用时用语上的更新。
(五)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关于仲裁协议中应包含有哪些内容,各国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包含有: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性质是一项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来解决的一份合同。
在合同中,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仲裁协议中首要条件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都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解决。
2、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当事人在决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首先就应该在其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他们约定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
这是有关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也是有关当事人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
当然每个国家对此规定不太相同。
3、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程序的所在地,仲裁机构则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法律解决的问题(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按照一些权威学者的解释:“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