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甬政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 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森林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1400153_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设定刍议___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章淇华
近期,中央和省就加强和改善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 导,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的精神和思路。2012年5月,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 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扎 实 做 好 耕 地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 ( 浙 委 办 〔 2012〕 55号),要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 共同责任机制为平台,着力构建各级各部门土地管理共 同责任,不断创新土地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服务。目前,全省各地探索创新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 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规定
笔者认为,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地方各级政府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总则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 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 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见,该法开宗明义地对各 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相应
地,该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等章节,相继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规 划、管理、保护、开发和监管工作等方面作了比较系统 和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 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设用地总 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 少等等。
“闸门”之一,客观上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开关 “闸门”的速度。如果土地闸门反映速度过慢,许多重 点项目开工建设以后才发现问题并叫停,会造成巨大损 失。如何提高土地闸门速度?通过“数字国土执法”, 建立违法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就是手段之一。二是开展数 字国土执法,是加强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近年 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许 多土地违法行为,在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方面取得了 显著效果。然而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时,还是能看到违法 用地一大片,且已经初具规模,拆除十分困难,暴露出 目前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违法发现困难、土地执法滞后 和监察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传统手段已经不能满足 现代执法的要求,需要建立网格化的实时、动态监管模 式。三是开展数字国土执法,是提高国土资源办事效能 的需要。土地执法监管是一项涉及法律、政策、业务多 方面复杂的综合业务,需要经过违法行为发现、定位、 信息采集,核查规划审批信息,制止处置违法行为等多 个流程,传统模式以人工操作为主,在时效性、准确性
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

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土地执法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土地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种新机制将强化土地执法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监管责任,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提升土地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土地执法的主体,应当负起相关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推动执法工作的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执法工作的监督与调度,确保工作的协调和统一性。
其次,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土地资源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土地执法的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专业知识,形成合力,推进土地执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另外,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平台,及时传递各种相关信息,提高执法行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各部门之间还应当加强交流和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和挑战,形成合力,推进土地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养。
土地执法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各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总之,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是推进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可以提升土地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养,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构建共同机制 破解农村土地违法监管难题

加快推进村庄 整治 、旧房改造 和新农村建设进度 ,就擅
自边 批 边 建 或者 未 批 先 建 。 还 有 的地 方 把 新 农村 建 设 片 面 理 解 为 建新 房 ,未 经 依 法批 准 擅 自 占用 耕地 甚 至 是 基
本 农 田建 房 。 五 是 “ 家 乐 ” 、 “ 闲农 业 ” 、 “ 光 农 业 ”违 农 休 观
法 占地 既成 事 实 。一 些 乡镇 政 府土 地 管理 和 执 法监 管职 责 履行 不 到位 ,特别 是 国 土资 源 管理 体 制调 整 后 ,一 些 乡镇
政 府 认 为 土地 管理 是 国 土资 源部 门的事 情 ,对农 村 土地 管 理 “ 居二 线 ” 。一 些地 方 搞 “ 征 ”土 地 ,认 为对农 民 退 预
大 ,存 在 发现 难 、 处理 难 问题 。要 如 何 破 解 违 法 用 地监
六是教堂、寺庙 、祠堂 、老年协会等违法用地 。这 类 违 法 用地 主体 很 难 认 定 ,人 数众 多 ,情 况 复 杂 ,查 处
难度很大。
管的难题 呢? 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 曾提 出要把构建共 同责任机 制作 为国土资源管理新 的机制 ,成为破解土地
违 法监 管 难 题 的利 剑 。
一
二 、农 村 违 法 用 地原 因分 析
分 析 农 村 土 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原 因 , 既 有 管 理 体 制 、执 法 机 制 上 的原 因 ,也 有 土 地 管 理 法律 法 规 上 的漏 洞 和 法 制不 健 全 ,还 有 一 些 基层 干部 和 群 众 法 制观 念 淡 薄 ,以及 我 们 管 理 方 法 、 管 理手 段 不 适 应 和 管理 不 到 位
政 府 对 土 地 管 理 的责 任 。 各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要 加 强 对 乡 镇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工作 的业 务指 导 、 监 管 和 考 核 。 对 乡镇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职 责履 行 不 到位 的 ,要 采 取 约 谈 、 问责 等
安化以共同责任机制统领全局

安化以共同责任机制统领全局作者:龙要平李茂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09期安化下辖23个乡镇,总人口108万,总面积4950平方公里,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
近年来,安化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司法参与、综合防治”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推动执法监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确保了土地、矿产市场秩序稳定。
加强领导,强化主体责任为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安化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责任押金制度;并制定工作考核办法,从耕地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综合管理等三个方面细化考核指标和记分细则,确定模范单位、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警示单位等四类考核标准;同时,为预防国土资源问责风险,县人民政府建立了违法行为约谈、通报制度,对经约谈通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该县国土资源局与发改、建设等18个部门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部署联合执法行动。
2010年以来,该局牵头组织公安、建设、公路、安监、电力等单位执法人员150多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先后10余次在相关乡镇开展强制拆违、关停非法矿山等联合执法行动,成功打击了非法用地、非法采矿歪风。
司法参与,提高保障能力为加大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查处力度,该局加强国土资源公安中队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一是加强了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定期会议制度;二是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重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移送案件及时审查立案,办理情况及时通报;三是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国土资源刑事案件14起、治安行政案件4起,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关闭非法矿硐60个,制止非法占地行为40余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7b52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8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9b10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6.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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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遏制并及时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用地行为,规范用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节约集约国土资源,坚持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变"一家管、多家用"为"多家管、多家用",切实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是,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严格规范管理,有力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共同责任本着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实施的要求,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区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拟建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区建设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手续,并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规定的违法建筑予以撤除。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并对本辖区内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情况负总责。
区政府与乡镇、村建立三级《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国土资源共同监管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公安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六)环保、农业、林业、文体、卫生、城管、安监、税务、工商、住建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涉及用地、探矿、采矿等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登记手续。
(七)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情况下,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八)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部门不得办理放贷手续。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具体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由领导主抓,明确专人负责,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顺利进行并落到实处。
(二)主动协调,完善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有关职能进行重新梳理,整合行政资源。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工商、税务、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协调、配合密切的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机制。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经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各项制度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工作取得成效。
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遏制并及时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用地行为,规范用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节约集约国土资源,坚持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变"一家管、多家用"为"多家管、多家用",切实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是,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严格规范管理,有力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共同责任本着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实施的要求,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区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拟建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区建设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手续,并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规定的违法建筑予以撤除。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并对本辖区内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情况负总责。
区政府与乡镇、村建立三级《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国土资源共同监管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公安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六)环保、农业、林业、文体、卫生、城管、安监、税务、工商、住建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涉及用地、探矿、采矿等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登记手续。
(七)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情况下,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八)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部门不得办理放贷手续。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具体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由领导主抓,明确专人负责,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顺利进行并落到实处。
(二)主动协调,完善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有关职能进行重新梳理,整合行政资源。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工商、税务、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协调、配合密切的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机制。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经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各项制度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