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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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编制和永久性标牌制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编制和永久性标牌制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豫建建[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编制和永久性标牌制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建〔2014〕10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七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按照《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豫建〔2014〕132号)的部署要求,现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编制,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制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
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
二、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相应的质量责任人姓名,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承担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的检测机构名称和技术负责人姓名,质量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人员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附件:1.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2.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尺寸及内容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自觉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就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道路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工程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安装完毕。
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三、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
字体宜采用宋体,标牌宽度不小于800m m,高度不小于600m 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备注:永久性标牌字体宜采用宋体,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关于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3-5-7 10:40:02 来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字号: 大中小】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办发(1999)第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精神,确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依据省建委有关对建设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决定,对我市1999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建筑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二、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中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其质量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注册职称的直接负责设计者、建设现场代表、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勘察项目负责人、图审机构责任人;三、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标牌下边线距离地面1.8米;四、标牌材质为黑色石材,字为凹刻,字体为长仿宋体,字用铜金粉涂饰。
五、对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六、标牌由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监制。
附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表样。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OO年四月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尺寸为75cm*50cm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7.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12〕463号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抄送:各市、县(市、区)质监站。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https://img.taocdn.com/s3/m/ee77379e2e3f5727a4e96216.png)
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说明[1]
关于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的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10/5号令第七条)、《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第十条)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文字宜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1.5-2米处设置。
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志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依规定按单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
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样式
工程竣工标志牌
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永久性标牌制度

永久性标牌制度
1、根据东建市【2014】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4】124号文件的要求,竣工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设立永久质量责任标牌。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3、、永久性责任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进出口醒目位置(标牌底边离地面1800mm)。
4、凡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建设工程,不准竣工验收。
5、责任标牌的主要内容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其主要内容应与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内容相符。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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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验收。
我厅将于今年11月底对试点工程的“责任标牌”设置等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