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_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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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今天16时15分至17时45分,世界法律大会“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会议由专题中方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和外方主席、世界银行法律顾问克劳斯·戴克先生共同主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大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先生、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等先后作了大会发言。

与会代表认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事实上,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很难做到实体上的公正。

而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司法为民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因此,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程序公正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资源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均司法资源尚显不足。

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要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

秦正安在发言中介绍,自1991年至2004年,北京市法院收案量从六万多件,猛增至三十多万件,增长了近五倍,在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力量却保持了基本固定不变,与往年相比,审判人员数量甚至稍有减少。

2004年,北京市法院在编法官人均结案192.8件,意味着每4天(有效工作日)就要办结3件案件,工作强度非常之大,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量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岑浩辉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

他认为,在任何一个独立的司法区域,上诉制度不但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透过对上诉制度的分析,亦可看出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国民或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

胡铭:与司法改革同行

胡铭:与司法改革同行

物胡铭在耶鲁大学学习期间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安全,但社会若没有一套合理的规则秩序,总有警察也保护不到的地方。

“在警察机关背后是社会制度,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实现的。

”看清自己梦想前路的胡铭在心里暗暗下了一个决心。

名师引路入法律殿堂2003年北京的春天几乎完全没有春意,“非典”的恐惧让人们不知所措。

但胡铭却全面没有受到SARS的影响,因为他正在全力冲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中国政法大学。

他以专业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法律学习,而这一时期,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陈光中教授正是他的导师。

“如果说我的人生中有几个重要的拐点的话,我想一个是1996年的时候,当时我到北京上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拓了我的视野,磨炼了我的意志;第二个很重要的拐点就是2003年我投身到陈光中教授门下来攻读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胡铭说得很坚定。

1996年,由当时刚卸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陈光中教授组织,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被送往立法部门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参考。

经过各界反复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被八届全国人大顺利通过,新的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突出了人权保障,在审判模式、强制措施、律师辩护制度等方面都较前法有了重大突破,获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赞誉。

2003年,此时的陈光中先生已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在诉讼法学界声望极高,而作为陈光中教授的学生兼同乡,胡铭对陈光中教授的敬畏感和亲切感不言而喻,而最令胡铭动容的是陈光中先生作为一名法律学者的风范。

“当时老教授已胡铭从警期间赴韩国交流学习经73岁,他现在马上就90岁了,仍然奋斗在学术的第一线,可以说陈光中老师一直是我进行法律研究、不断前行的榜样。

”透过陈光中老师的指导,胡铭也慢慢完成了从一个法律研究生到法律学者的转型。

博士毕业后,胡铭来到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工作,在五年时间里从讲师成长为浙江大学全校文科里最年轻的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出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司法体系一直是社会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改革显得更加迫切。

然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挑战1. 司法独立性乏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主体的独立地位,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利益干预也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2. 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缺乏透明度,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人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公正性。

3. 司法效率亟待提高司法效率是评判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中国,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二、司法改革的机遇1.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支撑。

加强司法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2. 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司法公正和效率纳入考核范围,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广阔的机遇。

通过建设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处理大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水平,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 陈光中[1,2];邵俊[1,3]
作者机构: [1]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23-36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监察权;司法权
摘要:目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旨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

此项改革立足于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既传承了中国古代监察治吏的传统,又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

改革内容具有四大特点: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国家权力;监察全覆盖;监察职权扩展到职务犯罪调查和处置;领导体制以垂直为主。

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秉持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问题,以及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表明观点。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量刑程序改革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

量刑程序改革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
�� 法治新论荟萃
文�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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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 张红梅, 校对: 黄学昌
何荣功死刑 适用 则需要 根据 雇凶 杀人 案件 的不 同类 型作 具体 的分析 � 在纯 粹的雇 凶杀人案 件中 , 雇主 一般成立 故意杀 人罪的教 唆犯 , 被雇者 成立故 意杀人 罪的实行 犯 � 根据我 国刑法 的规 定 , 如果 只应 当判 处一 人死 刑 , 那么 在一 般情 况下应对 被雇者 适用死 刑 � 在不纯 粹的雇凶 杀人案 件中 , 死刑的 适用 需要根 据雇 主与 被雇 者刑 事责 任的 大小 来具 体确定 � 另 外 , 还 需 要特别 关注 雇凶 杀人 案件 中存 在自 首 , 立 功等从 轻处 罚的 情节 能否 适用 死刑 的问 题以 及多 次雇凶杀 人 , 连锁雇凶 杀人案 件中如 何适用死 刑的问 题 � �摘 自 �法 商研究 ����� 年 第 � 期 �

定雇主 授意 的范 围是 判断 雇用犯 罪中 雇主 刑事 责 任大小 的 关键 �( ) 在 雇主 对犯 罪有 明确 授意的 情
况 下 , 若被雇 者的 行为 超出 了雇 主明 确授 意的 范围 ,则 属 于 实行过限 � 对 于过限部 分 , 应由被 雇者独自 承担刑 事责 任 ,雇 主只 对自 己授 意范 围内 的犯 罪承 担刑 事责 任 � ( ) 在 雇主概 括授 意的 情形 下 , 对 于被 雇 者的行 为雇 主原 则 上都 应当承 担刑事 责任 � ( ) 雇主授 意被雇者 实施某 种犯 罪 , 被雇 者在 单独 实施 犯罪 的过程 中引 发了 刑法 规定 的 加 重结果 , 在 此种 情形 下需 要将 结果加 重 犯的 构成 与雇 主 授意的 内容 结合 起来 作具 体的 分析 � 雇 凶杀人 案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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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111/ki.zgfx.2013.04.013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陈光中*
* 龙宗智*
内容提要
深化司法改革, 必须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
机制,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 要改革 司法机关人事、 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 。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 应采取措施加 “打黑 ” 保证 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 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 进一步规范审委会、 以弥补。规范大要案的办理, 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 、 合理化的改革。 应继续 推动司法官职业化, 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 。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规律 司法行政化
: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 第 169 页。 ② [
③ ④
: 《把公正司法的壮丽和声奏得更响》 , 《人民法院报》 2013 年 4 月 17 日。 关于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的内涵, 参见人民法院报编辑部 载 2003 年 5 月, “强奸致死案” 。2004 年 10 月 19 日, 据媒体报道, 张高平、 张辉叔侄在杭州涉嫌 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张辉死缓、 张高平 有期徒刑 15 年。2013 年 3 月 26 日,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 认定原判定罪、 适用法律错误, 宣告张辉、 张高平无罪。 : 《浙江调查张辉 、 , http: / / www. infzm. com / content /89541 ( 最后访问时间是 参见南方周末 张高平叔侄蒙冤事件 》 载南方周末官网,

2013 年 4 月 30 日) 。 : 《刑事诉讼法》 ( 第四版) , 参见陈光中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年版, 第 14 页。6源自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外, 司法在追求程序公正时也要追求效率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案件的长期拖延不决也是程序不公的一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 , 种表现。西方谚语说 就是这个意思。但不能以效率损害公正, 导致错案增加, 上诉率和申诉率上升, 案结事未了, 最终反而更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 公正高效可以并提, 但 不能并重, 应当是公正优先, 兼顾效率。 第四, 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 这是司法之重要法则。 司法不同于军事行动, 可以“运筹帷幄, 决 , 胜于千里之外” 也不同于行政工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听取汇报 , 商议决策于办公室。 法官对个案的处 理必须亲历其境, 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正 因为如此, 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 , 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如果不直接审 理案件, 仅凭听汇报认定事实并决定个案处理 , 显然不符合认识规律, 难免出现错误, 而且是违法的。 第五, 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 程度, 包括他们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 、 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 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 支持等。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 。 按照马克斯 · 韦伯对权威的理论分
⑥ 这意味着 : 其一, 类, 司法权威是一种法律理性权威。 司法权威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具有至上性, 适用
维护法制的司法机关及其裁决才具有权威性 。其二, 司法权威以理性为内在本质。即通过准确认 法律、 定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实现司法公正, 而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心悦诚服, 从而将权威建立于社会认同, 植根于民众心中。离开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就失去了赖以建立的根基。 司法权威还与司法另一重要属 , 性即司法的终局性密切相关。司法应能“定纷止争 ” 否则裁而不断、 缠讼不止, 矛盾纠纷不能解决, 社 会关系不能稳定, 司法的权威也无从建立。当前, 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缺失, 是值得重视并应当在深化 司法改革中加以解决的问题。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除了首先让民众在身边感受到公正以外 , 还需 要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包括正确处理司法既判力与信访制度的关系, 涉诉信访应当被诉讼程序所规制, 对生效裁判的信访应纳入申诉复查程序依法处理 。 同时, 在刑事司法的再审程序中, 应当结合中国国 “一事不再理 ” 。 只有出现冤枉无 情, 借鉴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 原则, 避免公民遭受“双重危险 ” 才不受程序终局的限制。 辜或者发生放纵严重犯罪的某些特定情况下 , 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 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时下我 们亟须研究在上一轮改革取得成就的基础上 , 如何遵循司法规律, 深化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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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4 期
② ” “司法” 服从, 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 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 严格和正确 法院不仅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法律 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 在西方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
( make laws) , 而且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修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 与之不同的是,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法院只能严格执行法律, 而不允许修改法律。 当然, 司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空间, 但绝不能在形式上和精神上违背法律 。司法官办理案件应当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③ 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产生的维护法律 的统一。 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权威的作用, 而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获得的民众和媒体等的社会评价 , 因此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 但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在两者发生矛盾时, 不能以违背法律为代价去追求社会效果 。 也不宜 是统一的, 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增提“政治效果 ” 的口号。 因为, 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推进法 。质言之,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 尊重 治是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之所在 , 和维护法制的权威, 坚持宪法、 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是司法的神圣使命; 应当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宪法 》 创造保障条件, 必须坚定地执行 第 5 条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 的特权” 第二, 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 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 就是要根据证据准 确认定案件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在刑事司法中, 就是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度, 特别是不能发生冤案、 错案。 一旦发生冤案错案, 如最近的浙江张 ④ 张辉叔侄冤案, 不但严重侵犯人权, 而且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冤案错案的发生, 究其原 高平、 因, 往往源于刑讯逼供, 而后在定案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 有 或者担心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不好交代, 便对疑案采取留有余地、 从轻处罚的变 的法院顾虑放纵犯罪, “疑罪从轻” 通做法。司法实践证明 的做法为错判无辜开了一个口子。因此, 司法改革要进一步采取新 , , , 举措 革弊堵漏 特别是要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为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制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 、 眼前。 度保障, 第三, 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在民主法治国家,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 程序正义是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 但行政权力的运用, 由于更需要讲求效率, 有时还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对程 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的要求不宜过高 。而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 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 以 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 司法独立、 司法公开、 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 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 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 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传统滞后思想, 必须予以纠正。 但 我们认为, 英美法系流行的程序优先主张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 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固然重视程序上是 否公正, 但更关注实体结果是否对其有利 。实际上, 当事人上诉、 申诉的主要动因是实体不公。 因此, 我 ⑤ 这在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得到确 国的司法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 。 〈关于 认。如 2010 年 6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和 的 “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 。另 通知》 中明确指出, 必须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
从 2008 年开始, 我国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 启动了一轮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 , 取得了较 并在 2012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成果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 目前, 根据党 大的成就,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的十八大提出的 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的精神,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酝 , 《人民法院组织法》 、 《人民检察院组 即将启动。而且,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 酿, 织法》 的修改将启动, 这也将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 。在此情况下, 我们就如何遵循司法规 积极而稳妥地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 , 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 律, 议, 以期对深化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二、 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 《宪法 》 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检察权原则 第 126 条、 第 131 条分别规定: 人民法 。党的重要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院、 文献也一再强调保障此原则的实现 。 党的十八大文件强调指出“确保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 。这是因为, 正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独立而不受干涉的司法,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是生成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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