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5年第5期法治研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黄太云**作者简介:黄太云,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展开。
司改的目标是什么?要从哪些方面改起?主要解决哪些问题?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文想主要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举世瞩目,关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中作了明确阐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目前司法公正的状况,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评价差距较大。
虽然司法机关近些年狠抓司法规范化,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但社会公众一提起司法,用得比较多的两组词汇还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造成目前司法不公的原因,经综合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机关认为:虽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但目前法院的人员和经费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如涉及地方支柱产业、利税大户、本地与外地数额较大的合同纠纷官司,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从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以各种方式对法院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本地的司法裁判,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外部干预,使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真正落实。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一、引言政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政法机关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旨在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提出相应的纲要和具体措施。
二、综述过去几十年的政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政权的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司法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然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
一是司法体制存在体制机制与实践的脱节,行政审批透明度不够,司法公正还有待提高。
二是政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培训不足。
三是在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应更加突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政法体制、强化司法改革、提高政法人员素质、推动智慧政法建设。
三、基层政法体制改革1.推行基层政法一体化体制。
加强乡镇和村级政法工作,实现乡镇政法机关的一体化管理,理顺村级综治工作与政法工作的关系。
加强乡镇、村级干部政法工作的培训与选拔,提高政法队伍建设的水平。
2.加强基层司法建设。
完善基层司法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基层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立,提升基层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加强司法与公安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与公安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提高政法工作的效率。
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四、司法改革1.加强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体制,推进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与检察公正的统一。
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制约机制。
改革审判流程,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审判质量。
2.深化公证改革。
进一步推进公证与司法的融合,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
扩大公证范围和服务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四把新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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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四把新利剑
作者:
来源:《中华儿女》2017年第19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蹄疾步稳。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
法保障制度”,面对亿万双期盼公正的眼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正行进在改革路上,也行进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员额制——整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
通过员额制改革,把司法队伍中的优秀人才选入员额,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入额就要办案,办案就要负责。
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努力以更小的司法成本、更好更快办理更多案件。
立案登记制——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对起诉的形成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
全国各级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等10多个部门以及30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各种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初步形成新的执行查控模式、财产变现模式和执行规范管理模式。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今日视点 -28FOCUS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大将坚持和完善文|张新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上改革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确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在中央的主导下,不再局限于对机制性、技术性问题的小修小补,而是将改革的矛头瞄准了一批过去虽饱受争议但又不敢触及的体制性痼疾。
一位青年在向公安民警咨询法律问题29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中全会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性地列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题,司法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篇章。
纲领性文件明确改革方向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
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司法改革的成就和意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在一年半时间里,我国第一批试点省份——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的改革已进入平稳阶段,其中,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全面推开。
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的改革也陆续启动,正在按照第一批的改革经验进行探索。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将全部启动改革。
司法机关概况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运作是凭借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而进行的。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院。
所谓的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

司法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司法系统工作要点序言:2023年,司法系统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创新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年司法系统的工作要点,内容包括: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等。
一、加强司法改革1. 推动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2.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3.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能和效率。
4. 加强司法改革的协同联动,推动司法系统内部各机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5. 大力推动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协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1. 加强司法公平正义教育,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2. 深化司法公开透明,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3. 推动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廉洁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树立廉洁司法形象。
4. 建立完善司法服务评价机制,加强对司法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三、推进智慧司法建设1. 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司法工作模式。
2. 加强数字化证据收集和管理,提高司法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3. 推动智能化司法办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案件处理效率。
4. 加强司法信息安全工作,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四、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1. 加大对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司法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2. 推动司法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深化司法教育改革,加强司法人才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4.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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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
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
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
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
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
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
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
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
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
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
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
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明显的办法是,一审完了以后还有二审。
二审就是监督关系,你这一层法院做得对不对,从证据、从事实各方面依法办事这方面,法院和事实两方面严格地进行把关。
这种监督权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法律方面,经常有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如果有权的对你采取一个什么措施,那我们也有权要去重新查一遍,复查一遍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
你看我们现在行政执法中不这样吗?我们罚你多少钱,你还要告诉他你如果不服可以到什么地方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告诉你有要求再审查一遍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我们不许你复查一遍,那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了。
那么在法院方面也是这样,我们一审已经决定了,就完了吗?不,我们还有权再要求重新审查一遍,很多国家是三审,一审完了我们不服可以二审,上一级法院重新给我们审查一遍,二审完了以后我们还不服我们还要求三审,要求法院再给我们审一次,在上级法院三审审过了就结束了,就是三审终审制。
中国现在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的,我们不服法院再重新审一遍,如果是中级法院审的,那么我们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一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不会出错,保证能够做对。
因为你一审的时候我们是按照事实依法做出来一个判决,也许我们有什么疏漏的地方,可以允许二审再来纠正。
这与等行政命令是两回事,我们这个案子这边在审,如果没把握我们请示一下中级法院,你看这个案子怎么审好。
那么中级法院给你一个意见,如果是这样,请示了以后一审法院判完二审就没意义了,二审已经跟你说过什么审判意见了,这个监督作用就起不了。
所以我们以前也提过,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不能请示上级法院给我们意见。
要按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子,判完了以后对的错的由上级法院再做出一个二审。
当然有一些特别的问题,可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拿不准,这个时候个别的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解释,那可以请示,请示以后做出一个司法解释。
一般是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告诉你,这是既有普遍性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自己要做出决定没法做,才有可能这样来做。
所以这专门强调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有时候对基层法院考核,你审完以后有多少人提起上诉,上诉多了说明你一审很差劲,打分时候就打得低,这是不妥当的。
因为一审和二审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可能他不服一审是有道理的,也可能不服一审根本没有道理,但是我们就是要审,这是他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意味着一审法院经常出错,一审到二审去了,二审把他改判了,改判率的高低说明一审法院有什么问题,所以你的分数要低,这也不好使,我们觉得这都是考核的东西,也有可能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看法上有分歧,但是如果二审法院说得对那就没有问题。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这要弄清楚审级的一种监督关系,那么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这个可能要比较具体地提出一个方案来。
总而言之,现在看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有些缺点有些毛病,很可能是主审的法官已经把这个案子定了,然后送审判委员会去,审判委员会把它改了,这就造成了主审的法官不能在这个案子里起主要的作用,那将来弄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所以这次关于审判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提到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责任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提出一个非常好的口号,审理的裁判,谁来审这个案子,最终裁判只有审理的人才能裁判,然后裁判者负责,谁裁判的谁负责。
这样使得每一个法院法官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一定严格依法办案,主审法官裁判,裁判接收了以后将来你来负责任的,要这样的话你就必须对这个案子一定要办得非常依法独立公正,否则就追究你的责任。
我们觉得这个提法非常好,审理案子的法官来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与权责就一致起来。
审理的过程就是以事实为中心,事实到底怎么样,经过审理把它谈清楚,最后应该怎么审理,法院以法律为准绳,那就是靠审理过程把它弄清楚,你自己如果没有参与审理怎么可能做出裁判呢,你完全是凭空想象的。
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非常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就是这句话,怎样使审理者能够来裁判,最后由他来负责任。
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我们再继续往下说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我们刚才讲的是司法内部的运行机制。
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来非常重要的一条,运行机制里面司法公开,我们认为这条非常重要,就像政务公开一样。
司法公开应该说本来就是司法应有的一条规律,司法就是要公开的,审判的时候旁听的人都可以来看。
当然我们现在可以用视频,什么都可以看到,裁判了以后作出的决定全部公开,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可以这么说。
司法之所以能够公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审理公开、裁判公开,就让人看着,所有的人都看,我们是怎么在审理这个案子,有没有私情杂念,有没有受到别的干预,完了我们做出一个决定,这个裁判大家都可以看这个决定里面有没有问题。
如果是刑事案件还得往下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在没有提到法院去审判之前,跟当事人审讯的时候全部公开,在阳光下就做不了坏事,做不了弊。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司法公开,司法强调的是公正,既然是公正必然是公开的,没有问题的。
因此我们想,这一条这一次特别提出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强调司法公开。
各位都看到比如审理薄熙来的案件全程公开,都让你看,法官是怎么问当事人的,当事人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大家都看着。
这样所提供的事实,法律依据是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判断。
最后,做出裁判以后,裁判文书可以去查,保证我们是公正地在处理这个案子。
前一段时间最高法院的周强院长已经宣布了,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公开,比如公安人员要审讯对方,不是在一个指定地点必须全程录像,因为指定地点都有摄像头。
我们是怎么查的,怎么问的,他是怎么回答的,看看这个案件里面到底是不是有犯罪的事实。
所以,现在司法公开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估计将来各个部门、各个体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将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有建立公正制度保证一切活动,涉及到这方面的活动都能够公开,让老百姓都能看见,看见了才有可能做到公正。
其实这个问题还要反过来说,你让老百姓都看见了,大家都知道你是公正的,你如果没有让老百姓看见,既使是处理地公正了,他也可能怀疑你这里面有鬼,有这种可能性。
好像我们讲政府一样,政府很多事情干的都是好事,确实是为老百姓着想,但老百姓不知道,你做了之后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会从这个方面去猜测。
所以把事情都公开出来,我们没私心杂念,拿出来大家看,你看我们做的对不对,这样公开了,把事情做正确了,我们才能把权威树立起来。
权威从哪来的,权威是靠公正,不是靠有权,是靠公正,有公正了,你才有权威,你才有公信力。
我们想这里说的司法公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另外,关于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监督员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就是吸收法院以外的人来参与审判工作。
可能我们的陪审员跟西方还是不一样,西方陪审员是一批陪审员,几个陪审员在一起,开庭审理,审理完了以后先要这些陪审员做出一个这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权力相当大。
如果是无罪,法院就应该释放,如果是有罪,然后法院再来考虑给他判几年刑,所以陪审员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中国现在陪审员是与主审法官在一起陪审,坐在两边跟主审法官一起处理案子。
有的不一样,但是陪审员的好处就这一点,他的立场比较公正,他不是法官,他是老百姓,所以他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的从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来考虑这个问题,可能会公正一些。
我们想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将来还应该把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仔细研究一下,在陪审中有哪些权力,主审法官应该对他们怎么着等等,可以稍微细一点,建立一个制度就好了。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专门的监督员要给他更多的材料,他有更多的发言权,我们想这个制度也是一个促进公正的制度。
这一次专门说了要广泛实行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保证我们审判工作的其他检查,公安工作与老百姓的联系更多,能够更多地听取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