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船舶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监督航运秩序以及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船舶管理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船舶管理办法展开讨论,从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是船舶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所有人应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航行指引、应急预案、航行安全培训等内容,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二、船舶检验和监督为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船舶的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船舶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需要定期接受船级社或相关机构的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安全证书。
同时,船舶管理部门也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航行状态等进行监督,以确保航行安全。
三、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登记和标志是船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信息登记到船务管理机构,以便管理和监督。
登记包括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类型、载重能力等信息。
另外,船舶还需要悬挂标志,以示明船舶的类型和身份,方便其他船只和管理机构进行辨认。
四、船舶运营船舶管理办法也涉及到船舶的运营。
船舶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准,包括船舶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措施、货物装卸安全等。
同时,船舶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航道的安全。
五、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办法还涉及到船员的管理。
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和资质证明,具备相应的航行经验和技能。
船舶所有人还需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福利待遇,以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办法对船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都是船舶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只有通过有效的船舶管理办法,才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发展。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海事领域中的一项最为紧要的技术装备,由于它能够在航道上保证船舶交通的安全,从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概率。
本文将介绍关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一种基于陆地上的雷达、监控视觉系统、VHF等技术手段而建立起来的、用于协调海疆内船舶交通,并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技术系统。
VTS系统能够通过实时监控船舶的动态信息,供给来自海疆内各个船只的信息,加上输入到电脑系统后所供给的各种报告,使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把握船舶行驶情况,从而有效地保证海疆内舵手和船员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要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部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保护负责。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保证系统设备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
设备要求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试验、验收,以保证其质量。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法获得相应资质,必需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在值班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值班室的温度、湿度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尤其是空调机房,肯定要保证冷热交替合理。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要谙习本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紧要的掌控策略必需予以熟知。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承受突发事件反应本领进行培训。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间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在值班间吸烟喧哗。
必需执行杜绝私人电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带入。
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需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勇于承当公共安全风险,要依照职责要求参加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8.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采纳科学、合理、先进和牢靠的监测、风险预判、预警与报警措施,实现快捷、高效、智能化的管理。
船舶运输生产内控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生产内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船舶运输生产活动的内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船舶运输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内控管理制度。
二、内部控制标准1. 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船舶运输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
2. 安全生产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3. 资金管理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杜绝财务不当行为。
4. 信息披露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保持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遵守信息披露要求,不得故意隐藏或歪曲信息。
5. 人力资源管理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6. 环境保护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7. 风险管理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分析、评估和控制各项经营风险,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8. 政治合规船舶运输生产单位要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三、内控组织机构1. 内控组织机构设置(1)单位领导负责船舶运输生产内控管理工作,对内控工作负总责。
(2)设立内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流程, 措施和工作程序。
2. 内控管理人员(1)内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内控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2)内控管理人员要服从领导,贯彻执行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得存在推诿扯皮行为。
3. 内控管理委员会设立内控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内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四、内部控制手段1. 制度建设(1)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分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促进长三角VTS区域联动,我局对《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海通航〔2008〕56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1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第三十九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四十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2024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二篇)

2024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____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加强海事管理工作,提升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____年交通部计划设立直属海事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等任务。
本文将对____年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进行详细论述。
二、机构职责1. 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包括海事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促进我国海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组织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安全管理、航标管理、通信导航管理等工作,提升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确保船舶和航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加强对我国海域的巡航监管工作,包括船舶巡航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巡航监管、海洋环境保护巡航监管等工作,保护我国海域的安全和环境。
4.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海事组织、各国海事管理机构等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我国海事管理工作的国际化。
三、机构设置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包括总部和下属各级海事机构。
1.总部设置:总部设立在首都北京,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管理政策,协调和监督下属各级海事机构的工作,并承担对外联络、国际交流等职责。
2.下属各级海事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下设若干个分支机构,包括以下部门:(1)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管理事务,包括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资质认证等工作。
(2)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安全管理事务,包括航道调查与测量、航道标志管理、航道维护等工作。
(3)通信导航管理部门:负责通信导航设施和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雷达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的安装和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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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第四条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 中心是海事动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三)制定VTS中心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对VTS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四)组织VTS区域内“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内部评估;(五)组织开展VTS系统硬、软件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科技成果;(六)组织对新建和改建VTS系统的验收;(七)组织开展VTS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二)设立VTS系统运行机构和岗位;(三)核定VTS中心值守工作台数量和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四)负责所属VTS系统对外开通运行的核准;(五)负责对所属VT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效益评估;(六)负责所属VTS区域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内部评估;(七)负责VTS中心各岗位人员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对VTS系统功能的研究和开发,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第七条设立VTS系统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VTS 系统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一)建立VTS系统的运行机构(VTS中心);(二)配备足额、合格的VTS中心各岗位人员;(三)明确VTS中心的工作职责;(四)监督VTS中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五)明确VTS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建立VTS 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科学合理的信息流转和执法联动机制;(六)负责VTS区域内“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内部评估;(七)落实VTS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八)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条VTS中心具体负责VTS系统的内部运行,对VTS 区域内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VTS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规程;(二)负责搜集、评估、处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对外提供信息服务;(三)实施VTS区域内船舶动态监管,适时实施交通组织,维护良好水上交通秩序;(四)根据船舶、设施请求,在条件许可时,为其提供助航服务;(五)协助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支持联合行动;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新建的VTS系统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直属海事局申请对外正式开通运行。
VTS系统的升级改造,应在改造期间采取适当措施,保持VTS区域的船舶交通监管和服务功能的有效性。
直属海事局应对VTS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开通运行,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开通运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VTS系统的主要设备经中国海事局组织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二)VTS系统运行的机构(VTS中心)已设置,并已明确其工作职责;(三)VTS各岗位人员的配备符合本规定要求;(四)已建立内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五)具备必要的生活、后勤保障设施;(六)《VTS用户指南》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已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直属海事局应设立VTS管理岗位,负责VTS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VTS中心应有明确的编制、部门、岗位职责,并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值班制度,包括值班规范、请示报告制度、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二)工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执法信息流转程序、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着装规范等;(三)考核与奖惩制度;(四)学习与培训制度;(五)后勤保障制度;(六)设备操作规程;(七)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VTS中心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和本辖区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流转和执法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VTS中心应根据规划建设VTS时设定的值守工作台数量,结合辖区船舶流量及实际工作特点,研究确定值守工作台数量;同时应明确每个工作台的监管服务区域、工作职责和监管服务要求,报直属海事局核定。
第十五条VTS中心应根据VTS区域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值班运转模式和安排值班人员。
VTS中心应至少实行“五班三运转”的值班模式。
VTS区域内船舶交通流量较大、通航环境较复杂的VTS中心应至少实行“六班三(四)运转”的值班模式。
第十六条VTS中心应建立信息广播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和频道(频率)上播发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VTS中心月度和年度工作评估制度,系统评估VTS运行管理工作,及时查找VTS 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VT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发生在VTS区域内的事故险情,应按照中国海事局颁布的《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要求及时开展VTS运行管理评估,科学评估事故发生与VTS运行管理的相互关系,查找VT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VTS中心每年应组织召开一次有用户参加的座谈会,通报VTS有关运行管理和服务情况,广泛征求用户对VTS 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VTS中心应规范值班记录台帐,确保VTS值班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VTS区域相互衔接的VTS中心之间,应建立区域化管理的运转模式,统一执法尺度、工作程序与服务标准,实现区域内信息和资源共享,减轻船舶和VTS值班人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VTS中心应建立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恶劣天气海况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服务程序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VTS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VTS中心应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文明执法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文明窗口和品牌创建活动,培育VTS文化,推进责任型海事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对外窗口形象。
第二十三条VTS中心应注重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与使用,应借助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更好地把握辖区船舶交通流量和流态,科学分析安全监管重点,提高海事监管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V TS系统计划性停机维护保养、因极端气象或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停机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和VTS中心应在停机前(时)和恢复后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VTS系统非正常停机的,应立即报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VTS值班岗位是海事系统内的特殊工作岗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为VTS中心各岗位配备足额、合格的人员。
直属海事局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休假疗养等方面对VTS 值班岗位人员予以倾斜和支持;VTS中心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VTS中心应按以下标准配备值班人员:(一)每工作班次应设值班主任1名;(二)值班员连续值守时间不超过4小时;(三)配备4个以下工作台的,每个工作班次应至少配备1名信息员;配备4个及以上工作台的,每个工作班次应至少配备2名信息员,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信息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VTS值班主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累计2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资历)及累计1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二)经过值班主任适任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主任证书,并已注册登记;(三)经过值班主任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主任证书上有相应签注。
第二十八条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二)经过值班员适任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注;(四)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
第二十九条VTS信息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二)担任VTS值班员1年以上;(三)熟悉掌握VTS相关设备的操作;(四)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等文字处理能力和英语应用能力。
第三十条VTS值班主任职责:(一)负责本班次内VTS运行管理和相关业务处理,以及海事系统内外的协调联系;(二)监督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执行;(三)核准进出港船舶航行计划;(四)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五)值班主任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VTS值班员的职责:(一)接收船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实施船舶交通组织,实现船舶动态监管,维护通航秩序;(二)执行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三)值班员可替代履行信息员职责;(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VTS信息员的职责为:(一)负责VTS中心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归档等管理工作;(二)负责进出港船舶航行计划的编制和(或)审查;(三)负责VTS中心各类报表、公文等文字处理工作;(四)信息员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VTS中心应实施值班人员(含值班主任、值班员、信息员)分级晋升管理制度,分为高级值班员、一级值班员、二级值班员、三级值班员和助理值班员5个级别。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7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高级值班员;高级值班员占值班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高于15%。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5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一级值班员;一级值班员占值班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高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