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
十年高考真题分类汇编(2010-2019) 政治 专题05 公民的政治生活 Word版含解析

十年高考真题分类汇编(2010—2019)政治专题05 公民的政治生活考点1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1.(2019·浙江高考真题)2018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①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公民个人的利益②有助于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③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④有助于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题肢②说法正确;对疫苗管理进行立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题肢③说法正确。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利益,并非个人利益,题肢①说法错误,排除;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属于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而非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题肢④说法错误。
本题选择C选项。
2.(2019·天津高考真题)2019年3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中央和市委相关指示精神,回应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50余万人通过信函或网络发表意见,提供了有价值建议260余条。
上述材料表明①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②人大代表行使了提案权和决定权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关④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B【解析】此题考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决策的相关知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中央和市委相关指示精神,回应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表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①正确;《条例》起草过程中,有50余万人通过信函或网络发表意见,提供了有价值建议260余条。
汉语书名号用法及英语“书名号”用法之比较

汉语书名号用法及英语“书名号”用法之比较《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书名号的界定是,“标点符号”,表示书名、篇名、报刊名等。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2005 年6 月修订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书名号(《》<>)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
书名号的误用主要是使用范围扩大化。
(一)书名(包括篇名)、报纸名(包括板块、栏目名)、期刊名(包括栏目名),以及其他文化精神产品(电影、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绘画、雕塑、工艺品、邮票、相声、小品等)的题目可用书名号,非文化精神产品不能使用书名号。
例如:物质产品名、商品名、商标名、课程名、证件名、单位名、组织名、奖项名、活动名、展览名、集会名、称号名等等,均不能使用书名号,用了要计错。
(二)丛书名要使用书名号,如《五角丛书》《当代农村百事通丛书》。
(三)书名号里面的名称要与实际名称相符。
如《人民邮电》报,《求是》杂志。
”例如:1.由柯岩、胡笳主编的《与史同在——中国当代散文选》(上下册)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书名)2.戏剧界的人大概都知道,越剧《藏书之家》走到今天非常不容易。
(戏剧名)3.当代中国,运用原型意象进行诗歌创作的不少,河北刘章的《古句新题》、台湾余光中的《寻李白》、洛夫的《长恨歌》、罗门的《月思》等,都是创造性的先例。
(诗歌名)4.《瞭望》新闻周刊是由新华通讯社主办的大型时事政经新闻周刊,为新中国最早的新闻周刊,也是瞭望周刊社旗下系列新闻刊物的旗舰。
(期刊名)5.《新华每日电讯》是国家最高新闻采集发布机构新华社主办,选编新华社各线路各报刊各新媒体精品稿件、荟萃全国其他媒体精品稿件,刊发原创评论和副刊的中央级新锐主流大报。
(报纸名)6.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意见》(广发〔2011〕88号),意见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教学案 新人教版必修2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教学案 新人教版必修2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考纲考点考情分析1.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职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近几年的高频考点。
既可以围绕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单独命题,又可以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民主选举、民主集中制原则、政协等知识结合起来命题。
预计2014年可能结合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命题。
备考中,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构建知识网络,把握知识点的内在联系。
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1.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人民行使①__________的机关。
(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职权:②__________权、决定权、③__________权、监督权。
2.人大代表(1)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
(3)任期:5年。
(4)职责: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5)权利:审议权、④________权、提案权、⑤______权。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组织和活动原则实行⑥__________制。
表现在:人大与人民的关系上;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
2.优越性(1)保障了⑦__________当家作主。
(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维护了⑧__________和民族团结。
考点一 人民代表大会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汉语书名号用法及英语“书名号”用法之区别

9. 继在广东广州、中山成功演出后,大型多媒体交响音诗《孙中山——献给伟大的辛亥革命100周年》23日走进北京,在中山公园内的中山音乐堂公演。(音乐名)
英语中也有书名、篇名、报刊名等,但是没有《》<>这个符号。英语中是通过斜体来表示书名、报刊名等,通过引号(包括双引号和单引号)来表示篇名的。也可以说,英语中凡是可以单独销售的,就用斜体来表示,比如图书、报纸、刊物;凡是不能单独销售的,就用引号来表示,比如图书中的一个章节、短篇小说、文章。至于使用双引号还是单引号,没有区别,只要全书或”用法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书名号的界定是,“标点符号”,表示书名、篇名、报刊名等。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2005 年6 月修订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书名号(《》<>)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书名号的误用主要是使用范围扩大化。
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法律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2011年10月29日公布)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蔡淑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社会的发展,生活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类型越来越呈现多样化,随之出现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但在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便将电子证据加入进去,完善了证据类型。
但是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确定,笔者拟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方面出发,浅显的讨论相关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征证据规则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计算机应用得以迅速普及。
计算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产生民事纠纷后,进入审判阶段时,审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运用。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是填补了这一空白。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但这次修正案仅仅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的证据,并未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仍然没有明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在证据信息化的形式下,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称之为电子证据。
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借助信息技术设备形成的,具体来说,包括网络聊天、邮件等等。
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相关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章第63条,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几条:1.《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更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即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作者:刘瞻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并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备受瞩目和热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现就其中选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进行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调解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切实地关系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部分修改后所形成的。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新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应对新形势的滞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愈加显得必要了。
并且修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所以从2010年开始进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开始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此次修正案草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故仅就草案中的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三大广受瞩目的热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我国是有着中庸传统的东方古国,而最贴近中庸思想的调解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上有着重要甚至是不可代替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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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三、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十四、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六、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二十三、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十四、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十六、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十七、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二十九、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十、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三十一、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