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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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本行同业拆借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括本行系统内拆借。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坚持公平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岗位设置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资金业务部根据授权办理,各分、支行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本行授信审查部负责按规定对交易方机构进行综合授信审查;资金业务部负责拆借资金交易业务操作;运营管理部负责拆借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岗位设置遵循前、后台分离的原则,资金业务部设置拆借业务经办岗、复核岗,运营管理部设置拆借资金清算岗,并配备专门(或兼职)人员。

从事交易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七条拆借业务经办岗职责(一)审查交易对手业务资格;(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同业拆借业务;(三)建立及管理拆借业务档案;(四)报告业务情况,通报业务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岗职责(一)交易对手已获本行授信,拆借余额不超过其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三)拆借期限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四)全行拆借资金余额(含拆入或拆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以内;(五)本行与交易对手所签署的同业拆借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本均经参与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且加盖有单位公章。

(六)监控资金划付。

第九条资金业务部分管负责人审核拆借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对各环节履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央行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审批程序

央行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审批程序

央行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审批程序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货币市场》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央行日前颁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闻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

规则要求,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是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总页数】1页(P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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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银办发[2007]5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开始施行。

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外国银行被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现有在华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名单附后)。

为有效解决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我行职责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其总行和分行的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然后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加强系统内的利率管理,组织其分支行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并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事宜。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及日常考核工作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具体办理;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由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具体办理。

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

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

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为了保证中国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操作顺利进行,根据拆借业务的交易法规及交易程序,结合公司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资金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资金交易员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和业务需求,编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计划书》(以下简称《交易计划书》),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对手方进行交易。

《交易计划书》应明确交易品种、金额、期限、利率、对手方。

第二条因业务需要,交易员采用公开报价方式询找对手方,在对手方明确后,必须报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下确认指令。

第三条拆入资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

拆出资金的对手方应取得公司贷审会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拆出资金。

第四条信用拆借交易的对手方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员单位,交易员应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内进行资金融通(场内交易);对手方为非成员单位,在场外融资备案报价系统内备案(场外交易)。

第五条交易员在场内交易,发送交易指令前,应逐项核对各交易要素,注意等待对手方确认,交易完成后,打印成交单。

第六条交易员在场外交易,在交易达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入场外融资备案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备案及成交录入,完成场外融资备案工作。

第七条交易员应向财务人员提供原始记账凭证。

资金划入业务应通知结算部做好收款准备,资金划出业务应将审批后的资金划拨单及成交单一并交结算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

第八条交易员对每笔交易业务全程监控,拆入资金到期及时归还本息,拆出资金到期及时收回本息。

第九条成交单和审批后的《交易计划书》一并归档管理,定期装订成册。

第十条做好资金交易台账登记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拆入、拆出明细账及总账。

第十一条交易员应妥善保管好各自的USBKEY和交易密码,USBKEY到期及时更新。

同业拆借概述

同业拆借概述

同业拆借概述同业拆借(放)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发生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银行对账目进行结算时发现资金出现多于或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进行或对富余款项进行利用。

他的主要交易对象为超额准备金,拆入行向拆出行开出本票;拆出行则对拆入行开出中央银行存款支票即超额准备金。

对资金贷出者而言是拆放,对拆入者而言则是拆借。

同业拆借发生量大,交易频繁,对市场反应敏感,能作为一国银行利率的中间指标。

同业拆借除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外也可以是双方直接联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拆借是借助于一些大规模商业银行作为媒介,这些大银行除自己拆借外也向同行提供信息,为有需求者牵线搭桥。

还有部分国家通过专门设立的拆借公司来进行。

同业拆借期限短,一般为1至2天至多不过1-2周,拆款利息即拆息按日计算,拆息变化频繁,甚至一日内都会发生变化。

[编辑]同业拆借的特点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2)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3)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

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

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编辑]同业拆借的原则同业拆借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自主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同业拆借作为一种市场信用交易,必须充分承认和尊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任何强制性的干预,都会影响银行利益和资金合理流动,不利于同业拆借的健康发展。

2.短期融通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性借贷,其资金来源是拆出行暂时的超额准备,其资金运用是解决拆人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3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银办发〔2012〕175号
3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3〕69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4〕221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5〕336号
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122号
2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8〕95号
2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
银办发〔2008〕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
2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
银发〔2012〕100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263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
银办发〔2012〕66号
3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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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2005年1月2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现予公布实施。

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条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五)章程;
(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二十一条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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