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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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字[2002]2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8.28【实施日期】200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2002年8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四日)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现就市场主体准入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企业设立的条件(一)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

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上述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同时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

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

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范围。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公司法。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第五条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七条旧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旧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最新-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精品

最新-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精品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00米;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废旧物品收购业规章制度

废旧物品收购业规章制度

废旧物品收购业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品收购业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废旧物品收购业指以购买、接收或者回收报废物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或者个体。

第三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四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员工权益,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社会公众有权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章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经营规范第七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设立明显的经营场所,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依法保留和使用相关进货、销售、交易等记录资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对购入的废旧物品进行认真分类和检验,严禁收购偷盗、赃物等非法来源的物品。

第十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遵守国家对废旧物品的处置和回收政策,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与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资源回收利用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经营行为规定第十二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交易,不得随意炒作价格或者串通行骗。

第十三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依法纳税,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在处理废旧物品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废旧物品收购业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

旧货流通管理规定

旧货流通管理规定

旧货流通管理规定:一个综述引言:旧货流通是指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再次流通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过程。

旧货流通的合理管理,既能满足市场对旧货的需求,又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

为此,制定旧货流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第一部分:旧货流通的背景和意义1.1 旧货市场的发展旧货市场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旧货的需求逐渐增长。

旧货市场不仅提供了一种廉价购买物品的途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于复古、回忆和收藏的需求。

1.2 旧货流通的意义(1)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保护:对于某些商品而言,经过一定的修复和整理,仍然具备使用价值。

通过旧货的流通,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2)促进经济发展:旧货市场不仅带动了旧货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修复、改造、收藏等。

旧货流通的规范管理,能够为相关产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3)保护消费者权益:旧货行业涉及到商品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一定的威胁。

合理的旧货流通管理规定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二部分:旧货流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1 旧货流通经营者的准入管理(1)登记备案:旧货流通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信息。

(2)市场准入要求:旧货流通经营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关经验、熟悉市场行情、有合法的商业资质等。

2.2 旧货流通商品的质量管理(1)标准要求:旧货流通商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质检抽查:对旧货流通市场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查,确保商品质量合格。

(3)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对于旧货流通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2.3 旧货流通交易的公平合法管理(1)交易规则制定:制定旧货流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流程等。

(2)交易监管:加强对旧货交易市场的监管,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报送旧货业有关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报送旧货业有关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报送旧货业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09•【文号】商建标函[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报送旧货业有关情况的通知(商建标函[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商务部拟采取措施规范和发展旧货行业。

为做好此项工作,全面掌握旧货业情况,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近期开展的国内市场调查活动,做好旧货业调研摸底工作,并报送以下旧货业基本情况:(一)各地旧货行业发展基本概况、对于扩大消费的积极作用、存在问题及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并对各地典型旧货市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模式,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二)组织有关市场和企业填报《旧货市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旧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形成《旧货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3)。

(三)各地跳蚤市场基本概况。

包括跳蚤市场交易地点,开办及管理主体,交易品种,交易额,居民对跳蚤市场的需求等情况。

(四)各地出台的规范和促进旧货行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22日前将上述材料(含电子版)报市场建设司(标准处);联系人:王菲、XXX;电话:************,85093692;传真:85093695;邮箱:************************.cn。

二○○九年一月九日附件1 旧货市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 旧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 旧货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1:旧货市场基本情况调查表备注:上缴税收指市场自身及全部经销商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总额;市场收费指市场收取的摊位租金和各种管理费用,包括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废旧回收经营单位【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7﹞57号【发文日期】2007-05-31【实施时间】2007-05-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区局稽查局反映,近年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在河北省对皮毛收购与加工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与加工企业进行地区整治,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有向我区转移之势。

从今年我区连续发生的几起利用废品收购加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其共同点:一是操纵企业违法虚开的主要违法分子均是大要案原发地的人;二是团伙犯罪.一伙人同时注册一个或几个收购企业.一个加工企业,连锁作案;三是收购企业均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并且大部分为跨省开具;四是案件发生在贫困地区,都是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政策;五是时间短、开票多、数额大,且以现金交易多。

同时,部分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层管理松散,特别是对招商引资企业,基层局领导顺从地方政府意愿,不能严格执法;二是票证管理混乱,不按发票管理制度办事;三是对类似企业只认定不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型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按照局领导的批示,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内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推动解决全区开发区领域存在的资源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工作顺利开、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金等资源价值为目标,推动开发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利用成效。

二、起底范围全面起底2016年以来开发区待批项目、沉淀资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停产企业和停建项目、园区各项指标情况,将开发区以案促改工作中的阶段性办结及未完成问题纳入起底范围。

(一)待批项目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待批项目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4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的待批事项底数,逐一明确具体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审批受理情况、完成时限。

(二)沉淀资金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沉淀资金底数,掌握资金结构、来源、余额、性质、使用、所属年度情况,按要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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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6-11【大中小】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文号:内政商建字[2004]201号
发布日期:2004-6-11
执行日期:2004-6-11
各盟市商务(流通产业)局、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
随着我区旧货行业的不断发展,旧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趋显现。

同时旧货业因自身特点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为使旧货行业在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后,健康有序地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和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印
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

各盟市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来抓。

盟市商务管理部门要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积极培育旧货流通主体,协调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

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
量提供服务。

二、改进管理方式,促进旧货行业健康发展。

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做好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的注册登
记和清理整治工作。

(一)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人,要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
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已登记注册的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达到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整改达到要求并申办相关手续,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准入条件、或连续停业以及未开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否则由工商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三)无证从事旧货经营的交易市场、旧货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限期在3个月内按准入条件申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不得从事旧货经营活动。

(四)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其中有从事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收购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收购个人出售的铁路、电力、通讯、市政、军用的设备、器材和国家命令禁止的其他商品和物资;收购有赃物和走私嫌疑的物品;或未经许可进行特殊废旧物资收购、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如典当、拍卖);旧货处置违反国家环保、安全、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

由于旧货业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因此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

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
来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旧货经营者对旧货进行清理、维修和加工时,涉及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特殊商品要以不更换主要零部件为前提。

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

各盟市商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旧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旧货从业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旧货从
业人员上岗培训和旧货评估员、评估师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商务流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协调实施旧货交易市场布局规划,
会同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加强旧货行业管理和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对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受理新设立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
的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准入条件负责对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名词解释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区旧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和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开办旧货交易市场、旧货经营企业、旧货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
动收购人员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旧货交易市场(中心)
旧货交易市场(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行业总量调控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专业性旧货市场的交易场地或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店铺(摊位)数在30家以上;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估价师及专职执业人员各1名以上,并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场内功能分区合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到位,推行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二、旧货经营企业(含库存调剂、寄卖店、委托行)
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进入旧货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估价员或专职执业人员1名以上,并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对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挂靠从业人员有健全的教育和管理制度;企业近5年无取消经营资格的记载。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三、旧货经营户
进入合法的旧货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服从旧货市场管理。

无旧货交易市场的地区,旧货经营户应设立独立并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旧货经营门店;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旧货收售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无刑事犯罪记录史,近5年内无取消经营资格记载。

四、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
开展商品以旧换新业务的企业、经营户,可按一般商品经营进行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中必须注明“XXX以旧换新”,并就旧货调换业务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旧货处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近5年内无取消经营资格的记载。

五、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
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应身份清楚,挂靠合法的旧货交易市场或旧货经营企业,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配戴挂靠单位统一制作编号的旧货收购标志,按规定的品种、地段及时间从事收购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收购旧、废品的记载。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名词解释
旧货:指进入流通领域库存积压三年以上或二次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其来源:一是城市居民或农民家中的旧货;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闲置物资和库存积压的商
品。

旧货行业:在流通领域从事收购、维修、保管、销售旧货的经济组织(或企业)的集合。

旧货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集中组织旧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的固定场所。

跳蚤市场:指地点相对固定、定期举办的以居民出售自有旧货为特征的交易场所。

旧货企业:指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销、代购)、租赁、收旧卖新等方式,从事旧货交易、加
工修理、改制翻新、二次包装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旧货经营活动:指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销、代购)、租赁、收旧卖新等方式,提供旧货交易、储存、运输、修理、翻新、包装、信息咨询及代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受赠物品等配套服务的活动。

旧货经营范围:包含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收藏
品及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的物品经营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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