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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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二恶英排放限制汇总

各行业二恶英排放限制汇总

各大行业二嗯英排放限制及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GB 4915 一2004)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 —2019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2019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9.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一2015 )1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12.锡、镣、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1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15.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1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 — 2012 )1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 - 2012 )18.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19.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20.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GB16171-1996 )21.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2011)2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25.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一2011)26.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 —2011)27.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 —2010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 —2010 )29.铜、镣、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3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3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201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

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

附件1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一、炼油与石化(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其他原油制造(C2519)、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C2652)及合成纤维(聚合)体制造(C2653)工业企业。

1(二)绩效分级指标表5-1 炼油与石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差异化指标 A 级企业 B 级企业 C 级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严格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和《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开展LDAR工作,按要求完成周期性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LDAR建档结果经专业机构评估并通过验收,企业历史检测数据和维修数据、质量控制数据经环境管理部门抽查合格。

严格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和《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开展LDAR工作,按要求完成周期性泄漏检测与修复。

未达到A、B级要求。

工艺有机废气1、工艺有机废气全部收集并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并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直接燃烧处理。

2、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

1、工艺有机废气全部收集并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2、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

合成树脂 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 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具、汽车等行业的重要材料。

然而,在生产过程中,合成树脂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首先,对于废气排放,应严格控制合成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这些物质不仅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

因此,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如吸附法、催化氧化法等,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其次,对于废水排放,应严格控制合成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这些物质包括苯、甲醛、酚类化合物等,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都有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管理体系,定期对企业的废气和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直至达到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不仅可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还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合成树脂工业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合成树脂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等排放物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合成树脂工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合成树脂工业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废气排放标准:针对合成树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限制,限制废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如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制。

2. 废水排放标准:合成树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该标准对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浓度进行限制,如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等。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还会产生一些固体废物,如废料、废渣等。

排放标准限制了这些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要求合理处理或回收利用。

4. 噪声限制:合成树脂工业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对噪声的限制有助于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干扰。

这些排放标准有助于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合理使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部门会通过监管和检测来确保企业遵守这些排放标准,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合成树脂行业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行业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行业的排放标准主要受国家或地区、行业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我国现阶段重点控制的化工行业主要指“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这些行业中的合成树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业污染物排放具有“两多”特点,即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危险性废物种类多,需要对其废气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此外,中国执行的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塑料加工恶臭废气处理项目排放标准

塑料加工恶臭废气处理项目排放标准

塑料加工恶臭废气处理项目的排放标准通常包括对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

例如,国家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对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氯化氢等气体污染物的排放,该标准可能会规定相应的初始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限制。

此外,在某些地区,可能会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塑料加工企业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

因此,具体的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废气处理项目,还需要考虑废气的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处理工艺等因素,以便制定合理的排放标准。

同时,为了确保废气处理效果符合标准要求,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监测和监管。

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国的合成树脂工业几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为了确保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第一章总体要求,明确了合成树脂企业后环境排放的基本法定和要求,以及排放污染物的质量标准。

该标准的第二章明确了合成树脂企业的排放限值,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规定了合成树脂企业排放污染物和储存污染物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该标准,合成树脂企业必须采取全面的节能减排措施,把净化工艺控制在排放标准要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污染排放监测制度。

合成树脂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查,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中政府部门。

合成树脂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采用高效节能的技术,把节能减排的技术贯彻到生产中,同时采用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控制合成树脂的排放水平。

此外,合成树脂企业还应积极主动投资污染减排设备,提高污染排放标准,改善环境质量。

《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出台多年,但仍然存在实施不到位的情况。

部分企业仍然在违反标准,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当地环境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污染排放标准,改善环境质量,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合成树脂企业的监督,强化许可管理,加大罚款力度,使所有合成树脂企业都恪守《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另外,社会应加强监督,发现有违反标准行为的企业应立即举报,维护当地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合成树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合成树脂企业仍有违反标准的行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强化管理,维护环境质量,切实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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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synthetic resin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

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A。

3.2 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 resin 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3/t 产品)。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 C 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2)20° C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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