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暴力犯罪人矫治对策的反思的研究
严厉打击犯人犯罪心得体会

严厉打击犯人犯罪心得体会严厉打击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重要任务,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我国,法律系统的严厉打击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需要我们对这一过程进行反思和总结。
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我对严厉打击犯罪有着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严厉打击犯罪需要依法行事。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正的最重要工具。
严厉打击犯罪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确保求实、公正、合法。
正当合法的法律手段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来源。
在犯罪处理过程中,切不可打折扣,更不能打“歪门邪道”。
只有严格依法行事,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严厉打击犯罪需要坚持依纪依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职业人员来说,纪律和法律是克服腐败和维护法治的重要保障。
在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依纪依法,就是要在行使职权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权威。
第三,严厉打击犯罪需要加强合作与创新。
打压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环节的有机协作与配合。
各级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同时,要不断推动执法方式的创新,在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上 actively seek breakthroughs与突破,提高犯罪打击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严厉打击犯罪需要重视预防与教育。
依法惩治犯罪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和影响。
这就需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追求犯罪行为的改变。
只有把预防与教育工作做到位,才能真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总之,严厉打击犯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始终坚持依法行事的原则,做到公正、合法、权威。
同时,要加强合作与创新,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暴力犯罪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暴力犯罪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暴力犯罪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暴力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不仅对个人安全构成威胁,更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其中,一些因素如穷困、文化差异、种族歧视以及心理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些问题,公共政策、教育与社区参与是关键。
1.问题因素:一、穷困:穷困是许多暴力犯罪案件背后的原因。
贫困家庭的孩子容易缺乏资源,如良好的教育或就业机会,导致他们面临紧张的生计。
而一些人因贫穷而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和住所,导致情绪激动,进而引发暴力行为。
二、文化差异:文化差异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多元文化的社区中,人们可能因为语言障碍、文化传统的差异而产生误解和冲突。
例如,在某些文化中,对把对手打败的追求是非常重要的,这可能导致暴力行为。
三、种族歧视:种族歧视经常导致暴力行为。
种族歧视可能是种族对于欠缺了解而导致的,人们经常从一方或双方有偏见和误解。
这可能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引起不安和焦虑,进而引发暴力行为。
四、心理问题:许多暴力行为存在潜在的精神问题。
例如抑郁症、躁郁症、心理疾病等,使人在心理上受到影响,容易发生暴力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一些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因为一些不符合现实的观念而产生极端反应,导致暴力行为。
2.解决方案:一、公共政策:社会对于暴力犯罪的关注不断提高,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注意。
政府应重新进一步评估已有的刑法和警务法,将合适的惩罚给予犯罪分子,从而减少暴力犯罪。
此外,加强警察部门的培训,让他们更加专业化和有效工作,令他们有能力透过侦查打击暴力犯罪。
二、教育:教育是另一个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们可以在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中加强相关教育内容。
比如,加强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各种心理疾病导致的犯罪因素,帮助他们认识到暴力犯罪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
此外,社会上也有很多心理咨询机构可以提供帮助,如心理医生、职业咨询师等,人们也应该多加利用。
三、社区参与:社区活动的建立和团结的促进有助于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
罪犯暴力矫治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暴力犯罪,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我国监狱系统加大了对暴力罪犯的矫治力度。
本报告对近年来监狱系统暴力矫治工作进行了总结。
二、工作内容1. 开展心理矫治针对暴力罪犯的心理特点,我们积极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一是开展心理测评,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二是开展心理咨询,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三是开展心理辅导,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
2. 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让暴力罪犯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增强法制观念。
一是组织罪犯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二是邀请专家学者为罪犯讲解法律知识;三是开展案例教学,让罪犯深刻体会犯罪后果。
3. 强化技能培训针对暴力罪犯的职业技能不足问题,我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
一是开设烹饪、电工、焊接等职业技能培训班;二是邀请企业专家为罪犯讲解就业形势和求职技巧;三是组织罪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4. 增进社会适应性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社会适应性。
一是组织罪犯参加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等活动;二是开展罪犯与社区居民的互动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三是组织罪犯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其奉献精神。
三、工作成效1. 罪犯心理状况得到改善。
通过心理矫治,暴力罪犯的心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心理素质得到提高。
2. 罪犯法制观念增强。
通过法制教育,暴力罪犯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犯罪率明显下降。
3. 罪犯职业技能提高。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暴力罪犯的就业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4. 罪犯社会适应性增强。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暴力罪犯的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有利于其融入社会。
四、工作展望1. 深化心理矫治。
进一步完善心理矫治体系,提高心理矫治水平。
2. 加强法制教育。
持续开展法制教育,巩固罪犯的法制观念。
3. 优化技能培训。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罪犯的就业竞争力。
浅议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之方法

浅议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之方法一、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极端攻击性行为。
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最为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西方学者一般把它与财产犯罪合称为传统犯罪。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又称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
因此,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的趋势,习惯上去却仍被称为体力犯罪。
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总和,但在社会公众看来,暴力犯罪是最令人感到恐惧的犯罪。
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创伤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
通常人们所说的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暴力犯罪问题。
暴力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例如,可以分为个人暴力与集团暴力;青少年暴力、老年暴力和女性暴力;预谋型暴力和激情型暴力;贪利型暴力和性暴力;政治暴力和非政治暴力;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等等,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或减少暴力犯罪,是目前应当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
二、暴力犯罪的特点1、从行为来说,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
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较简单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刀斧、匕首等钝器或锐器,或采用拳击、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
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凭借智力而不是体力来完成的暴力犯罪越来越多。
2、从类型来看,杀人、强奸、伤害等传统类型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器、抢劫银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新的犯罪类型也已经出现,直接指向社会进行报复、泄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比如近年来在我国新疆制造恐怖暴力犯罪的东突犯罪案等。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
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
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
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
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
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
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
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其中抢劫案上升为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发案数中的第二位,并且从此再也没有退下去。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在社会的法治体系中,重刑罪犯的管理与矫治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充满挑战的领域。
重刑罪犯因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
如何对他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矫治,不仅关系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刑罪犯的特点。
他们往往具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较高的犯罪技能以及较为顽固的犯罪思维模式。
这些特点使得对他们的管理和矫治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然而,正是因为这些困难,我们更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来应对。
科学的管理是基础。
在监狱环境中,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日常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从罪犯的入监登记、分类管理,到日常生活的安排、劳动改造的组织,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设计和严格执行。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秩序,让罪犯认识到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规定,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
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性格特点等因素,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
对于暴力型罪犯和非暴力型罪犯、初犯和累犯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监狱内的犯罪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在管理过程中,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也不容忽视。
尽管他们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合理的饮食、医疗保障以及适当的娱乐和体育活动,有助于维持他们的身心健康,为后续的矫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然而,科学管理只是第一步,矫治工作才是帮助重刑罪犯真正回归社会的关键。
矫治工作应当注重心理和行为的双重改变。
心理矫治是重中之重。
许多重刑罪犯存在着心理问题,如人格障碍、心理创伤等。
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改变错误的认知和价值观,重建积极的心态。
心理矫治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运用各种心理治疗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
同时,教育矫治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第一篇: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
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
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
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
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
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
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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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暴力犯罪人矫治对策的反思关键词: 暴力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矫治内容提要: 暴力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 犯罪主体中初犯、偶犯居多, 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 并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出发, 利用刑事和解矫治暴力犯罪人, 进行有效的矫治。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是“显形”的。
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进行反思。
近年来,暴力犯罪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实施者多为初犯、偶犯。
据调查,出于各种原因,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和解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契合了中国社会多重的价值诉求。
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出发,研究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合理适用,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含义与特点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因此,也鲜有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地规定这一类犯罪。
从内涵来看,所谓暴力犯罪系被用来泛指以暴力为手段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
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
” [1]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本身就涉及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问题。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手段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
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方法、手段,但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只能是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或者实践中通常也是以暴力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
前者如第292条聚众斗殴罪,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内涵的界定强调罪刑法定之原则,因此犯罪客体成为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尺。
而在犯罪学上,刑法的规定与行为本身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人们关注的即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及其实施者。
因此,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
所以,不可以说所有规定暴力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既具有法律依据,并且行为人事实上也是以暴力作为手段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
因此,所谓暴力犯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以此为出发点,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这类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典型的暴力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重仍然很大,甚至出现了一些震惊全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且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众所周知,许多重大案件都是曾经受过“改造”的人重新犯下的罪行。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因生活琐事、喝酒、打牌、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发生在同学、同事、亲戚、朋友之间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实施的侵害身体、毁坏财物、侵财等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幅度。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处在城乡结合部的某区,现有土地面积634平方公里,城区面积26143平方公里,人口2916万,流动人口45万,而且大多都是农村人口。
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区人口结构具有城市化与非城市化边缘的特点,即人口多,类型复杂,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的机会也随之增加,这就导致了无预谋、偶发的人身伤害案件、侵财案件发案较多。
据该区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反映,被提起公诉的人数2003年为667人,2004年为612人,2005年为787人,其中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事处罚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3年为360人,占总人数54%;2004年为338人,占总人数55%;2005年为467人,占总人数的59%。
这些数据显示,轻微刑事犯罪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
在这些案件中,暴力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在2007年沈阳市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达3090件,占44% ,而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增长相对比较稳定,并且发案率也比较低,这说明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侦破能力的提高,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可以看出,暴力犯罪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
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从犯罪主体来看,初犯、偶犯居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而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
上述几种类型的暴力犯罪案件的主体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或者是基于侵财的目的,具有偶发性,事后追悔莫及。
如未成年人徐某、吕某,于2006年7月24日21时30分左右,分别持刀、铁棒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成平一巷21号楼下,遇被害人赵某某、杨某后,犯罪嫌疑人徐某、吕某持铁棒分别将被害人杨某、赵某某逼住,抢走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部小灵通手机、人民币二十元,总价值人民币八百七十元。
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是辽宁鞍山人,因徐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作为好友的吕某陪同来沈阳,其二人本想以打工为生,但因年龄小没有技能,屡屡被用人单位拒绝。
二人最后在身无分文情况下,才萌生抢劫想法,后来二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二、对我国暴力犯罪人矫治对策的反思分析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案件在性质与主体方面呈现出的两大特点,可以看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生活的反差引发的心理冲突和行为失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必然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普遍感觉到彼此之间拉开了收入的差别和消费的档次,这加剧了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迫切感。
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的优越所引发的心理震荡成为矛盾与冲突的“中介”因素,经济生活的变化是暴力犯罪增多的原发性动因。
另一方面,道德规范力量减弱,社会柔性控制水平降低。
道德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柔”又“泛”的社会控制力量。
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我们正处于经济生活变革后的社会道德的重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是尚待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宏伟目标还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社会道德准则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巩固与广泛认可。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之间的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暴力犯罪案件必然会呈现上升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手段单一化,偏重于惩罚性措施,主要依靠刑罚与监禁措施作为防治暴力犯罪的手段。
可是,结果怎样呢? 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严打实践是最好的例证。
严打之后的犯罪飙升有力地说明,打击犯罪仅靠单纯的严刑重判是难以奏效的。
尽管早在八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但是在具体的措施与相应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大不足。
众所周知,封闭性的集体关押,过度拥挤的环境,不仅造成不良身心影响,其最大缺陷是会腐蚀被羁押者的自制能力,使其弱点更加恶化,而且因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学得更多犯罪技巧,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威胁。
可是,在我国,除了刑罚与监禁,其他刑事政策手段运用不充分。
刑法所设置的替代措施也不够丰富,国外比较流行的社区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即使现有的缓刑、假释、罚金、管制等非监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效果流于形式的问题。
严峻的治安形势促使我们不得不对固有的刑事司法模式进行重新审视。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封闭式、制裁式、对抗式的简单的刑事司法模式,重打轻防,片面追求刑罚的制裁性使得刑事司法的预防犯罪功能难以发挥;对抗、封闭式的刑事司法模式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人与社会之间对立情绪不能有效地得到化解,缺乏沟通与宽容成为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障碍。
在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主流中,普遍奉行这样的观念:社会控制固然需要有公权力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垄断处理犯罪的所有权力,社会秩序也并不必然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加以维护,法治也不必然是以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观和多元化的犯罪处理模式会使现代法治更富有效力,打破国家对刑事追诉的独占局面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2]。
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理念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行刑处罚制度得以推行,而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理念更由于其轻缓、开放、体现人文关怀的特点而受到广泛的推崇。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无权和解,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
据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朋友之间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人,都有着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往往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执行也十分困难,不仅使自己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而且心理上的阴影更是久久难以消失。
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没有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推动力,工作、学习与生活都将受到毁灭性打击,双方都有“两败俱伤”的感觉,所以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共同的心愿。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大量增多,刑罚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应对犯罪的一种理性选择。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轻轻重重”的含义,即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罪犯,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上的严与宽是相辅相济、紧密结合和具有内在不可分割的完整统一体。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国各地区的刑事司法机关纷纷开展改革活动,其中刑事和解就是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