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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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丛宁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涵义(一)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涵义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法确定犯罪人罪行后,对其量刑时考虑其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其刑法框架内的刑罚处罚,取而代之以一些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罚的方法。

张明楷教授曾指出,法律后果的体现方式一种是刑罚,另一种就是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是对刑罚体系的补充,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次要方法。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主要设置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

在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刑法将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是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作为承担犯罪后果的一种方式,将这些方式纳入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优势在于这一立法理念为非刑罚处罚方法多元化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便于立法部门在今后细化并设置更加完善、多样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一立法用语过于宽泛,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是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又可以作为非刑罚处罚的方式之一,那么,对未成年人选择非刑罚处罚时就包括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笔者认为这两种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均欠妥当。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涵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可以在两个层次上理解。

一是作为未成年犯罪的后果来理解,是与刑罚并列的另一种对犯罪人适用的处罚教育措施,如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社区服务令。

另一个层次是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给予犯罪人以刑罚处罚,替代为所有其他的应对措施,这个层次上的非刑罚处罚定义比较宽泛,就包括暂缓起诉等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终局处理。

本文讨论的是第一种层次的非刑罚处罚,本文中“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涵义是指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以预防其再犯罪为目的,根据其生理、心理等特性,通过法院判决责令有关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一)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影响当然,这一标题并不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没有积极作用,笔者承认对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具有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但前提是针对合适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施以适当的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种情况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普遍存在。

未成年人犯罪的解决方法之一是对其实施监禁处罚。

但实际情况中,监禁处理往往会导致并发症,如犯罪再犯,加重犯罪性质等。

因此,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呼吁采用非监禁处遇的方法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

二、研究意义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的意义在于探索一种有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

非监禁处遇的方法可以使少年犯罪者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帮助,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轨道上。

除此之外,对非监禁处遇方法的研究也可以提供政策和实践建议,促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评估非监禁处遇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进行探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非监禁处遇的相关概念和分类;2.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式及其实施情况;3.对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4.比较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5.评估非监禁处遇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6.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应注意的问题;7.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政策和实践建议。

五、研究预期结果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结果:1.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的相关概念,分类和实施情况;2.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3.比较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评估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4.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制定政策和实践建议,促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网络安全监管
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 动,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安 全。同时,推广网络素质教育,提高 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
06
总结与展望
非刑罚处罚措施实施成效评估
成效显著
通过实施非刑罚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再犯罪率 也有所降低。
教育改造效果良好
非刑罚处罚措施重视教育和改造,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 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跨国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 同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 享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经验和做 法。
挑战与应对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 性和多变性,需要不断完善非 刑罚处罚措施,提高其针对性
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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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 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教育改造措施 • 社区矫正措施 • 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治理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01
02
03
犯罪类型
主要包括盗窃、抢劫、故 意伤害等轻微刑事犯罪。
犯罪原因
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 会影响等多方面原因导致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关爱
倡导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者给予关爱和帮助,消除社会歧视和偏 见,为其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教育与培训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帮助未成年犯罪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为其未来就业和生活奠定基础。
04
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设立专门少年法庭
独立性
确保少年法庭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审判程序 上的独立性,以区别于成人法庭。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研究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研究

我 国未成年人犯罪现有规定 之不足
人的过程 ”。虽然 《 法修 正案八 》第十九条 已经 规定 刑
了一定程度 的前科消灭制度 ,即对被判处五年 以下 有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前我 国未成 年人刑事制度 的指导思想 和原则 是基 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分 子免除其报告义务 ,但该报 告义 本符 合世界非犯 罪化趋势 的 ,然 而司法实践 中所产 生的 务仅限于入伍 、就业 时 ,仍 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 人 。 问题 ,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 罪处理 的相关缺欠 。 ( ) 一 对越轨行为入罪与成年人的区分不够
立 法和 司法路 径 。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非犯罪化 ;合理性 ;立法司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 :C 1 . 9 5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7 02 1 )4 0 6 一0 ) 8 5 5 (0 0 — 0 0 (6 0 2
D :03 6 /i n1 0 — 7 02 1 . .1 0l .9 9j s .0 8 5 5 .0 20 0 2 1 . s 4
实际上 ,在我 国传统 的文化背景下 ,未成年犯 罪人 出狱
后 ,受到 的是社会 的 “ 异样 眼光” ,司法机关 给他 们贴
包 未成年人犯 罪与成年人犯罪相 比从特征 上看有着本 上 的有罪 标 签 ,使其 在重 新追 求 正常 的社 会 ( 括 同 学 、朋友 、亲人 、邻居 等 ) 同感时 ,产生严 重的心理 认 质的 区别 ,其 犯罪大多数受 家庭 、社会等环境 的影 响 ,
收稿 日期 :2 1 — 5 0 0 2 0— 2 责任 编辑 :孙树 峰 作者 简 介 :张 吉静 ( 9 7 ),女 ,西 南政 法大 学法学院2 1级 刑 法学专业硕 士研 究生 ;刘溉 ( 9 8 ),女 , 18一 00 18 一 西南政 法大学 法学院2 1级刑 法 学专业硕 士研 究生 ;冯灿 ( 9 7 ),女 ,西南政 法大学法 学F2 1 00 18 一  ̄ 00 级 刑 法 学专业硕 士研 究 生。

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若干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若干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若干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传统的惩罚型监禁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倡导非监禁刑的使用。

非监禁刑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的社会成员。

然而,非监禁刑的具体适用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究。

在实践中,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等均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本研究将围绕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这一重要课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本项目的研究目的是探究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范围和程序进行研究和探讨。

2. 分析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社会融入的影响,探讨其适用效果和优劣势。

3. 研究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本项目的研究内容包括:1. 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概念、种类和实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3. 分析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和影响,探讨其优劣势。

4. 通过调查和实证研究,了解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实践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实地访谈等多种方法,既包含理论研究,又包含实证研究。

研究步骤如下:1. 进行文献研究,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

2. 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概念、种类和实施进行介绍和分析,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理论框架。

3. 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非监禁刑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标准。

4. 开展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了解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实践情况、问题及其原因。

5. 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总结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和优劣势,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2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2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一、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状况 非刑罚化是指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以刑罚之外的刑事制裁方法实现刑法防卫社会的目的[1]。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司法有权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直接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和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罚措施的总称。

非刑罚处置的措施由于其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的特点,自然应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受到重视[2]。

在最近的一次数据统计中,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占西宁市全部刑事罪犯的9.83%,因而如何改造好未成年犯也是工作的重点。

西宁为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 25. 95%,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信仰,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性格特点呈现不同状态。

在西宁法院系统的未成年案件审理中,法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更能得到创造性的启发。

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笔者以调查问卷为主要方式在法院系统进行调研。

(一) 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在刑法第37 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在调查问卷中,西宁市的未成年犯罪多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对于未成年犯更多适用缓刑,比例达到62. 17%。

因此对于适用第 37 条的未成年犯的比例不是很高,而且西宁市法院经常展开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且能够及时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在心里生活给予指导,对其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二)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西宁市中级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有了规范的指导。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汇报人:2023-12-24•未成年人犯罪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目录•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践效果与评价•国际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01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定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表现出冲动、无计划和无预谋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特点定义与特点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如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毒品等,也可能促使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更加隐蔽和难以预防的特点。

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0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刑罚的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差异,其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单纯的刑罚处罚可能无法达到预防和纠正的效果。

降低再犯风险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原因,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促进自我反省与成长非刑罚处罚措施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方式,促进其自我反省和成长。

1 2 3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的限制,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

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优势国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目 一目——————
【 开栏絮语】 近年来, 政府部 门( 如青少年保护委 员会) 在 大力推进青少年保护工作, 尤其是对未
成年人 的权益保护 工作过程 中, 创设 了诸 多能够有效提 高保护工作水平的特殊机制 ; 司法机关在针对青 少年犯罪嫌疑人或青少年被告人 的侦查、 起诉 、 审判过程 中, 开创 了诸 多更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 更 有利于保障青 少年权益的特殊司法制度 ; 共青 团组织在从事青少年事务的过程 中, 探 索出了诸 多能够有 效促进青 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青少年教育的特殊举措……应当看到 , 我国的青 少年保护、 少年 司法及青 少年犯 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近年来都取得 了 较 大的突破和进展。其 中一个很重要的原 因就在 于实务部 门敢于“ 冒天下之大不韪” , 积极探 索和创新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作为学术期刊 , 注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已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宜将刑法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特别是侵犯了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的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列入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围内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于少年犯罪主要表现为更为强调对少年犯罪与少年犯的依法从宽处理的特点
刊“ 探索创新” 栏目 设立后 的首组文章 , 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关注和支持 !同时, 也希望广大实务部 门的
专 家们 不 吝赐稿 !
未成年人轻 罪案件 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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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 事和解 为视 角
张竞模 周 立平
【 内容摘要】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 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 少未成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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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问题,改革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的原则与方法,遵循刑事立法非犯罪化、刑事处罚非刑罚化等原则,采取司法警告、补偿损失、善行保证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步伐,对有效打击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标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一旦犯罪如果只采用刑罚处罚,就有很大的局限和弊端。

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特征,对未成年犯的刑事追究应以教育和挽救为目的,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含义所谓非刑罚处罚,就是按照刑事责任理论,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就是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给予其相应较轻的处罚。

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或根据其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教育感化的角度出发,放弃起诉或刑罚干预,而采取宽容的司法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

对于主观恶性轻微、危害不大的偶犯或初犯,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刑罚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实行暂缓起诉、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措施,但要加强监管。

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但造成一定危害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缓刑。

而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犯或累犯则要进行改造和隔离,处以一定的自由刑,但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实践表明,适用非刑罚处罚有利于挽救失足青少年,避免交叉感染,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非刑罚处罚具有惩罚功能、威慑功能、限制功能、矫治功能、教育功能、保护功能、鉴别功能和补偿安抚功能①,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发育特点,可以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使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要受到惩罚,从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前,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逐步成熟和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非刑罚处罚更加受到重视。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都已探索出了一整套比较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原则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阶段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而“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则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但这些规定种类单一且零散,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较为困难,不能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目的。

因此,为了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矫正和健康成长,有必要在修改刑法时针对未成年犯作出单独的、更为科学完善的非刑罚处罚规定。

借鉴国外和港澳等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方法,遵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可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非刑罚处罚的“十二化”原则:第一,刑事立法非犯罪化;第二,刑事处罚非刑罚化;第三,刑事执行非机构化;第四,刑事惩罚非监禁化;第五,刑事责任暂缓或免予起诉化;第六,刑事程序简易化;第七,经济补偿劳动化;第八,刑事罚金行政化;第九,帮教管理联动化;第十,训诫教育制度化;第十一,劳动改造公益化;第十二,帮扶矫正社区化。

这些原则是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和总结出来的,都有很好的效果,值得推广使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灵活处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行之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②:1.司法警告。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构成犯罪但可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

2.补偿损失。

法院可责令那些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补偿、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的、精神的损失。

3.善行保证。

法院可责令那些不需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免除其刑罚处罚,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4.谴责训诫。

由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当庭公开予以谴责训诫,帮助教育。

5.加强管教。

法院可责令那些家庭环境不良、教育不力的未成年犯家长加强管教。

6.管教协助。

如未成年犯的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不当,可由法院派辅导员对其帮教。

7.公益劳动。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要在法院指定场所内完成一定的公益劳动,从中得到帮助和教育。

8.保护观察。

司法机关可对那些因环境影响或交友不慎等而误入歧途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的活动场所和交往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并要求其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9.具结悔过。

法院可责令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承认错误或罪过,并以书面形式保证悔改。

10.赔礼道歉。

法院可责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11.劳动赔偿。

即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情节较轻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实际财产损失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劳动或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12.暂缓或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13.帮教管理。

14.社区矫正。

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监禁的未成年犯置于指定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15.集中教育和辅导。

16.行政罚款。

17.强制治疗。

概言之,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惩罚处罚为辅,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处罚,采用处罚非刑罚化,有效地挽救、保护未成年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四、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真正达到在有效打击、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长。

1.以上17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中,在判处经济罚、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时应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根据未成年犯的家庭经济状况、行为认知程度以及个体心理状况等具体情况采用最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2.对于是否达到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上也应区别对待。

未满14周岁应该依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所引起的社会公愤程度而定,主要由政府收容教养,或经批评教育后由家长、监护人管教。

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者,因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罚则应该按照其危害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公愤程度以及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灵活参照上述17种处罚方法。

3.在司法程序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结合未成年犯的特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的姓名、住所、影像等,从而使未成年犯能够更好地及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矫治和管理。

4.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的“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坚持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并不是一律不适用刑罚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的8种犯罪,甚至有奸淫幼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携带凶器抢夺、盗窃、诈骗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等重大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

就是说,未成年人如果犯罪行为重大、后果恶劣、影响极坏,而且其行为给被害方带来极大伤害甚至造成其死亡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量刑时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③。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大力构建社会化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快建立完整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体系,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设步伐,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济体系,完善少年法庭体系,实行少年审判独立、专一,完善暂缓起诉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尽可能以多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替代监禁,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罚的各种功能,强化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以推进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注释:①②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三)》,《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发布,第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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