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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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

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三个罪名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又将刑法原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要求。

这些刑罚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上,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挥了一些其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作用。

依赖于传统的刑罚措施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已不能满足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环境问题,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现状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我国刑法并没有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均规定了大量行政的、民事的非刑罚措施。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第64条规定了没收性处罚措施。

如果说不考虑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的话,单纯从处罚属性上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1)教育性辅助措施,如公开悔过、赔礼道歉等;(2)民事性的辅助措施,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3)行政性的辅助措施,如勒令解散、限期治理等;(4)没收性辅助措施。

①而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包括如下三类:(1)判处救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救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并完善环境保护体系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一、强化环境立法环境法制的核心是环境立法。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等。

因此,我们应加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力度不够成为制约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

三、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完善环境保护体系的基础。

环境监测可以及时了解环境污染的状况,从而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评估可以评估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加大对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评估机构,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环境的认识和行为习惯。

因此,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对于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如环境主题讲座、环保知识竞赛等,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理解能力。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环境宣传,引导公众养成环保的良好习惯。

五、加强国际合作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因此,我们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环境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分享技术和资源,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同时,我们还应支持和参与国际环境组织和机制,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安排、执法力量、信息共享、法律保障等方面分析现实困境,并探索完善路径,以期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存在以下制度方面的困境:1. 目标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牵涉面广、涉及部门众多,但现有制度并未明确其核心任务和具体目标,导致执法工作不够有针对性。

2. 权责不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权责分散在诸多部门之间,工作分工模糊,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3. 执法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等方面的机制不够健全,存在合作难以顺畅进行的问题。

二、执法力量上存在的困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困境也与执法力量的问题相关:1. 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执法力量更为薄弱。

2. 执法能力不均衡: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背景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能力不均衡。

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信息共享上存在的困境信息共享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孤岛: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全面、及时的信息资源体系。

2. 数据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和地区的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的有效性降低。

四、法律保障上存在的困境法律保障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涉及面广、条文错综复杂,影响了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处罚力度不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现存问题与规范路径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现存问题与规范路径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现存问题与规范路径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在处罚法定的“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不仅提升了“罚”的法定化水平,作为过与罚“相当”的一种表现形式,还为过罚相当理论提供了具体理论工具,可谓《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大亮点。

为了推进“首违不罚”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适用,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首违不罚”制度纳入其中,规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规范路径引言环境执法机关在履行教育职能时,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录形式予以说明,其内容主要是为了发现违法行为,传播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以加强有关各方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激发了法治精神,各方真正感受到了执法热度。

1关于“初次”、“轻微”和“及时改正”这是第一个罪行。

在《行政处罚法典》第33条第1款中,“行政处罚”一词最初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地区的同一类犯罪中首次实施该类犯罪。

应在时间、范围、犯罪类型等方面设定合理的限制。

,除非在时间,范围,犯罪类型等方面有任何限制。

因此,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将非常有限。

其次,违规行为的有害后果是轻微的,而不是轻微的违规行为。

在《行政处罚法典》第33条第1款的两句中,“轻微”一词的含义不同。

第一句中的“微不足道”一词构成犯罪;在第二句中,小词对应于有害的后果。

对于违法者,如果违法者犯了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对违法行为进行轻微的、及时的纠正的规定,如果不造成有害的后果,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越来越严峻。

因此,完善和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体系,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做出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环保法律体系、完善、完备、案例、环保法律实施正文:一、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由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构成。

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环保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且日趋进步,但问题也十分明显。

首先是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各环保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时序不协调、工作重心不统一、法律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其次是行政执法效果难以落地,许多污染行为仍在公开发生,环保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和杠杆作用。

此外,缺乏具体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和执法的可持续性也受到了影响。

三、案例分析(1)宁波鄞州区江北镇旭锦村污染问题旭锦村是宁波市鄞州区的一个村庄,因附近的一家化工厂向旭锦村排放污水,导致该地区水资源污染、植被死亡等问题。

该问题在居民的响应和举报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但是,对这家化工厂的行政处罚有所不足,罚款不合理。

这事件表明了当前环保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需要加大力度,同时也需要完善监管和执法机制,以提高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和切实性。

(2)北京市疏解中牟固体废物事件2013年,北京市因为收容不下大量的固体废物,疏解到河南省开封市中牟县,由7家处理固体废物的企业进行处理。

这7家企业把废物四处倾倒,污染了中牟县境内的大气、土壤和饮用水等资源。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如何完善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如何完善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有待加强。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

例如,对于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这就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难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次,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提高。

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难以准确判断和处理违法行为。

例如,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如果不够细化和量化,企业可能会以模糊的标准为借口,逃避应有的环保责任。

再者,法律的执行力度必须加大。

在现实中,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违法行为提供庇护。

这种情况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

及时跟进生态环境领域的新问题、新趋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防止网络污染的扩散。

二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标准和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应明确规定具体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

这样,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能够有章可循,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执法。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比 , 财产刑罚的经济性较 高 , 不需要对其 投入太多的处罚成本 , 而且能够取得较 为明显 的作用 。
( 五) 增加非刑罚措施 除 了刑罚方面的措施 、 手段以外 , 要对环境犯罪行 为起 到 有效 的遏制作用 , 还应 当增强非刑罚措施 , 这也 能对环境犯 罪 的相关行为起到很好 的惩 治与遏制作用 。刑 罚并 不是唯一能 对环境犯罪进行惩治的手段 ,只有将各 种措 施进行综 合的区 分利用 ,才能取得非常好的环境保 护效 果。为了避免以罚代 刑, 以罚代治 , 并收标本兼 治之效 , 已有学者提 出非刑罚措施 , 大致 可分为三类五种 : 一是教 育性非刑罚措施 , 即公 开悔过 ; 二是 民事性非刑罚措施 , 即责令补救和限制活动 ; 三是行政性 非刑罚措施 , 即限期治理和勒令解散 。 对环境犯罪 的犯罪人予 以非刑罚措施 , 在我国司法界也 已开始实践 。 目前 。 我 国每年 因环境 污染 和生态破坏造成 的经济损失 超过千亿元。 这样 巨大 的损失都 由国家来补救 . 造成 国家的负 担过于沉重 。而且 因过失导致环境犯罪的犯罪人被关押在监 狱里, 度过几年时光, 也不是最好 的惩罚方 式。可见 , 适用非刑 罚措施 , 可 以起 到积 极预防 , 防止损害后果进 一步扩大 , 也逐 渐与国际所提倡 的轻刑化接轨 。 三、 结语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摘要 : 依 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 引导 , 结合 强制性 的法律惩 治措施 ,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 我们的 自然生态环境 不再受到 破坏 , 逐渐好转。本文凭借作 者 自身的工作经验 , 结合 国际性 的 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 。对我 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 完 善措施提 出了部分探诗 I 生 意见。 关键 词 : 环境犯 罪 刑 法 完善措施 前言 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 , 科学技术 、 物质条件 已经到 达 了较高的水平 ,但这却在很大程度 上牺 牲了 自然生态环境 作为代价 ,使得 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 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 , 想要妥善 的解决 环境问题 ,单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 的作 用的, 必须还要 有管束性 、 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 来对 破坏 自然 生态环境的行为起 到惩治作用 。 二、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 议 ( 一) 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 。 扩大保护范 围 客观来讲 , 我 国 目前 的环境刑法所 触及 的范围还不够广 , 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 , 但其覆盖 面积还需要作 出进 一步 的拓展 , 使环境刑法 的保护范围可以进 一步的扩 大。所以 , 应 当对我 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 ,以及 国际环境 的未来趋势进 行综合考虑 , 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 , 并增加 一些 未曾 设立过 的环境犯罪罪名 ,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 活动导致水 土流失 、 土地沙化或地 面沉降罪 、 非法 引进境 生物导致生态破 坏罪 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 防治 污染义务罪等 等 ,以此 使环 境刑法 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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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完善摘要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都纷纷的采用刑罚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

但实践中收到的实际效果甚微,为此各国相继采取非刑罚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本文会从非刑罚处罚对惩治环境犯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这种处罚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措施。

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完善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扶持共建项目(编号:11e136);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编号:12514023)。

作者简介:刘文燕,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桑文晶,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1-02一、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必要性(一)环境唯一性和有限性的特点需要非刑罚的立法保护环境一经破坏很难恢复,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惩治的手段,而非刑罚除具有惩治功能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破坏了的环境。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介质,它是唯一的、有限的。

人类为了经济及各方面发展的需要、精神或物质的欲望,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利用资源,剥夺动植物的生命,导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资源减少、生态系统发生变化。

刑罚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

对环境的保护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的破坏变成犯罪时就要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处以刑罚外还应有能使破坏的环境可以恢复的手段以配合其惩治环境犯罪,而非刑罚正是契合了预防与惩治双重结合的手段。

(二)环境犯罪的特点要求环境犯罪的非刑罚立法刑罚仅能对环境犯罪人进行自由上的限制,或在财产上给予处罚,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种犯罪的再次发生,也不能解决此种犯罪所带来的实际危害;而用非刑罚处罚环境犯罪,可以防止再犯,也可对犯罪带来的危害及时的去制止,以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而是由于生产的需要实施的行为过失的危害到了环境,在利益的驱动下,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却不加遏制,从而引发了犯罪;与此同时这种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较小,存在着潜在和隐性的危险,若这种危险可以及时去解决便不会给人身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环境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较为普遍。

这就更加需要非刑罚处罚的立法,不仅是对环境犯罪进行惩处,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处罚可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双重性需要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保护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惩治环境犯罪的手段,并不能很好的保护由于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利益;而通过非刑罚这种处罚来惩治环境犯罪,能够有效地保护、恢复这两类客体的权益。

环境犯罪的被害人首先就是环境,其次是由于环境犯罪所致的环境污染、破坏等而受到健康威胁的人,它所侵害的即是环境权益和人身权益。

而非刑罚处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对受损利益的恢复。

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正符合了这样的需要,恢复被破坏的环境,弥补对因环境破坏而受到影响的人们的损失。

因此要从立法上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确保非刑罚能够发挥出其功效,更好的惩治环境犯罪以及恢复双重被害人的利益。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存在的问题(一)非刑罚处罚的规定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在我国的刑罚第三十七条中仅规定了六种非刑罚的处罚,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可以看出这种规定较为笼统,并不具体,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如训诫,判处并执行时要如何训诫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训诫可以理解为法官在法庭上对犯罪分子采取的批评和谴责,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使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可以汲取教训。

但这只能产生即时的效果,事后是否真的可以达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也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其他人,是值得考虑的。

尤其是环境犯罪,为了经济的利益而不惜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仅靠简单的批评、道歉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吗?如果没有让每个人了解这种犯罪所带来的后果,那今后再有人做出危害环境的行为,而引发环境犯罪要如何去解决、处理,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又如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仅依靠行政法上的规定来处理犯罪问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的。

特别是对于环境犯罪而言,只有寻求到真正适合于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才能更好的配合刑罚去惩治环境犯罪。

(二)非刑罚处罚的功能不健全目前法律中所拥有的非刑罚处罚在剥夺和限制再犯的功能上十分有限。

对犯罪人处以非刑罚,是要对犯罪人某种权利和资格进行剥夺和限制的同时,使这种处罚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再犯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其因不再具有犯罪的条件而很难再犯罪。

但是在现有的非刑罚中,只有行政处罚具备此功能。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具备了在经济条件、业务活动和人身方面限制犯罪人再犯的功能。

但仅依靠对这几方面的限制,以求限制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

此外,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改造犯罪人的功能不足。

改造功能需要从改造思想和劳动上实现,但现有的刑法中仅规定了在思想上的几种改造,如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

应当意识到劳动是改造一个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它可以使犯罪人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从心理、认识、思想和行为上发生本质改变,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从各方面都有所提高和改善,还可以让犯罪人在劳动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促使其内心在劳动能力熟练的基础上获得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肯定评价。

但由于现有的非刑罚处罚的不足,使得以劳动为内容的非刑罚处罚在法律中还未得到体现,这将影响到非刑罚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实现。

非刑罚处罚某些功能也得不到实现。

受犯罪人自身或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使非刑罚处罚的补偿功能难以实现。

并且犯罪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其他损失如何去弥补,又有什么依据,在目前的非刑罚处罚中还是个空缺。

(三)对非刑罚处罚不够重视现行刑法中规定了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的非刑罚处罚。

然而大多都以刑罚惩治犯罪,使非刑罚没有真正的用武之处。

而非刑罚在惩治环境犯罪时可以弥补刑罚的不足,消除因环境犯罪行为产生的持续危害后果。

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出其特有的特殊预防功能,使惩治环境犯罪的处罚更加合理化。

运用非刑罚如何矫正、防治环境犯罪,才是惩治此犯罪所要达到的结果。

因此不可忽略非刑罚处罚的实用价值。

(四)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缺乏监督力度任何犯罪在作出非刑罚处罚决定后,实际执行该处罚时,缺乏相应机关的监督检察,从而失去了这种处罚的效用。

《刑事诉讼法》中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察作了规定,并未规定非刑罚的监督执行问题。

对此未作规定,就使得犯罪人如果不服从法院对其作出的非刑罚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法院也无从去追究。

或者犯罪人只是为了暂时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心的执行非刑罚,如悔过、道歉,那这种形式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特别是环境犯罪,如果通过非刑罚来惩治,却没有任何机关对这种处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适时的监察,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一)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指导原则1.确立并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环境犯罪会引发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极其严重的经济财产损失,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不仅会损害当代人的利益,可能还会侵害下一代人的权益,造成的后果还会伴有对生命及公共安全的威胁,这种危害的潜伏期长,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治理困难,甚至造成的后果不可逆转,从而使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

通过对环境犯罪人处以非刑罚,来警示犯罪人在进行各种有害于环境的活动时应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使之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的程度。

同时确立这一原则,也是为了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罚的惩治、预防和震慑作用。

2.确立教育矫正原则其强调的重点是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对犯罪人采取法律和道德上的教育方式帮助其改过自新,使其能够重新回到社会。

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尽管较刑罚轻,但也不意味着对环境犯罪人判处非刑罚就要放纵其犯罪,而是要通过这种处罚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环境及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真正的从思想上改造自己,不再犯罪。

对环境犯罪人的改造不限于在监狱里进行,只是要对其在法律、道德、政策、个人的前途等方面进行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的自己行为后果,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注重自己的行为,认真遵守法律。

对环境犯罪人进行教育,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使他们都能自觉的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会触犯法律的底线。

(二)明确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目的首先,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已经发生的要对其处以非刑罚以预防再犯;存在发生危险但尚未发生的,通过对他人的非刑罚处罚警告其立即采取措施预防其行为演变成犯罪。

其次,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目的在于改造环境犯罪行为人。

对他处以非刑罚,主要是对其教育,批评错误行为,给予法律指导,增加其法律储备,避免再犯罪;在道德上谴责,给予正确指引,使其思想变得成熟健康;提供劳动,使之创造出成果,内心上给予自己肯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再次,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立法以恢复受损的环境、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

环境犯罪直接侵害的是环境权益,间接侵害的是人身权利。

对环境犯罪人处以非刑罚,是为了使其在受到惩罚的同时,督促其采取措施恢复被自己的行为损害的环境、恢复环境法益;在经济、精神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三)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的处罚方法1.书面、公开训诫训诫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庭给予批评或谴责的一种教育方法。

但对于环境犯罪而言,仅在当庭的批评指错只能针对犯罪分子,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只是对犯罪人和法庭上的旁听人员起作用,却不能警示到大多数的可能对环境已经造成影响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或是有损害、破坏环境动机或想法而未实际行动的行为人,这样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是不利的。

早期的训诫只限为口头形式,而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渐产生了书面训诫的雏形。

书面训诫是用严厉的词藻针对犯罪人,这显然具有正式性和严肃性,也真正的对犯罪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同时借助于媒体、网络的公开手段,扩大对环境犯罪分子训诫的声势,也能警醒到他人保护环境。

将书面训诫与公开训诫两种形式结合起来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更为有效的对环境犯罪分子产生了强大的教育作用,同时也是对环境犯罪的预备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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