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介绍教学提纲
2.6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3)一般自首的注意事项
投案的自动性
投案时间:犯罪人未归案之前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数罪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自首的认定
2、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的概念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概念
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指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情节
累犯
立功与自首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的特征
刑罚裁量的任务
刑罚裁量的原则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
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 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量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承担 刑事责任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定罪后考虑
的,影响犯罪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和 人身危险性程度,进而决定是否处 刑以及处罚轻重的各种定罪事实以 外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
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
险性程度的事实 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 事实
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
后,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原则
(二)并科原则
又称相加或合并原则,指将一人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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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情节的适用 多功能情节的适用(按顺序选择适用) 同向情节的适用(不能改变情节的功能) 同向与逆向情节并存的适用 ▪ 应当优于可以 ▪ 法定优于酌定 ▪ 案中优于案外情节
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特别在数罪并罚时)。
并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累犯不适用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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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种类(分类) 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来分类:
(一)法定(司法解释)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从宽与从严(重)量刑情节 (三)命令性(应当)与授权性(可以)量刑情节 (四)单功能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五)罪中、罪前、罪后情节 (六)一般适用(自首)与特殊适用的量刑情节(奸幼)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原则的法律依据 量刑除应遵守刑法的三大原则外,还必须掌握刑法
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61条的规定。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依据。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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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刑必须做到: 查清犯罪事实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认真分析案件的情节—用以解决适用哪个法定刑幅度以
刑法总论
主讲人:卢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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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二、量刑的任务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判刑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种、刑度的确认 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方式或制度的确认 三、量刑的意义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事责任

构成条件
刑事责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 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 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责任问题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 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 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提纲

刑法提纲1.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定罪量刑行刑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量刑○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3在行刑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相适应原则4.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及其条件规定:<<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条件:○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追诉的犯罪在我国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我国公民,应依国籍原则适用于我国刑法○5追诉的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上有明文规定○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否则无行使普通管辖的义务和可能5.犯罪分类的理论.法定分类理论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2隔离犯和非隔离犯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6.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定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特征:○1要件构成的法定性○2构成要件的主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7.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2记述要件与规范要件○3共同要件与选择要件○4具体要件与一般要件8.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9.因果关系的复杂性○1一因一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2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4多因多果,即多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1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内容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12.犯罪故意的其他分类○1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2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故意的认定:○1具体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故意○2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因素○3故意的认定与故意的推定1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有错误的认识○1客体错误○2对象错误○3手段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14.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5.中止犯的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6.共同犯罪形成的划分○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通牒的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牒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17.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作用于同一犯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征:○1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起到香味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18.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19.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不属于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某种犯罪,且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藏.销赃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21.刑事责任的特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2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或单纯宣告行为有罪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有犯罪本人承担22.应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1刑事责任的设定根据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3确定刑事责任呢的事实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实际行为23.特殊预防的方式○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彻底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不同期限的自由刑(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将受刑人部分或完全与社会隔离,从而基本保证在刑罚执行期间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3适用无期徒刑将受刑人终身与社会隔离,从而防止其再次犯罪○4通过适用财产刑剥夺受刑人财产的一部份或全部,使其失去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财产的被剥夺也会使其因受到一定的教育或者感受到痛苦而一直受刑人再次犯罪的欲念○5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使其在不享有特定权利期间不能再次实施特定的犯罪,同时教育和儆戒受刑人不愿或者不敢产生新的犯罪念头○6通过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剥夺受刑人在我国的居留权而使其不能再我国再次犯罪24.一般预防的对象○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虽服刑期满但并未彻底改恶从善的人员等○2不稳定分子,即具有犯罪倾向的人○3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侵害的人○4其他社会成员,即上述三类人以外的一般公民25.准确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需把握○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国家选择确定的26.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27.管制的特点○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2限制受刑人的一定的人身自由○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给予监督28.拘役和刑事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属于刑罚方法,刑事拘留室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3适用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适用○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拘役按照刑法规定适用,刑事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29.有期徒刑对犯罪人剥夺的期限规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另据<<刑法>>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0.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因○1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2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慎重性,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谨慎的适用死刑,才能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度○3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将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的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慎杀必然有助于防止错杀○4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上的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慎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需31.死刑的适用对象○1《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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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执行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3分,主要考查内容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死刑案件的执行与变更,财产刑的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适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1)执行机关:针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涉及各刑罚的执行机关的对比,需要注意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范围。
(2)死刑的执行:对死刑执行的考查不仅会考查死刑的执行机关,还常常会结合死刑的核准出题。
另外,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也是考查的重点。
(3)监外执行:对监外执行的考查主要涉及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等,还可能会结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出题,考查三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并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处理相应的诉讼问题的活动。
只有通过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才能付诸实现。
执行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交付执行,另一个是变更执行。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就是交付执行;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予以监督。
一、执行的依据和主体1.执行的依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能执行。
包括:(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的主体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具体权限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具体权限(表-66)理解小贴士▲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以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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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6.1 本章要点一、刑罚体系的概念、特点二、刑罚体系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三、非刑罚处理方法16.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的体系1.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由相互联系的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
刑罚体系的特征是:(1)有机整体是由诸构成要素组成的。
(2)刑罚体系是由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
(3)刑罚体系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
(4)组成刑罚体系的各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适用的。
2.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政策根据,同时也是刑罚体系确立的政策根据。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
(2)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
(3)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
二、主刑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
(1)管制的特点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不剥夺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
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工作、活动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③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