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的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一、不起诉制度的缺陷
(一)影响犯罪快速受到惩戒。
在不起诉制度下,警方可以将抓住的
犯罪嫌疑人警告放回原处,而不需要对他们提起诉讼,这样就给犯罪分子
一个可以任性的机会,他们有可能继续犯罪,甚至是更加猖狂的犯罪行为,这样就会伤害更多的无辜的消费者、老百姓,社会安定影响更大。
(二)影响社会正义感。
社会秩序是以正义感来维护的,但是不起诉
制度可能会让犯罪分子不需要付出自己的应有的惩罚,他们有可能被警告
一次之后就可以轻松逃脱惩罚的行刑,这样有可能让社会上充满怨气和失望,社会的正义感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影响犯罪分子改正行为的成功率。
不起诉制度需要犯罪分子认
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否则他们就会对警方的警告漠不关心,可能会
把警告看做是没有实质作用的,而不会因此而去改正自己的行为,也就不
可能让犯罪得以改正。
二、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纪律。
应该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法律纪律,对犯
罪分子的一些行为进行制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有所改正,避免造成社会混乱。
(二)重视消除犯罪的心理因素。
浅议部分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浅议部分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内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不起诉的违法情况,即检察机关存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部分罪名不予起诉的情况。
并且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检察机关不给被害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认为,这两个问题一个是部分不起诉法律依据上的欠缺,另一个是法律程序上的不完善。
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对部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补充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应当给予部分不起诉书。
[关键词]不起诉;监督;制约;完善一、部分不起诉的含义部分不起诉可以分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和证据充足的不起诉两种情况。
作者所说的部分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存在数个应当指控的罪名,检察机关只向法院起诉了其中的一部分罪名,另一部分没有起诉。
作者主要是对后者进行阐述。
在司法实践中,制约部分不起诉制度的不完善日显突出,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滥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存疑不起诉的罪名应当理解为“一罪或数罪的部分罪名”也就对一罪或数罪的部分罪名证据不充足,应当不起诉。
现实中我们所见的存疑不起诉可能是一罪的不起诉,也可能是数罪部分罪名的不起诉。
[1]检察机关对一罪不起诉应当给予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对数罪部分罪名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给予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一种程序上的欠缺,因此也应当对部分不起诉的情况给予不起诉决定书。
存疑不起诉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情况。
证据充足不起诉的情况不是存疑不起诉,而在实践当中,这种情况,往往被错误当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利用部分不起诉制度的不完善滥用权力,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其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
因此,应当对证据充足的部分不起诉情况,予以法律规范。
作者认为存疑不起诉的定义和司法适用存在不周延和欠缺,其是对正常情况做了规定,忽视了对特殊情况存在的规定。
二、部分不起诉法律依据上的欠缺(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不起诉文件 规章制度

不起诉文件规章制度
《不起诉文件的规章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最终决定不起诉的文件。
一、适用范围:不起诉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涉及轻微犯罪或虽涉及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案件;
2. 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无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3. 涉及法定情节予以豁免、撤销、减轻或缓刑的案件;
4. 犯罪行为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
5. 其他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二、审查程序:
1. 法院、检察院均有权进行案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2. 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3. 审查意见应经负责人签字,出具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的效力:
1. 不起诉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不再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2.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不起诉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公诉;
3. 不起诉文件可以作为后续相关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
四、制度保障:
1.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不起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法定时限;
2. 机关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
3. 对于存在不起诉决定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重大利益的案件,机关应当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
浅析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作者:朱文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相对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类型,属于公诉权的范畴,由检察机关依法行使。
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制度价值意义深远。
然而,该制度在法律规定及现实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本文力图通过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以期起到抛砖之效。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公诉权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1-02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提起公诉的一种处理方式。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并确立后,相对不起诉制度更有了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
但目前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从立法及实践等各个层面加强对其进行完善,以便于该制度更好的发挥重要作用。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构成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两方面:第一,犯罪情节轻微。
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判明犯罪行为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均较为轻微,但主要的应是定罪情节轻微。
“定罪情节”是指行为符合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就是定性情节,“轻微”就是要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在危害社会的程度上轻微。
实际上就是要求行为构成的犯罪属于轻微犯罪。
当然,量刑情节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也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比如自首、坦白、赔偿等法定和酌定情节。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自动认罪,主动悔罪,并且赔偿损失、协助侦查等,符合被免予起诉条件的,侦查机关经批准可以不予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自首和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损失,经过侦查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免予起诉条件后,可以不予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民主性和人权保护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下,不起诉机构和程序是制约和规范侦查机关是否予以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民主性和人权保护的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来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一、经审判机关提请不起诉的模式因为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依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程序中,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审查程序中,侦查部门可以提请审判机关参与审查和监督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机关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较高的公平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能够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结果作出公正的决定。
经审判机关提请不起诉的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具有法律监督权和指导权的法律组织,能够对侦查机关作出的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依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决定进行核准或者不核准。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由于 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良好, 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 用统一, 为 了保 护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 法 机关 在十 一 届全 国人 代 会 会议 上通 过 了 《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比拭 和 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刑 事诉 讼法》 新版 第 2 7 1 条规 定 : “ 对l 丁末 成年 人 触犯 刑法, 可 能判 。 一 年 或 一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但彳 『 悔 改表 现 的 , 检 察院 可 以执 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决定 。 ” 这样,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贞i F 载 入 了《 刑 事 诉 讼法》 中。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口
摘 要 我 国完善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要 依托 国外的立 法案 例和我 国实践 经验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应 该扩 大 适用 范 围、 增加 使用 条件 、 考察 帮教 制度科 学化体 系化 等 方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未成 年人犯 罪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是 指检 察 机 关对 于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未 成 年人 案 件 , 根据 实 际情 况 , 对其 暂 时放 弃起 诉 , 要 求其 按 规定 时间 , 规 定条 件对 其进 行 考验 , 在 考验 期 间 , 犯 罪嫌 疑人 要 按质 按 量 的完 成所 规 定 的 条件 。考 验 结束 , 检 查机 关根 据其 考 察结 果判 定 是否 对 其进 行起 诉 的… 种法 律 制度 。
形式 。
四、 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建议
( 一) h a 大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可用 范 围 。 理 配 嚣 。在 2 0 0 2 年至 2 0 0 5 年, 对 社会 危 害较 小 的刑事 案 件 占 国外 的附条 什不 起诉 适 用 范m 是中 等刑 事 案件 。 还 有 除三 总案 件 的 2 8 . 4 5 %到 3 5 . 3 6 %,如果 不考 虑 实 际情况 , 都 提起 上 年 以上 的刑 事案 什 , 参照 国外 的 我 可 以规 定 轻度 犯 罪 的 , 处 诉, 有 限 的司 法 资源 就更 难 以廊 付 , , { : 且 会使 被 人受 到 短期 二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 疑人 可 以 实 行暂 缓 起 诉 制 度 。 考 刑法 的 危 害 , 失去 了刑 法 的 目的 。 察 时间 参照 围外 的可 以定位 六个 月 剑三 年 的考 察 时 问为 宜 , 从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前程 序 分流 , 作用 是 终止埘 社 会危 作 l 【 J 裁 判 日起 为准 。 害较 小 的刑 事 案件 , 缓解 检 察 院 、 法 院和 监狱 的压 力 。 附条件 ( 二) 增 加 附条件 不起诉 的附加 条 件 。 不起 诉 ’ 止富 余 的司法 资源去 解 决那些 复 杂 的、 危 害 更大 的刑 不 附条 件不 起诉 人 除遵 守 第 2 7 2 条 第 3款 的规 定 外 , 还应 事案 什 , 让 司法 资源 配 置合 理 化 。 向对 方道 歉 、 赔偿 损 失 、 提 供 公益 服 务等 条件 , 让被 考 察人 充 分 ( 二) 保证 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 , 让其 重 回社 会 。 认识 剑 自己的错 误。 这 里 的人权 是 指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权 利 。棚对 于困家 ( 三) 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权 利 机灭 来 说 , 犯 罪嫌 疑 人和 被 告人 处 在弱 势地 位 , 权 利 更没 被考 察 人员 除 了接受 检 察 院 l 监 护 人 的 豁督 l 考察 外 , 还应 彳 丁 保障, 所以, 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巾, 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 、 社 区的监督, 只彳 『 这样才能将考 察 运作 , 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 。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 制度落到实处, 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口 疑人 的 人权 , 就有 利 于犯 罪 嫌疑 人重 新 回到 社会 , 也表 现 了人 ( 作者: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 道土 义精 神 。 ( 三) 刑 罚谦 抑 性 的表现 。 参考文献: 【 1 l 陈光巾、 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 检察裁 量权 的新发展【 J 1 1 人民检 察, 2 0 0 6 刑 罚 谦抑 ・ 是 指立 法者 不用 或 者少 用刑 罚 , 来 有 效地 预防 年 第 4期 . 和拧 制 犯 罪行 为 。体 现 了慎刑 的理念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措 施 , 【 2 】 王雪琴. 暂缓起诉制度 研究[ DI , 山东大学, 2 0 0 7 . 【 3 】 杨诚、 单 民主. 中外刑事公诉制度【 J 】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 l 1 ¨版 是最 后 的 防线 , 在 使用 刑 罚 的时候 必 须遵 循谦 抑性 原 则 。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 的谦抑性 , 附条件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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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的不起诉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内容摘要:传统的观念将不起诉制度等同于不起诉,本文试图从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与对不起诉权的制约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以此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探讨,并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思考,权作抛砖之举。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便宜主义歉抑原则听证一、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不起诉的种类(一)概念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1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和刑法的谦抑原则。
不起诉制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
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
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诉法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程序。
笔者认为,孤立地看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称之为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不起诉的种类对于不起诉的种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分类。
第一种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认为存疑不起诉应归入绝对不起诉中。
笔者赞同第二种分类,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表明,对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能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是绝对的,因而称之为法定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学者认为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不同于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由于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不应归入法定不起诉中。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而要认定有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唯一的选择,而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条文中“可以”只是一种语言的表述,而不具有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因此,笔者认为将存疑不起诉归入法定不起诉更为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酌定不起诉。
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并且通过其他非刑罚的手段足以惩罚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案件已达到法定起诉条件,并且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制约,因而又称为相对不起诉。
二、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起诉问题上持起诉法定主义的基本立场。
所谓起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由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起诉不得不起诉。
反之,检察机关则不得起诉。
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起诉数罪中的一部或全部。
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的优点,符合国际上注重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罚个别化、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因此原先坚持起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吸收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部分,形成了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起诉制度。
我国因为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早在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就赋予了我国检察机关在起诉问题上一定的裁量权,即免予起诉权。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起诉和免予起诉制度。
79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的几种情况。
现行刑诉法第十五条与之相比,无多大变化,只是立法用语更为规范。
79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但没有规定对于被免予起诉人的事后处理,是不完善的,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样解释废除免予起诉的原因:“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
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和法制的原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
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于是现行刑诉法在废除免予起诉的基础上发展了现有的不起诉制度。
三、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一)起诉便宜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的理论方面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得依职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何种罪名起诉,以及起诉数罪中的一部还是全部。
检察机关对案件享有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固然由于法律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等方面的影响,但更现实的理由是出于诉讼经济方面的考虑。
例如在美国,由于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负担过重,所以“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已被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
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负荷”,那么把某些犯罪行为截留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
至于哪些犯罪种类、哪些犯罪人以及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截留,则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对此是无权过问的。
1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在法律活动中(包括立法与司法)应当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法律活动的成本和法律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力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只要资源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那么在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就必然产生资源利用的成本和产生的收益的比较问题。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在利用司法资源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就必然产生成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费用﹞和收益(犯罪所损害的社会利益)的比较问题。
我国现在的司法现实是,一方面犯罪种类和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与犯罪作斗争的司法资源增长缓慢,导致羁押场所人满为患。
另据有关文章报道,在中国每关押一名罪犯的直接费用为2800元,多关押一名罪犯就等于少让七个孩子上学。
因此现实决定了对犯罪不应当也不可能做到每案必究。
国家应当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追究大案、要案上去。
对于轻微案件,应当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对之进行处理。
不起诉制度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想,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缩短了诉讼进程,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谦抑原则蕴涵了这样一种理念:“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适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司法活动加以解决。
”1刑事惩罚是各种惩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若动用刑事惩罚仍不能切实地维护社会秩序,那么社会秩序的维护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因此,对于刑罚一定要慎用,慎用的刑罚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最大威慑。
“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
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
”2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尽可能不用刑罚,而代之以其他非刑罚化的处罚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检察意见,对犯罪行为处以非刑罚的惩罚,这是谦抑原则在不起诉制度上的体现。
此外,刑法的谦抑原则在立法上的影响表现为许多国家对轻微罪处理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和非刑法化。
由过去对犯罪单纯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并重,并突出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犯罪产生的社会责任。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等国际公约极大地促进了刑事立法的宽松化。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刑事政策理论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树立我国刑罚文明的法治国家形象。
四、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一)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中“可以”改为“应当”则更为妥当,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不起诉的种类中详细讲述过理由。
)根据《实施规则》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补充侦查的次数有决定权,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只补充侦查一次,不以补充侦查两次为前提。
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丝毫自由裁量之余地。
若人民检察院将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不仅违背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违法律职业者恪守法律的从业道德。
(二)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