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论不起诉制度应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j查垒垒!!!!竺型!!叠圈匿匿暖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王春丽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之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诉讼效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5.02一、现实困境: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在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模式下,不起诉只限于对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己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也可根据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理解,选择起诉或不起诉o。
所以,现代刑事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不具备法定起诉权的情况下不予起诉,或者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权。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做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1.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开q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每个被控诉的人都有机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保护。
重要性在于它只有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警察或检察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不向法院提出指控。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指控,这样可能会引发误判和误判的情况。
因此,“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探讨“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人权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现代国家中,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国家保护的首要职责。
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罪行并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侵犯受害人的人权和自由。
如果指控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此之前就将其关押起来,反而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不起诉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因侦查机关拒绝起诉引起的不公正。
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证据是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证据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因此,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证据的采集、保管、审查、评价和使用。
不起诉制度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它要求在起诉之前,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只有证据充分并符合法律的证据规则,才能够起诉并移交法院。
最后,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案件公正和公正审理,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安全。
我们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论刑诉法修改后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宁公安 司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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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飞, 梁立 宝 固 ( 北京 市丰 台 区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1 0 0 0 0 0 )
论刑诉法修 改后不起诉制度 的适用
张 解释 系合理 裁量后 的合法 性解释 , 法
其次 ,法定不起诉 制度本质上包含 律 允许 合理限度内的扩张解释 ; 二是 “ 没 即任何现 行法律制度及其 实践 之所 以具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有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同时 , 公理性原则 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循诉 还具有现 实性 ,即以现 实的本土 资源为
【 作者简介 : 黄飞( 1 9 8 1 一) , 男( 汉族 ) , 北京丰 台人 , 北京市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公诉一 处副处长、 检 察 员, 主要从事检 察理论研 究 ;
梁立宝( 1 9 8 6 一) , 男( 汉族 ) , 黑龙江哈 尔滨人 , 北京市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检察 员, 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 究。
摘 要: 本 文从 新刑诉法对 不起 诉制度修改 的 内容梳理入 手 , 总结 出体 系修 改、 具体设 计修改 两方面 内容 , 并 以上述 内容为切入 点 深入 分析 了适用修改后 不起诉 制度 的原则。 最后对修 改后 不起 诉制度在 实践 中可能存在 的部 分问题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解决
有法定性 ,任何刑事诉讼 活动都应 当在
中, 对 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 犯 罪情节
( 二) 关于法定不起诉制度的修改
一
法律 的规定框架内行使 ,超出法律 规定
不起诉决定权限制的制度逻辑与改良

③参见2 0 年 《 09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 》。报 告指 出,在2 0 年期 间,提起公 诉的犯 罪嫌疑人 为I4 8 7 , 08 1 3 9.- ] ,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为 2 8 1  ̄ 9 7 A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总 数 为 17 7 8 , 13 6 }- ,被 作 出不起 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 %。 4
意 见 ,因此 矛 盾被 有效 地掩 盖 ,就 不可 能 引起各 类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犯 罪 嫌 疑 人 的 1 4 %左 右 ②; .5 3
2 0 年 ,人 民检 察 院对 于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案 件 作 08 一 出 不起 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4 %左 右 ⑨ 而且 表 现 为在 每 一 年 的前 9 月 对 。 个 案件 作 出不 起 诉 决定 持 慎 重 态度 ,而 在 后 3 月 则 个 用不 起诉 决 定 消化疑 难 案件 。 ( 3)检 察 机 关 内部 的事 后 复查 。基 于 提 高 检 察机 关工 作 质量 的需 求 ,对 案件 退 回补 充侦查 、撤
决定的迥然不同的反映,体现了舆论对起诉决定的认
同、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与 限制 。 ( 2)其 他 监 督 机构 的监 督 。这 种监 督 表 现 为 政 法委 、人 大 、政协 、纪委及 监 察 系统对 检 察机 关 工作 的监 督 。对 于提 起公 诉 的决 定 ,被 害人 与社 会 公众 在 心理 方 面能够 接受 ,而被 告人 一 方基 于对 被 告人 涉 嫌犯 罪 的不完 全 知情 因 而不 能提 出有 价值 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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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起诉制度晓涛摘要: 国家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不起诉制度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适用围、意义,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研究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检察机关依不起诉制度为职权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起诉职能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检察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检察机关自然依其职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理决定,而非实体上的处分检察机关对某一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即检察机关将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3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的规定来理解,实质上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而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但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行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它是追诉权的放弃行使,其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显然不具备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诉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可以另行启动刑事诉讼。
因此,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是相对的。
(四)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在第142条第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排除了的自由裁量权。
在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第142条第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定,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
二、不起诉种类和适用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
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不起诉的意义法律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法律涵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是法律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
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人权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审查,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防止过去那种久侦不决、久押不放,把案件“挂起来”的做法,从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
因此,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二)不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
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无法追究,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三)不起诉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为突出。
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果断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四、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上述三类不起诉未涵括不起诉的所有情形,存在立法局限。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中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