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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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经济与法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作者:黄臻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基本理念、程序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地完善和改进,本文主要介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考验期间及考验期间的要求、法律规制以及不起诉决定的撤销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价值的实现尽可能地得到最大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前言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的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五次会议中被通过,揭开了我国刑事诉讼新的篇章。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基本理念、程序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地完善和改进,不仅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在世界发展的大体趋势相融合、相接轨方面重视,更突出了我国在司法制度上的特色。

贯彻实施和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必定能极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目前阶段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进程。

新《刑事诉讼法》在基本理念上突出了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保障,把“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当做刑事诉讼基本任务首次写进《刑事诉讼法》。

具体制度上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律师辩护制度等。

程序设计上则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其中对于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增设是最大的亮点和特色。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最高检察机关未作出统一规定和未能提供法律依据之前,我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范围、考察期间、程序、被附条件不起诉者的权利与义务、若不如实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监督考察制度上的规定不一致,使法制的统一和威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基于实践需要和理论创新,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经验与参考国外做法基础上,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和完善,丰富了不起诉的理论内容,顺应了司法在实践上的需要[1]。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两百七十一条的内容规定,未成年人若涉嫌在刑法分则中的第四、五、六章所规定犯罪情形,有可能被判处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以下刑罚并符合起诉条件,具备悔罪表现条件者,检察院可作出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与此相应,不起诉权是指“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可以作出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权利”。

然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做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制约。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置的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具体机制。

关键词:不起诉权;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6-02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性质(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的优点不容忽视,但是不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质上不仅会招致不公平的后果,而且还会使犯罪人失去自我更生的机会。

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同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然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重要体现的不起诉权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

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具体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又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裁量标准,因而不起诉权要正确无误地适用,会面临一定困难。

正如日本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犹豫处理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难以规定出统一的标准”。

其二,行使不起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然而每位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并不一致,道德水平也有差别。

如果检察官片面理解起诉便宜原则,或者受不当经济利益驱使,受人情关系左右,就难免会滥用手中掌握的不起诉权,妨碍不起诉权的顺利运行。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合规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

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剖析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在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实践;建议一、概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合规不起诉。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是对企止加强司法保护。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做到给企业减压,给企业家松绑,有效地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涉案企业进行暂缓起诉目的是进行合规建设,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企业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实践中,即使多数企业认罪认罚,仍有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三、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中,没有合规不起诉的概念,美国和欧洲国家称为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该制度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第一,这些国家不仅针对轻微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重大企业犯案件也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通过 上 级检察 机关 制约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起诉 决定
( 一) 我 国不起诉 制 约机制 的监 督体 系
权 力 的制 约是 保 证 权力 不 被 滥 用 的基 本前 提 , 没有制 约 的权力 必 然导致 腐败 。欧 洲启 蒙思 想家孟
的方 式 。一方 面该 制约 机制 没有对 上级 检察 机关 制 约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 起 诉 决 定设 立 时 间 的 限制 , 致 使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起诉 决 定在理 论上 一直 处于 不
[ 关键词] 不起诉 ; 制约机制 ; 监督效力 [ 中 图分 类 号 ]D F 7 3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1 — 0 1 0 1 — 0 3


我国不 起诉 制约 机 制及存在 的问题
法 实践来 看 , 我 国检察 机 关 内部 制 约 主要 采 取 的是
关, 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风
险。 从 西 方 制 度设 计 看 , 在 决 定 起 诉 与 否 方 面 应 具
作者 简介 : 张福坤 ( 1 9 8 2一) , 男, 重 庆市永川 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 政策研究室干警 ; 张衍路 ( 1 9 6 3一)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 策研 究室副主任。

般诉讼 原 理上来 说 , 公 安 机 关 并 不 能算 作 适 格 的
不起诉制约主体。按照诉讼原理 , 在刑事诉讼 中只 有 具有 独立诉 讼 利益 的主体 才能 够对 程序产 生决 定
性 影响 。而公 安 机关在 刑事 诉讼 中的侦查 职能本 质 上 是为 检察 机关 提起 公 诉 进 行 的 准备 性 活 动 , 既 非 原 告也 非代 表 国家提 起 公 诉 者 , 不 具备 对 不 起 诉 决 定 进行 监督 的适 当身份 。检察机 关是 国家 的公诉 机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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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发表时间:2019-04-22T11:34:53.0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作者:李业鑫[导读] 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独立性仍然较弱,与立法精神、人民需求、立法追求等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理念、客观情形(贵州民族大学,贵州省贵阳市 550025)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独立
性仍然较弱,与立法精神、人民需求、立法追求等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理念、客观情形、法律制度、司法主体等方面的不完善。

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从国外经验中引以为戒,我们竭力从多方面健全与重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不起诉;控审分离;人权;制约机制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
我们知道不起诉制度主要是检察院不起诉的行使。

此处所说的刑事不起诉权,亦就狭义而言,就是指公诉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抑或不适宜起诉的时候不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权力。

自从控诉和审判分离原则得以确立,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了控诉式诉讼制度,由此,现在意义的刑事公诉制产生了。

完整意义上的刑事公诉制度,包括刑事起诉制度与刑事不起诉制度。

因而,虽然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形式各异,内容有别,但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刑事不起诉制度。

一个国家的是否科学以及健全的重要指针是其国内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合理。

二、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设定不够周密,存在漏项在实践中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案件曾经生效判决确定或者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检察院该如何处理?显而易见,此种情形并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须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之一,然而现有的法律程序却不能够马上的来补救,检察院也只能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应通知立即释放。

这时如果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种处理办法直接带来两个问题:(1)形成程序倒流,明知是无罪的人不能马上得到纠正,还其自由,而还要象皮球一样被踢回原处。

(2)如果是本院自侦的案件纠正起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不撤销案件,而将案件重新又移送给检察机关怎么办?据此引发的疑难问题都无法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

(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司法实践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上控制的非常严格,部分省的适用控制在一个非常低非常稳定的数值,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观上主要是受“免予起诉”滥用阴影的困扰,担心一旦放开对不起诉的控制,会重蹈“免予起诉”的覆辙,造成“不起诉决定”的滥用。

客观上,缺乏一种有效的从根本上纠正错误的处理方法。

依据一些学者的实证分析,很多国家的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我国。

我们国家长期把刑事诉讼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具,在严打观念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很少关心起诉率、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问题。

(三)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的精神检察院是享有存疑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

而且,退一步讲,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也应作出无罪判决,这里用“可以”一词显然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三、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前,所必须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在理解上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所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案件都应当经过两次补充侦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前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平息了争端,但也反映出法律语焉不详。

刑事诉讼法用的是“可以”一词,从“可以”的法律意义上讲,就是一般应该,但也可以不这样,这种规定给人造成这种认识,也就是检察院对是否提起公诉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检察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依旧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此时才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再次补充侦查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从理论上讲,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应撤销原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诉讼。

由于我们的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决定具有的终止诉讼效力仅仅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应有的作用。

应当放宽条件,突破情节轻微界限,只要较轻又符合免除处罚情形,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什么是“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的最高刑期而定。

有了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其实际操作起来才不至于“凭心而论”。

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中关于酌定不起诉,主要从刑罚轻重来考虑的,没有更多地从公共利益出发,因此我们有进一步的完善必要。

我们应进一步的允许人民检察院以公共利益权衡为原则进行提起公诉裁量。

应该由刑诉法来规定一些情节存在,可以不起诉。

例如情节较重,但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已达到了民事赔偿等方面可以扩大不起诉的范围。

吸取外国的“诉辩交易”的合理内核,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从犯,协从犯,可扩大不起诉范围。

以利于实践刑罚惩罚首犯、主犯之目的。

我们要充分考虑各个案件的特殊性,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由检察机关通知司法调解中心调解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调解,这样为适用不起诉制度打开大门。

(三)完善不起诉救济制度当事人自我救济的一系列规定太过简单化、原则,缺乏操作性,很难有好的法律效果。

本文认为对该项制度的补救与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制约;第二,应明确复议、复核等程序以及期限;第三,完善不起诉刑事赔偿制度。

增强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切实可行的不起诉救济制度的指导标准,我们应制定明确的、具体的标准,避免没有法律依据的盲目性,从而推动不起诉救济制度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刘少军.法国民事原告人制度评价与借鉴—兼论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研究,2004(8).
[2]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人民检察,2004(2).
[3]姜伟.论公诉的刑事政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3).
作者简介:李业鑫(199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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