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丽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对其做了明文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中不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度设置等,因此,文章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而且在制度的形成上,从免予起诉到不起诉,无论从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拙。
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被我国法律明文确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不起诉和部分不起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与其他专门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主要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论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有其合理之处。
首先,在理论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绝对,同时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新刑诉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二、 世界 范 围的典 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考 察
( 一) 德 国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附条件 不起 诉来 源 于起诉 便 宜主 义 的思想 。起 诉 便宜 主 义 , 又 称 起诉 合 理 主义 、 起诉裁量主义 , 是 指 检察 官对 于存 有 足 够 的 犯 罪 嫌 疑 , 并 具 备 起 诉 条 件 的案件 , 可 以斟 酌 决 定 是 否起 诉 的原 则 。在 发 展 中, 大 陆法 系 和英 美 法 系对 起 诉 便 宜 制 度性 架 构 趋
《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 5 3条 a 项 为对 附条 件
不起诉 的规 定 : “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法 院 和 被 指控 人 同意 , 检察 院可 以对 轻罪 暂 时不 予提起 公诉 ,
同, 成为世界范 围内通用的制度 。作为软化起诉法
定主 义角 色 的存在 , 起诉 便 宜 主 义 很 大 程 度 上 介入 了公诉 机 关 的裁 量 权 , 具 有 司 法 处分 性 。现 代 刑事 诉讼 , 由于刑 事政 策 和诉 讼 效率 呼声 渐起 , 使得 起诉 便宜 主义 成 为必 要 。其 实 在 附条 件 不 起诉 之 前 , 我
一
念, 除名称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德 国有所区别以外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实 质相 同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指 一种 “ 附条件的便 宜不 起诉 处分 , 条件 成就之后处分 才 会确定 , 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 的
利益 。 [
我 国的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仅 针对 未成 年人这 一 特定 人群 , 根据 其犯 罪 性 质 、 犯 罪 危 害 程度 及 犯 罪 情 节 、 悔 罪表 现 等情况 , 附加 考 验 期 限 和 考 验条 件 而暂 时 不予起 诉 , 并根 据其 在考 验 期 内 的表 现情 况 来 决 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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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①其精神实质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
据此原则,检察机关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被害人意见以及公共利益等,决定不予以起诉,使得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不流入刑事审判程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通过这种不起诉来践行起诉便宜主义,完全符合其价值内涵。
2.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②恢复性司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英、美、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现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刑事司法模式。
这种司法模式是通过建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话关系,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如悔罪和赔偿等形式,来消弭与被害人的冲突,从内心深处化解矛盾、仇恨,并把社区等有关组织联合起来,达到修复被犯罪行为破损的社会关系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来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其理念与恢复性司法一致。
3.刑罚个别化思想刑罚个别化是指为了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在立法、量刑和执行时依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轻重的制度。
③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可使司法人员灵活处理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成长环境、以及偶犯、初犯、犯罪情节等情况酌情量刑和选择执行方式,实现法律追求的某一或者某些价值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也是受这一理念的影响,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基础1.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随着近年来犯罪数量的增多,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
据统计,我国80%左右的案件要走完整个司法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如果继续不分犯罪情节轻重,都进入严格、复杂、长时间的审判程序,无疑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
如何优化配置现有的司法资源,是理论和实践均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一种可能,各国司法实践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增加了我们立法的信心,因为它使部分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得到分流,从而避免了进入冗长的审判程序,这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同时,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使得一些矛盾得以弱化、甚至化解,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使控制犯罪的特殊目的得以实现。
2.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要求我国目前法定的不起诉方式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其中只有酌定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整体起诉与否的决定而言,这种不起诉占有比例相当小,而且适用范围也很有限,显得自由裁量权过于僵化和狭窄,不能适应多变的案件和社会环境。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可以较好的衔接这种中间地带,弥补制度的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融入社会,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基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考虑,我国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疑是正确而进步的。
3.“宽严相济”政策和稳定大局的要求为什么在现阶段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经过梳理有三点理由:一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自从1983开始,严打大规模进行,运动式严打断断续续,各种专项整顿,以及重庆模式。
其一方面的确带来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犯罪活动依然居高不下④,于是宽严相济的政策出炉,希望使犯罪数量得以控制。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跻身于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社会问题凸显,处于转型时期,于是对秩序的要求尤为强烈。
三是与国外“两极化”⑤刑事政策相协调。
“轻轻重重”,即对轻的犯罪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处理得更轻,对重的要严厉惩处,甚至要更重的处理。
⑤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比较之所以说我国立法是探索性的,或者保守性的,是基于与国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而言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为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两国刑诉均有规定,根源在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德国称法与我国一致,日本则称之为“起诉犹豫”,美国称“延缓起诉”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
⑥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一)经负责命令开启审判的法院以及被指控人同意,对轻罪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二)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经检察院和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同意,直至审判可以最后一次核实案件事实的末尾,暂时终止程序”。
可以看出,德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时也考虑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且法院裁定之后不得申明不服。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据此可知,日本刑法重在一种宏观性的指导,注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据大正7年司法省法务局发布的指示:“凡被疑案件,虽诉讼条件完备,有充分犯罪嫌疑,且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但根据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在一定期间可暂缓提起公诉,以观察其间之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时,则以诉诸起诉程序为目的,实行这样一种不起诉处分”,这意在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⑦据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抽样调查,1980年被决定起诉犹豫的犯罪人员在三年以内重新犯罪率仅为11.5%,而在同一时期被判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21.5%,判处其他刑罚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57.2%。
相比之下,起诉犹豫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得多,说明起诉犹豫制度在特殊预防方面确实具有独特的功效。
⑦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之前,上文说过的三种不起诉决定,一旦依法作出就都具有终局性,诉讼程序也宣告结束,而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起诉”具有可变性,只要嫌疑人违反规定就面临重新起诉、审判的惩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不足之处(一)适用主体过于狭窄我国立法只限定于“未成年人”,而把老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排除在外,也没有区分初犯、偶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犯罪中止且没有危害结果的、认罪且积极不错并得到谅解的等轻罪情形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爱的臂弯。
(二)适用范围太苛刻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嫌疑人,首先是一年的限制太低;二是只是有期徒刑,而没有包括管制、拘役。
这两个条件把相当多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的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的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外。
(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太不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271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
”由此,我国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这有两个问题:第一,第一款规定在做决定时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既然已经听取,则表明该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他们意见,比如对考察期限的长短,赔偿或者补偿数额,道歉方式等已有相关体现。
后面完全没有必要再授予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动摇决定的权力或权利,因为这会抵消设立该制度所欲达的效果。
第二,使得程序不稳定,造成新的司法资源浪费。
所以,笔者认为,决定的效力应当加强。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后表现等情况,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同时,将有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及时告知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
(二)听证程序针对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举行听证会,这是保障所作出决定稳定性的关键环节。
首先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其次有承办检察官宣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以及附有条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最后对条件进行修改,经各方签字生效。
这样就避免了决定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决定的执行第272条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以及监护人要加强管教。
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院如何监督,加上检察院工作繁忙的话,极有可能使该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改过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及司法所可作为协助检察院监督的力量,以期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
五、结语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建立,是法制改革的一个进步,表明我国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和现实需要,可以说是必然产生的,只是恰遇国外有可借鉴的经验。
因此,我们不能说西方制度就不适应中国国情。
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方的进步制度一定程度上说是人类智慧的精华,具有相当的普适性,我们不能基于意识形态而把自己隔离起来。
当然,引进的同时,必须考虑国情,做一些适当的调整,以期本土化和促进我国向“规则之治”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