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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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运用, 必须要通过承办人审查、 监督考察和最终决定等几个流程。此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条件 、 范围、 监督机制等
方 面存 在 问题 , 如何 完善 这 些 问题对 正确适 用该 制度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诉 相对 不起诉 监督 制 约机制 当事人和解公 诉案 件诉 讼程序 作者 简介 : 苏苏 , 浙江省 台 州市路桥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助理 检察 员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1 0 2
2 0 1 2年 3月 1 4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第 五次会 议 在可 能判处一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第四, 犯 罪嫌疑人确 有悔罪表现 。 通过 了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的决定 , 其 中专 门 在第 五编第 一章规定 了未成年 人刑事案 件诉讼 程序 , 最 为亮 点之
不诉 。 绝 对不 诉和存疑 不 诉在刑 事诉讼 法 中规定 相当 明确 , 不 需 届满 , 办案人 员应 当制作 附条 件不起 诉考 察意见 书 , 提 出起 诉或 累述 。 而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和相 对不 诉具有 一定相 似性 , 都是 检 者不 起诉 的意见 ,经部 门负责 人审核 ,报请检 察长 决定 。然后 , 察机 关 自由裁量权 的一种表 现形式 , 但 是两者 之间又 具有很 大差 《 规 则》 中并没 有规 定最初 作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的审批 决定程 异, 不能 简单地 将 附条件 不起 诉 归为隶 属于 相对不起 诉 的一种 。 序, 笔 者认 为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 的作出涉 及各个 方面 , 并 且从之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其 次, 附条 件不起 诉制 度通 过 设置 考察措 施等 障碍 , 最 大 组成 部 分 , 刑事 诉讼 基本法 理无 悖 , 从 与 并没有 侵犯 审判 杈 。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和相 对 不起 诉 并不 冲突 相 对不起 诉指 “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法 规 定不需 要判 依 处刑 或者 免除刑 罚 的, 民检 察院可 以作 出不起 诉决 定” 体现 人 ,
以便在 实践 中减 小推 进 阻力 , 消公 众疑 虑 , 到 应有 的效 果。 打 起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司法 改革 司法效 率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l) l0 50 l0 -5 22 O I-4 —2 中圈 分类 号: 2 D9 5
的 内容 为对 象和范 围 。因此 , 无论 公诉案 件还 是 自诉案件 , 诉 起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的概 念 及意义 附条件 不起 诉 , 又称暂 缓起 诉 , 是指 检察 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与 否的 决定 权在 于检 察机 关和 自诉人而 不 是审判 机关 。只 有当
烙 印, 刑事 处 罚的 污点, 易于 回归社会 , 符合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
综上 , 条件不 起诉 制度 没有违 背基 本 的诉讼 原 则, 检 察 附 是 机 关案 件审查权 行使 的具体方 式 , 检察机 关 自由裁量 权的重要 是
程度 上防 止再 犯 。 因犯 嫌疑 人在 考 察期 问若再 行犯 , 铍再 将 行起诉 , 且考 察教 育的外 部环境 , 以促使其 谨慎 , 事 , 使具 改 可 亍 促 过 自新 , 因此在 防止 再犯 方面 具有 积极 意义 。

是 任 向 程 、 分散法 制 ” “ 向 统一 法 附条件 不起 诉作为轻 罪非 犯 化 处理 的一 种起 诉替 代措 施具 有 离 出来的 , “ 意司法 ” “ 序 司法” “ 转变 的结 果 , 官 由积极 主动 地发 动审 判权 、 法 自诉 自审 、 告 不 有 效节 约 司法 资源 、 实现 审前 程序 分流 等功 能 , 有利 于 更好地 体 制 ” 现 刑 罚个别 化 的刑 罚思 想 和促进 犯罪 人 回归社 会 。 而理、 可依职 权审理 认为 需要审理 的一 切问题转 而被动 、 中立 、 独 首 先, 条件不起 诉制度 符 合刑罚个 别化 和轻刑化 等刑 事政 立 及 客观地 裁 决案件 , 附 可见 , 事 司法权 的 分立 是 社会在 冲突 处 刑 策。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透过 起 诉裁量 权运 用 , 部 分罪 行较轻 的 理 帆制 方 面寻 求程 序正 当化 的结 果 。检察 机关 在刑 事诉 讼程 序 使 其价 值 相当于 缓冲 器与 过滤 器。 犯 罪嫌疑 人可 尽早 脱离 刑事 司法程 序 , 免于有 罪判 决宣 告 , 使其 中处于 侦查机 关 与审 判之 问, 不致 于因 定 而 失去上学 或就 业的机 会和 条件 , 免遭受 前科之 避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 (4)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5)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 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 诉讼的行为; (6)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三,附加义务笼统、单一; 再次,从第四项条件而言,“按照考察机 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过于笼统,对 于按照哪个考察机关、接受何种矫治和教 育没有规定,仍需要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 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二,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于 什么情况属于悔罪表现,立法并未作进一 步解释; 其次,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大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不利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效果之实现;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 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 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 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 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 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经 济 的要 求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不是 一种 终局 性 的处 理 , 期限 届满 后 权 衡 。允 许我 们 默认 一种 有错 误 理论 的 唯一前 提 是 尚无一 种较 是否提 起 公诉 , 由检 察机 关根 据嫌 疑人 在考 验 期 间的 表现 决定 。 在确立 的 缓起 诉期 间 内, 察 院为犯 罪嫌 疑 人 设立一 定 的义 务, 检 好 的理 论 , 同样 , 我们 忍 受一 种不 正义 只 能是在 需要 它来 避免 使 另一种 更 大 的不 正义 的情 况 下才 有可 能 。作 为人类 活动 的首要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蔡世维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犯罪的总体案件数,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在不断增加,尽管我国刑诉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拥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权力,但是实践与立法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达到完美的统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的三种不起诉制度之外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是必要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时的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项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未成犯罪嫌疑人来讲该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挽救、教育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不起诉制度,是保护其身心健康、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此,对于准确限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非法重要的。

要实现这样的效果,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设定相应的限定条件:1.犯罪情节条件(1)主观恶性轻微类型。

无论何种性质犯罪,只要其不是案件主犯,并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2)具体情节轻微类型。

即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必须要求不是案件的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3)社会危害较小类型。

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构成的八种犯罪类型中,其犯罪事实仅是稍微超过“刑罚规定的处罚标准”,该情形属于绝对不起诉的范畴,只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

(4)犯罪后果轻微类型。

即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就算是刑事案件的主犯,其犯罪情节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都可以视为这一类型。

2.个人品德条件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条件出发,其犯罪后能够适用不起诉的品德条件主要应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首先,无严重不良行为;其次,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第三,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3.社会矫治条件对有关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矫治条件,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达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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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崔雪梅 ( 1 9 7 5 一),女 ,辽 宁本 溪人 ,讲 师,学士 。
2 9
辽 宁 警 专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此外, 美 国 也 是 世 界上 适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试 点 改 革 , 这 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确 立 提 供 了宝 贵 的 经 验 。 2 0 1 2年 修正 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 》,在 “ 未
节 较 轻 的 某 些 刑 事 案 件 ,从 矫 治 犯 罪 嫌 疑 人 、维
在 德 国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考 虑 ,对 轻 罪
案件 享有暂缓起 诉权 , 但 要 经 过 法 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同意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内 的 法 定 考验 期 限内履行 了法定义务 , 其 将 不 会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否 则 ,要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而 追 究 其 刑 事
崔 雪梅
( 辽 宁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一 种 形 式 ,属 于 审 前 程 序 处正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正 式确立 了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规 定对 符合 法定条 件 的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可 以适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该 制度 的确 立 ,能够扩 大检 察机 关 的 自由裁量权 , 促使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改过 自新 ,提 高诉讼 效率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该 制度在 适用 范围、 程序 启动 、听证等 方 面仍有 需要 完善 的地方 。 关键 词 :附条 件 不起 诉 ;检 察机 关; 自由裁量权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是 当 今 很 多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制度 的重要 组成部分 。
诉 、定 罪 和 羁 押 带 来 的 耻 辱 ,有 利 于 他 们 改 过 自
新 ,重新 回归社会 。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最 早 起 源 于 德 国和 日本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2 0
中 图 分 类 号 : DF 7 1 8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3 ) 0 3 0 0 2 9 — 0 4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又 称 “ 暂 缓 起 诉 ”,是 指 检 察机 关在 审查起 诉时 , 对 应 当依 法 起 诉 但 犯 罪 情
流 出 去 ,提 前 交 给 检 察 机 关 裁 量 而 终 止 诉 讼 ,以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后 来 ,对 犯 罪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在 国 外 的发 展
“ 特殊 预 防” 理 念 成 为 日本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核 心 , 即 暂 缓 起 诉 可 以 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免 受 起
权, 在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和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之 间 设 置 了 缓冲 地带 。

重 犯 罪 。检 察 机 关 在 裁 量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被 害 人
的 意 见 ,如 果 被 害 人 对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有 异
议 ,可 以 向检 察 审 查 会 申诉 。该 制 度 在 日本 普 遍 适用 的缘 由, 最 初 是 想 把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从 法 院 分
它 不 具 有 终 局 性 ,此 时 起 诉 程 序 并 未 结 束 。附加
责任。
日本 的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历史悠 久 , 体系 完
备 。在 日本 ,检 察 机 关 享 有 很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法 律规定 了 “ 根 据 犯 罪 人 的 性 格 、年 龄 、境 遇 、
2 0 1 3年 5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0URN AL 0 F LI A ONI NG P 0 LI CE A CADEM Y
M ay 201 3
第 3期( 总第 7 9期)
No . 3 ( S e r .No .7 9 )
浅 析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犯 罪 的轻 重 及 情 节 和 犯 罪 后 的 情 况 , 没 有 必 要 追
究 犯 罪 时 ,可 以不 提 起 公 诉 ”,甚 至 包 括 某 些 严
的考验 期 限届满后 , 检察机 关依法 作 出起 诉或是
不 起 诉 决 定 才 是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的 最 终 处 理 。 其 次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扩 大 了 检 察 机 关 的 自 由 裁 量
护 公共利 益 的角度 出发 , 有 权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暂 时
不 予起诉 , 并 规 定 一 定 的 考 验 期 予 以 考 验 的法 律
制度。 如 果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考 验 期 内遵 守 了法 律 规 定 ,期 满 后 检 察 机 关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起 诉 ,诉 讼 程 序 随 之 终 止 ;如 果 其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起 诉 决 定 , 请 求 法 院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究其实质 , 附条件不起 诉首先 是一种 待诉权 ,
度 比较 典 型 的 国家 之 一 。在 美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通 常 被 称 为 “审前 分 流 ”,即针 对 特 定 犯 罪 案 件 , 检 察 机 关 在 侦 查 和 起 诉 阶 段 就 作 出诉 讼 终 止 的
决 定 ,不 再 交 由法 院 审判 。但 “审前 分 流 ”必 须 以 被 告 人 同 意 并 能 实 际 履 行 非 刑 罚 处 罚 措 施 为 前 提 ,对 于 没 能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分 流 人 员 ,将 会 重回起诉程 序面 临审判 。 其 适 用 范 围 由未 成 年 人 犯 罪案件后 来发展扩 大为包括 成年人犯罪 。 在 当 今 世界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逐 渐 成 为 世 界 各 国 的 立法趋势 。 纵观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的起源及 发展 , 它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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