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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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1 1 ~0 1 4 2 一O 3
近年来 ,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
犯罪 并予 以处罚, 这将 影响其终身发展, 不符合我 国
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会 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 自己的机会 ,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助 于预防其 再次犯罪 。 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 的,
领域热议 的话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 的刑 事制度 , 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 , 都是起诉裁量主 义 的要求和体现 , 在实践上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 , 是 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 限性 的需要 ,是应对我 国现 行刑 事案件 高发态势 和办案机关不堪重 负现状 的必 然要求 ,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 的效率 , 体现 了人性化
件不起诉制度在德 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
( 一)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的效 率
我 国司法 资源 十分紧 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 过侦查 、 起诉、 审判程序 , 会造成原本不 多的司法资
源 的更大浪 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 的案件毫无必要
地经 过复杂 的司法程序 。在我 国犯罪率不 断上升 、 监狱 人满 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 负的现象越来越突
在我 国当前构建和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如何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有助于扩大公诉机 关不
起 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预防、 遏制和减 少犯罪 , 有效地化解社会 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是我 国司法界面临 的一个重要课题 。
“ 轻 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 国认可 , 如美 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 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果有众多的 犯罪嫌 疑人 , 可 以决定只起诉 一个人 , 如果一个犯罪 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 ,可 以只起 诉一个罪行 。附条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一种常见方式。

该制度的推行不仅提升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为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冤屈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当然,这项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民利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称“附条件”,是指对于能够享受宽大处理的被告人,法律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或者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提出附加条件的要求,如赔偿受害人、接受教育或改造等,在被告人履行完条件后,再终止其刑事诉讼程序,达到以一种较为客观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普法教育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

从具体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1:小学教师涉嫌猥亵案某省的一名小学教师先是被学生家长指控在课堂上与女生产生了不当关系。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该教师确实存在猥亵的行为,但其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身体问题,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公安机关最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处理该案,要求涉事教师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赔偿学生和家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人们可以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了被告人的利益,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2:交通肇事案某市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害怕面对刑事指控的司机逃逸,并告知公司父母去了外地躲避。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了案件的证据,并通过其滞留的朋友找到了这名司机。

公安机关在审判前提出附加条件,司机除了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接受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安全驾驶的培训。

由于司机同意了检方的条件,最终审判的结果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该制度在处理多元化矛盾中的作用。

案例3:婚姻家庭和谐案某省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纠纷不断,几乎到了离婚的边缘。

当地法院认为,两人的矛盾并没有达到不能挽回的地步,于是提出对夫妻们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安置,前提是同意接受家庭咨询和心理疏导,解决家庭难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作者:李俊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未成年人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要求下,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下,对未成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发展方向,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项创新司法制度,其应用现状及发展有必要进行总结和研究。

在本文中,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及变革,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院的适用现状。

第二部分主要探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数量问题分析原因,为下文所阐述问题做铺垫。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提出具体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社会关系作者简介:李俊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60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法律规定的一些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改表现的,对其附加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期满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该制度是采用对涉罪未成年人附加一定条件的方式,使其在认识行为危害性,改变自我认知、行为模式的基础上,促进其改善思维方式、意识观念,修复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2012年4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监督考察程序、救济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对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作用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适用(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基层检察院陆续开始了附加考察条件后不起诉的相关实践活动,上海市长宁区、南京市玄武区等基层检察院最早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工作,之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基层院也相继开始试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10期摘要: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在司法实践改革中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了舆论的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行在我国取得的成效,凸显了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故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必要性;可行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般只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犯罪嫌疑人一般没什么意见,而当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时,不但被害人不满,有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为此申诉、上访。

同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失去监督职责,无法对其进行帮教并监督其是否悔过自新。

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能够来解决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方式的缺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弥补了这种缺陷。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的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究竟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可行、必要吗?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认真思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侦查或刑事起诉之前或者在公诉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今已经有一定的发展历程,并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得到有效应用。

但是,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针对此制度的详细规定还不够完善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其次,许多人对这一制度存在误解和不理解,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第三,对于该制度的操作和贯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提升和规范化。

因此,本文拟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展开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该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二、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情况,重点关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该制度的应用和不足之处,为提高该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和分析:第一,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实质进行阐释,明确该制度的意义和目的;第二,研究和分析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重点关注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第三,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阅读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等,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和解决。

四、预期结果和进展本文的预期结果是: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和应用情况,以供参考和借鉴。

五、论文结构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第二部分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实质,通过文献阅读与分析阐释该制度的基本定义和原理;第三部分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对策和建议,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研究成果并提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展望。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03
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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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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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嘉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36期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为一项替代起诉轻微犯罪的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减轻审判程序压力的价值。

但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等实际的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及时加以完善,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没有办法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的。

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范围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一)概念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该项制度主要是为了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而设定的,是对未成年人“诉前考察”的一种形式,这一制度的运用大大的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长率,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正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主体具有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定职能,附条件不起诉发生于审查起诉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够由检察机关做出。

2、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某些轻罪案件,主要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为标准,同时还要考虑“有悔罪表现”。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上级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ﻭ怎样看待不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不难归纳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XX进行审判的决定.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XX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ﻭﻭ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策目的时,法律赋予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ﻭ2、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权;ﻭ3、人民经过认真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职权.ﻭ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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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赵刚*海继锋**)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从1992年起,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就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成效,虽然,仍面临众多的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是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层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化,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出现了许多典型性的做法,其发展轨迹,根据掌握的资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探索时期和阶段。

(一)探索初创时时期。

1992年初,XX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开始在个案中以“诉前考察”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展开探索,2000年,XX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5月,XX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被司法界一度视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手段。

(二)发展推广时期。

2002年10月22日,XX市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指引下,2003年,全国*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公诉处处长。

①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浦口区成立,XX浦口区检察院将暂缓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在校大学生。

2004年5月21日,市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对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暂缓起诉。

考验期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考验期间内由海淀检察院等共同设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

这一时期名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适用对象也从未成年人扩大在校学生案件、轻微刑事案件。

(三)理论和程序日趋完善,蓬勃发展阶段。

2005年6月,XX 省桐柏县检察院对一高中生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同学的案件作出了“暂缓起诉”的决定,因为本案案情并非偶犯盗窃之类的轻微犯罪情节,该院把考验期暂定为一年。

该案后被媒体内称之为“中国暂缓起诉首例命案”。

2006年,XX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提出“平和司法”的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倡导下;2007年至2008年8月,XX省蓬莱市检察院先后选择了13起具体案例,对一些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

2007年8日,XXXX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对一高二学生的敲诈勒索案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邀请区政法委、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学校教师等各界代表,召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终结听证会。

2010年7月,XX省XX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

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同年,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全国第一次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采用了公开咨询制度。

对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召集公安、学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长、社会人士,听取各方意见,决定做出是否起诉决定。

这一时期,根据不完全资料统计,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基层检察院就附条件不起诉开展进行了积极的试点。

②2010年11月,高检院理论研究所等单位先后组组织在XX省蓬莱就附条件不起诉展开探讨。

标志着附条件不起诉改革创新的探索逐步走向了理论和程序日趋完善,蓬勃发展阶段。

②X广三:《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暂缓起诉裁量权》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综观各地的实践,可看出目前各地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主要有以下特点:1.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X围。

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系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有个别检察机关将之推广适用到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重刑案件中,对象多限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扩大到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和成年人。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

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短考察期限规定比较一致,大多为三个月以上,但是关于最长考察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通常是确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必要时延长三个月。

3.附条件不起诉阶段的义务。

综合各地的做法,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设置了遵守法律规定、书面悔过、接受帮教监督、定期汇报情况,积极赔偿等义务,值得注意的关于修复关系、实践性的义务。

4.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程序。

一般是由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就提出意见报部门研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除此之外,有的地方规定,应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及时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利于群众监督5.在社会参与方面。

有的是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召开听证会,由政法委、人大、公安局等多部门代表参加,听取多方意见后作出决定;有的是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前召开听证会;在帮教方面,由案件承办人担任,由考察对象的工作、学习或劳动单位以及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人员组成。

由担保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担任。

具体有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和检察机关牵头负责模式。

总体而言,各地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限内能够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其重新犯罪率几乎为零,被害人无一上访和申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审前分流,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些试点案件,积累了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为我国从立法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打下了十分坚实的基础,二、对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索引发争议观点的评析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附条件不起诉在基层检察机关一经试点,便引发广泛的学术争议,时至今日,尽管全国人大目前已将附条件不起诉列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野之中,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和不同意见,因此有作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关于确定制度名称的争议实践中,就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暂缓起诉还是暂缓不起诉, 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甚贴切, 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比较符合。

③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注重帮教,暂缓起诉这种称呼相比附条件不起诉更为科学。

因为他确定的是一种待定状态,而不是结果。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确定其名称,使名称与试点的制度内容相符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④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质的特征, 就是附加条件, 让本来该起诉的案件最后不进入起诉程序。

这一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不起诉, 而不是起诉。

还是把这一制度叫做附条件不起诉更为科学一些。

因为它确定的不只是一种待定状态,而是结果。

其核心在于“条件”,落脚点是不起诉,而暂缓起诉的核心则为暂缓,落脚点是起诉,本应当提起公诉,而暂缓进行起诉,有借鉴缓刑制度的内容之意。

因而有将缓刑提前的嫌疑,而附条件不起诉却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

我国早期实践探索中所试行的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实质应是附条件不起诉。

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作了不起诉处理,所以我们的落脚点应在不起诉上,“附条件不起诉”这个名称能更准确地表达其内涵与价值取向, 更贴切。

附条件既有利于鼓励被起诉人认真履行义务, 从而改过自新,经过一段时间能够有一个定型,争取不起诉处理,也便于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让他们明白, 这种不起诉是附条件和期限的, 被不起诉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 才能获得不起诉利益。

应当说,附条件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共同构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完整的不起诉体系。

(二)关于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③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④引自孙力:《关注暂缓起诉的理论与实务》载“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第 16期。

质疑的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XX试验。

⑤对此,笔者认为,首先,一个事物的合法性是从形式法治的层面进行评价,它具有明确的规X作为依据,那么就认为它是合法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推行试点,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的结果,换句话说,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附条件不起诉试行的规X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响应了我国目前大力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实体上,更要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对那些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设置相对复杂严格的诉讼程序,对那些罪行轻微、案情简单的案件设置简易程序或利用审前诉讼程序终结诉讼, 使检察机关在今后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中真正发挥“调节器”的分流作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的初衷,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起诉处理上新的运用,将一部分移送其审查但不必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消化掉。

其次,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司法改革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这样做的优点不用多言。

但是法律总是相对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在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本身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其本身存在诸多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那恐怕是机械而片面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也有悖于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最终会因实质上的不公正而对公民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固然任何一项改革都应当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 不能离开法律搞试验田突破法律, 搞制度创新。

问题在于, 如何认识制度创新与突破法律的关系。

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 对某项制度作适当的调整, 使其与时俱进, 适合现实需要, 是否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背反? 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 那么当前正在进行或者已经付诸实施的诸多改革措施: 如证据开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等, 从一开始就是没有依据的XX试验。

最后,从实证的角度来讲,“存在就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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