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与不起诉标准
贵阳醉驾不起诉的标准

贵阳醉驾不起诉的标准贵阳市醉驾不起诉的标准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对醉驾行为不予起诉,而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以达到教育、预防和惩罚的目的。
这是一种相对柔性的处理方式,旨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酒驾者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贵阳醉驾不起诉的几个标准。
1.主观故意认定标准:对于醉驾行为,首先要考虑酒驾者的主观故意。
一般情况下,如果司机在饮酒后明知酒精超标仍然开车,并且对此行为持有故意态度,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那么一般不属于不起诉范畴。
然而,如果司机对自身酒精含量和醉驾危害缺乏认识,属于轻微过失而非明确的主观故意,则可以考虑不起诉。
2.事故后果认定标准:事故后果严重性是评估是否起诉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酒驾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一般不适用不起诉。
而如果酒驾行为虽然有事故发生,但事故后果比较轻微,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可以考虑是否适用不起诉。
3.主动认罪与悔罪态度标准:对于酒驾者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判断是否适用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如果酒驾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自首,如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够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那么可以考虑不起诉。
这是出于教育和预防的目的,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减少重复酒驾的发生。
4.社会影响因素标准:除了以上几点外,案件的社会影响也会作为判断是否适用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如果一些案件因被告人特殊身份、特殊职务等特殊情况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那么即使酒驾危害相对较轻,也会对社会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般不适用不起诉。
总的来说,贵阳醉驾不起诉的标准是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起诉。
这种相对柔性的处理方式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希望通过不起诉引导酒驾者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和改正,提高酒驾违法行为的代价,减少酒驾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确保了法治的实施与司法公正的均衡发展。
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审判程序,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下面将全面介绍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指导意义。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执行等环节中的行为。
它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和权利。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补充侦查指导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是否应该立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阶段应当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并提供相应的起诉状。
起诉阶段的关键是确保起诉权的行使合法,使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不当的审判活动进行抗诉和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还要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发表检察意见,维护公诉方的权益。
5.执行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监督、检察和纠正刑罚执行活动,维护好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规则的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它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它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审判活动,发表检察意见,对违法、不当的审判活动进行抗诉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还强调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案件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要求,推动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运行。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责对公诉的案件审查起诉。
如果需要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如果不需要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那么,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与写法(⼀)⾸部的写法(⼆)正⽂的写法1、案件事实这⼀部分要写明经检察院审查查明的案件的真实情况。
注意⼀定围绕着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特征来叙述,着重写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事实,使所叙述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应针对不同案情,突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写法。
2、证据不起诉决定书也要把证据收集充分,不能因为不起诉了就不写证据或写得不确实不充分。
如果不起诉决定是以被告⼈⽆罪为前提的,那么就应在叙述被告⼈⽆罪事实的同时,列举证明被告⼈⽆罪的证据。
如果所列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不能说明被告⼈⽆罪。
因此,证据这⼀部分不是可有可⽆,⽽⼀定要写好。
3、理由及法律适⽤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及法律适⽤。
应当通过对被告⼈⾏为事实的⾼度概括,说明其⾏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再引⽤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最后引⽤《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移送⼈民法院进⾏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书。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起诉。
这种决定可以是因为证据不足、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
下面将介绍一些不起诉的种类。
1.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最常见的不起诉情况之一、如果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达到确定罪责的证明标准,相关机关就会决定不起诉。
2.罪行不成立不起诉:如果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要件,即罪行并不成立,就会决定不起诉。
3.免除起诉: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悔过表现好、法定期限等,被认为可以免除起诉。
4.与谅解和解: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中,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受害人可以达成和解,经受害人谅解并表示不起诉的,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5.年老体弱不起诉:对于一些身体条件较差、有严重疾病或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关机关可能会因为人道主义原因决定不起诉。
6.主观恶性不足不起诉:在一些犯罪类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足以达到指定犯罪的程度,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7.罪行轻微不起诉: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较轻。
在判断罪行轻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8.公益起诉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行有主观、客观恶意,但相关机关可能会依照公益起诉原则,决定不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9.免予追究民事责任不起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受害人表示不追究民事责任,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总之,不起诉的种类非常多样化,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原因。
这里只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起诉种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导读:检察院不予起诉的三种情形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像是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若证据不够充分,检察院也不能起诉,酌定不起诉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一、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1、法定(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处的的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的等情形。
2、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四种类型

检察院不起诉的四种类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检察职权的关键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法定不起诉,⼜称绝对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
因此,⼈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须权衡作出这⼀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
是指⼈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是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1 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 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犯罪的。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民检察院没有⾃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法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即⼈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实施的⾏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应具备三个条件:⼀、⼈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r>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的犯罪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为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保证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
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
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根据《不起诉标准》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在公诉部门体现得最为明显。
增加这部分内容,将对公诉部门起到导向作用,督促其加强法律监督。
对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根据《起诉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起诉标准》还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未报上级院批准属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办案程序,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否则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确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是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