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醉驾不起诉研究

“醉驾”不起诉理由分析——454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作者:刘士军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后,对于抑制醉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作用。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虽然轻,但“醉驾”构罪的门槛低、对于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大。
如何避免“一刀切”的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以数百份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以真实数据为依据,分析讲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的要点。
一、问题的引出:触目惊心的“醉驾”数据(一)检察机关的起诉数据2019年度,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排前10位的罪名是:1、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2、盗窃罪,249301人,占13.7%;3、诈骗罪,119383人,占6.6%;4、寻衅滋事罪,113850人,占6.3%;5、故意伤害罪,111509人,占6.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罪,79937人,占4.4%;7、交通肇事罪,71133人,占3.9%;8、开设赌场罪,70093人,占3.9%;9、聚众斗殴罪,34789人,占1.9%;10、强奸罪,27070人,占1.5% 。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是”醉驾“类型的,所以让人惊呼:”醉驾“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大犯罪。
(二)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数据至2020年12月29日11:50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危险驾驶罪案由下的裁判文书量高达1372075份。
其中一审裁判文书有1338239份。
(三)130万余份裁判文书的现实影响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如下不利后果:1、拘役的刑罚;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3、入党受影响;具有党员身份的,开除党籍;4、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开除公职或降低职务等级;企业员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受限制;6、丧失某些执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7、留下犯罪前科,社会评价降低;8、对子女政审产生一定影响;9、其他不利后果。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介绍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2.案例详情:详述该案例的起因、经过和结果3.法律依据:解释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4.社会反响:分析该案例引起的社会关注和讨论5.结论:总结该案例的意义和启示正文近日,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2021 年某日晚,一名司机在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
经过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20mg/100ml,已构成醉驾行为。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醉驾行为,有以下处罚措施:1.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2.吊销机驾驶证。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证。
然而,淄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该名司机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决定不起诉。
这个决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人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该严惩,以维护公共安全;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教育罪犯。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为什么检察机关会决定不起诉呢?这涉及到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淄博市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性,尊重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人性化,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例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什么?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什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会购买自己的车辆,人们在考取驾照时都将会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试,如果出现醉驾将对驾驶员判处拘役,那么党员干部出现醉驾的党纪处分是什么?按照规定,如果党员干部出现醉驾,将给予开除党纪等处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会购买自己的车辆,人们在考取驾照时都将会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试,如果出现醉驾将对驾驶员判处拘役,那么党员干部出现醉驾的党纪处分是什么?按照规定,如果党员干部出现醉驾,将给予开除党纪等处分。
一、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什么1.党员干部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相应处分。
3.党员干部如果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轻微不予定罪情形是什么

醉驾轻微不予定罪情形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等情形,可以免于处罚,宣告⽆。
关于醉驾轻微不予定罪的情形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醉驾轻微不予定罪情形是什么1、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宣告⽆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醉酒驾驶的如何处罚(⼀)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述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等情形,可以免于处罚,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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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该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对酒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更加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运用。
基于此,市院公诉部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政策。
我院轻罪案件检察部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有关司法解释和市院办案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同时逐步树立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办案理念,201X年5件5人做不起诉决定,打破酒驾入刑以来无不起诉案件的局面,为进一步发挥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凸显检察机关“两主”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
具体做法如下:一、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力求做到“凡涉情形者,严把出罪关”。
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应结合案件情况,从严掌握……(二)醉酒后为了停车入位、挪出车位、挪至路边、调正车头等不以上路为目的而挪动机动车”等。
根据该项规定,“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理解为不具有醉驾行为,即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正因为该类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所以文件要求“从严掌握”。
面对嫌疑人提出“挪车、停车入位”等不以上路行驶为目的的辩解时,检察官一方面高度重视此类辩解,提讯时详细核实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自行补充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
例如,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称醉酒驾车是因为接到了停车场保安员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行后进行挪车所致,且其在场朋友边某某的证言亦能予以佐证,但承办人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保安员的证言在侦查阶段并未予以调取,且边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上,目的是帮闫某某盯着来往的其他车辆,便于闫某某进行挪车,但承办人认为此点细节并不合常理,于是便针对以上两点证据漏洞,自主取证,不仅实地走访了保安员,而且再次询问了证人边某某,最终发现被告人先前所作均系虚假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上路行驶,而边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正是因为其要与闫某某离开案发地,遂对嫌疑人闫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全国醉驾不起诉案例

全国醉驾不起诉案例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违反了
交通法规。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对醉驾行为不予起诉,这给人们带来了一些疑惑和困惑。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全国范围内的醉驾不起诉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广东省,曾发生过一起醉驾不起诉案例。
当时,驾驶员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但在接受调查时,他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同时,他还积极赔偿了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并表示愿意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到他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赔偿行为,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而是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江苏省,也曾有一起类似的案例。
一名醉酒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
向受害人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事故损失。
在警方调查后,法院最终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而是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在北京市,一名醉驾司机因为及时自首和积极赔偿,最终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他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投案自首,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他还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故损失,最终得到了谅解。
在法院的判决下,他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接受了交通安全教育。
以上案例表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醉驾司机能够通过自首、悔过、积极赔偿
等方式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这也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旦发生醉驾行为,应该及时认错悔过,并积极赔偿,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醉驾行为的警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两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是怎样的

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两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是怎样的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两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是怎样的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一、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3.案例分析4.社会反响5.总结正文:1.案例背景近期,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然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何能够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呢?3.案例分析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介绍,李某某被查获时虽然属于醉酒驾驶,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李某某驾驶距离较短,从家里出发到附近朋友家,行驶距离不足500 米;(2)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3)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合以上情节,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社会反响对于这起醉驾不起诉案件,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5.总结这起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醉驾入刑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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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如果喝酒达到一定含量,并且开车的,可能构成醉驾,在刑法上叫作危险驾驶罪,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
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
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来源:(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ss/663027.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ss/879382.html•拘留释放会通知家人吗,拘留的条件/ss/879381.html•受贿罪刑事上诉状 /ss/879380.html •中国“扫毒”面临哪些挑战:35岁以下“瘾君子”占比近六成,贩毒集团组织 /ss/879379.html •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需要什么程序2018最新/ss/879378.html•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s/879377.html•家庭房产纠纷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 /ss/879376.html•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ss/879375.html•拘留所可以带手机吗 /ss/879374.html •派出所关人超过48小时违法吗/ss/879373.html•贪污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书写格式2018 /ss/879372.html•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ss/879371.html•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ss/879370.html•2018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ss/879369.html•周光权 /ss/879368.html•刑事案件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ss/879367.html•司法拘留复议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s/879366.html•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ss/879365.html•铁路民航发生的刑事案件怎么确定公安机关管辖/ss/879364.html•民事案件中检察院抗诉的条件/ss/879363.html•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有哪些/ss/879362.html•贪污罪辩护意见书 /ss/879361.html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ss/87936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ss/879359.html•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ss/879358.html•刑事拘留可以送被子吗/ss/879357.html•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怎么办/ss/879356.html•危险驾驶刑事上诉状 /ss/879355.html •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ss/879354.html•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ss/879353.html•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什么/ss/879352.html•经济犯罪刑事拘留会判刑吗/ss/879351.html•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ss/879350.html•取保候审严重吗 /ss/879349.html•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ss/879348.html•哪几种刑事案件属于网络警察管辖之内/ss/879347.html•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吗/ss/879346.html•寻衅滋事刑事上诉状 /ss/879345.html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ss/879344.html•政府工作报告(2018) /ss/879343.html •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ss/879342.html•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ss/879341.html•二审民事裁定书 /ss/879340.html•判刑之后多久能探视,亲人需要办理什么程序2018最新才能探视 /ss/879339.html•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ss/879338.html•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复 /ss/879337.html•刑拘证据不足如何撤案/ss/879336.html•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ss/879335.html•逮捕的适用机关及决定程序/ss/879334.html•刑事案件尸检程序 /ss/879333.html •检察院不批捕多久放人,不批捕的情形/ss/879332.html•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ss/879331.html•制造毒品罪刑事判决书/ss/879330.html•保释的钱能退吗 /ss/879329.html•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ss/879328.html•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ss/879327.html•保外就医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ss/879326.html•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ss/879325.html•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ss/879324.html•回避的期间有什么规定(2018) /ss/879323.html•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ss/879322.html•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书/ss/879321.html•对结伙作案可延期刑事拘留吗/ss/879320.html•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ss/879319.html•失踪多久可以报警并被立案呢/ss/879318.html•刑事拘留算前科吗 /ss/879317.html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ss/879316.html•涉嫌强奸罪怎么辩护 /ss/879315.html •放火烧山能保释吗 /ss/879314.html •刑事拘留会在38天放人吗/ss/879313.html•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ss/879312.html•议"回避制度"的嬗变/ss/879311.html•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要点/ss/879310.html•受贿罪从逮捕到判决要多久/ss/879309.html•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特点与重点 /ss/879308.html •技术性证据审查 /ss/879307.html•保险诈骗案辩护意见有哪些/ss/879306.html•轮流赡养纠纷判决书 /ss/879305.html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ss/879304.html•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变更辩护人/ss/879303.html•被拘留会通知家人吗 /ss/879302.html •什么是立案 /ss/879301.html•诈骗罪不给立案怎么办/ss/879300.html•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ss/879299.html•上海公安局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工作意见(2018年最新)/ss/879298.html•无辜被拘留能保释吗 /ss/879297.html •交通事故逃逸追诉期是多久/ss/879296.html•刑事拘留能不能取保候审/ss/879295.html•关于审理组织 /ss/879294.html•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回避/ss/879293.html•行政处罚15日能保释吗/ss/879292.html•超期羁押该怎样进行赔偿/ss/879291.html•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ss/879290.html•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怎么处理/ss/879289.html•刑拘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ss/879288.html•被冤刑事拘留怎么办 /ss/879287.html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ss/879286.html•刑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2018)的/ss/879285.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在什么时间可以提起/ss/879284.html•取保候审期间有违法行为怎么处理/ss/879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