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
约束转向塑造——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内容的优化

少年丨司丨法JUVENILE JUSTICE约束转向塑造—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内容的优化王广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扌商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核心价值是通过执行所附"条件”的考察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通过对所附"条件”考察帮教内容进行分析,目前规范层面偏重消极的行为约束、实务操作层面缺乏应对不良生沽环燒影响的措施,都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当下优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帮教内容,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福利保护止场,针对社会转型时期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生活缺陷,通过发挥技能培训与公益劳动相结合的作用,强化所附"条件”的救助性和发展性,实质性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冇•为矫正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实现犯罪预防的长远目标.关键词:条件;约束;福利;生活;犯罪预畛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考虑社会危险性和刑罚可罚性,更要考察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以及成长经历,立足目的刑论 关注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和长远发展的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体现这一理念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全国人大法丁委在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中对立法精神的原义予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②由此可知,设立这一制度就是为了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一个考察期的监督帮教工作,既克服封闭羁押环境中断正常社会联系的弊端,又能采取多样的社会化措施实施教育矫治,从而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变失范行为,回归正常成长。
这是我们正确解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精神和准确推进制度实施的逻辑原点。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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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至于如何操作,则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两年多的实践摸索,笔者认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学校为平台,三方密切配合,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窒,依案情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的“三一一”帮教考察模式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
同时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
从法律后果来讲,作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其与“五类”人员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能按照罪犯对待,也不能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的对比悬殊,成为了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应把握一定原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共性,也有不同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让其回归到最适宜的环境进行帮教。
大英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二是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三是家长必须要履行监护义务;四是依法坚持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性。
三、检察院可以整合家庭、学校、爱心群体资源,形成帮教体系1、检察官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主导矫治方向。
无论是以家庭矫治为主,还是以学校帮教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论 附条 件不起诉 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廖 维玉
( 5 4 1 5 0 0 广西壮族 自治 区全 州县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全州 )
摘 要: 《 刑事 诉 讼 法 》对 未 成年 犯罪 嫌 疑 人 的 帮教 考 察 有 力 的 制度 支 撑 ,且 帮 教 单位 的积 极 性 和主 动 性不 足 ,影 响 了 是 附 条件 不起 诉 的 重 点和 难 点 ,作 为 附条 件 不起 诉 制 度 的执 行 帮 教效 果 。 因此 , 各地 检察 机关应 大力 争取 当地党 委政府 的支 持 , 机 关 和 考 察 主体 ,检 察 机 关如 何 履 行帮 教 责 任是 亟 待 研 究 的重 吸纳 司 法机 关 、社会 力 量 等共 同参 与 ,调 动 各 方 积极 性 ,加 强 要课题 。 观 护 帮 教基 地 长 久性 、正 规性 建 设 ,促 进 帮教 矫 治 工作 稳 健 有 关键 词 :检 察机 关 ;附条件 不起 诉 ;帮教 责任 序 开展 选 择 适 宜 帮教 单 位 ,成 立 正 规 的观 护 帮 教基 地 。检 察 机 关 新 《 刑 事 诉 讼法 》明 确规 定 了附 条 件不 起 诉 制 度 ,避 免 未 在 选 择 学校 、企业 或 社 区 作为 观 护 帮 教基 地 时 ,应 遵循 保 障 未 成 年 犯罪 嫌 疑 人被 贴 上 犯 罪标 签 ,使 他 们更 易于 融 入社 会 ,符 成 年 人 权利 这 一 基本 原 则 。一 是 帮 教 单位 地 点 的选 择 。应 当在 合 刑 罚 的人 道 思想 。然 而 ,对 未成 年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帮教 考 察 是 当地 选 择人 口较 为密 集 的较 大城 镇 作 为试 点 单 位 ,这 些 地方 由 附条 件不 起 诉 的重 点 和 难 点 ,而 新 《 刑 事诉 讼 法 》对 此 尚未 作 于人 口密 集 、外来 人 口较 多 ,未 成 年人 犯 罪 率 也相 对 较 高 , 以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低龄化犯罪、轻微犯罪等的不断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借鉴国外经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对此,我认为,若要在我国切实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规划。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一)弥补单纯诉与不诉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法律上对不起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僵化和原则,实行方式单一,适用范围也很狭窄,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起诉,可能不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如果对任何案件都提起诉讼,有时却无必要。
况且,追究犯罪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是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最小化,进而预防犯罪的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它不同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轻罪非犯罪化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曾做过这样的比喻:“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每个病人的病状不同,即使病状相似,的体质、环境等也各不相同,因而需要根据每个病人的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必要性(一)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这一过程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将持续存在,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短期不会改变。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分流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从犯罪嫌疑人方面来说,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附条件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在非监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能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心理压力,使其在犯罪后更多地选择接受矫正,而不是消极对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以使其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矫正 ,而且能使犯罪嫌疑人积极的自我矫正,更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三)从被害人方面来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或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四)减轻了社会负担。
如何使受过监禁处罚的人顺利回归社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严重问题,通过此种方法减少受监禁的人数是缓解社会压力的有效措施。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制度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制度作者:石海伟韩雪娇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方式被新刑诉法所吸纳,虽然全国各地有过积极的探索,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如何实施,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有益探索,本文试从淮安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制度加以分析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主体内容形式近年来,江苏、上海、北京等地,纷纷开展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2013年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做到了有法可依。
新刑诉法着重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但对于附条件的内容、宣布程序、考察帮教制度等规定则较为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为此,本文试从分析刑诉法相关条款入手,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帮教制度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新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第 272 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关、考验期限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新刑诉法第 272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关,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帮教工作。
根据新刑诉法第 272 条第 3 款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上述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给予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没有更好地体现“因人制宜”,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不明、归口不清、分工混乱的问题,不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积极作用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改造自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社会稳定和犯罪预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注重了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
在帮教工作中,我们深入了解罪犯的心理状态,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问题,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通过心理治疗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
这样的工作有助于罪犯重建正常的人际关系,减少再犯率,为社会减少了不少不必要的犯罪。
其次,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注重了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我们通过开展各种技能培训课程,帮助罪犯学习各种实用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同时,我们积极与企业合作,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立自强。
最后,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注重了对罪犯的家庭关系重建和社会支持。
我们致力于帮助罪犯与家人重建关系,解决家庭矛盾,为他们提供家庭和社会的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这样的工作不仅有助于罪犯重新回归家庭,也有助于社会减少家庭矛盾和犯罪问题。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在帮助罪犯改造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稳定和犯罪预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相信,在不断总结和改进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帮教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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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陈聪论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帮教责任陈聪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犯罪标签,使他们更易于融入社会,符合刑罚的人道思想。
然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和难点,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机关和考察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帮教责任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价值基础(一)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若未经帮教考察而直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不起诉后放任自流,有可能使其再次受外界影响而重新犯罪。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教方案,有利于其改恶迁善。
而且,通过帮教活动,将未成年人臵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能弥补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不足,帮教机构的扶助、知识和情感教育可培养他们和谐、平衡的情感,开拓发展的前程,积极融入社会。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是训练失足未成年人守法的处遇措施,也可以看作是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社会性恢复措施”。
[3](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有利于逐步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事犯罪的非刑罚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中,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逐步培养自立意识、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重建人格,减少社会的对立面。
当然,检察机关在帮教过程中除了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必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要求被不起诉人具结并履行如下义务: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补偿被害人、社区服务等。
[4]这不仅有利于被不起诉人融入社会,还有利于安抚被害人,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短期内给检察机关和社区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帮教机制的完善,检察机关可以适当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率,减少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给诉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的讼累,也减少了刑罚执行给监管场所带来的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杜绝了短期监禁刑的弊端。
因此,从长远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法治发展。
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现实困境(一)法律法规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做出具体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主体、时间及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为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尽管教、配合之责;第二百七十三条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反面条件,在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5],但是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际中如何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二)社会观护帮教体系不健全,专业帮教组织不够齐备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帮教体系,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形式仍以检察机关“单兵作战”模式为主。
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同于专业社会帮教机构,缺乏帮教经验。
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和专业的帮教组织,使得大多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仍以本地户籍且有监护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为主,其中绝大部分为在校生等。
对于“三无”和“三失”[6]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因没有专业帮教组织作为依托,不具备帮教条件,极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检察机关缺乏高素质的观护帮教人员,帮教力量有待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需要引入具备法律、社会、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帮教观护人员,而负责帮教的检察人员因专业所限,多数欠缺上述知识,而且“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剧了人才配备与工作开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了检察机关从事帮教工作的积极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制度构建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中,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社会力量配合,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帮教基地(包含学校、企业、社区)为平台,共同建立和健全社会帮教体系,设臵相对完善的帮教考察程序,加以规范化运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一)牵头建立社会观护帮教基地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
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不断拓展帮教渠道,积极与基层司法所、社区、村委会、企业、学校等单位沟通协商,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多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
[7]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强与社会力量(包括社区、机关、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的协作配合,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
第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设立观护帮教基地。
目前,通过检察机关牵头协商而形成的帮教组织,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且帮教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影响了帮教效果。
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应大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吸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观护帮教基地长久性、正规性建设,促进帮教矫治工作稳健有序开展。
第二,加强与社会力量的配合协作。
就观护帮教制度的性质和内容而言,兼具司法、福利和教育性质,其建立和实施需要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
在中国市民社会不发达、社会力量整合乏力的情况下,只有公力和私力互相支持与合作,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少年保护组织在观护帮教工作中的协调与合作,与司法局等行政部门形成互相协助的良性配合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整合现有资源。
第三,选择适宜帮教单位,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
检察机关在选择学校、企业或社区作为观护帮教基地时,应遵循保障未成年人权利这一基本原则。
一是帮教单位地点的选择。
应当在当地选择人口较为密集的较大城镇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地方由于人口密集、外来人口较多,未成年人犯罪率也相对较高,以此为帮教地点,便于未成年人就近选择,也方便检察机关实施帮教考察。
在时机成熟之后,逐步扩大帮教基地参与单位的范围,形成覆盖面广、成熟度高的社会帮教体系。
二是帮教单位类型的选择。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是非判断观念较差,易受外界影响,应优先选择口碑、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良好的帮教考察环境,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三是帮教单位选择的方式。
由当地党委政府出面公开招募,企业主动报名,商会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等一系列程序,从中选定合适的企业,并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发文,确定这些企业为观护帮教基地单位。
同时,学校、社区作为帮教单位,可以参照上述方式选定。
(二)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吉尔兹说:“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语言。
”因此,在具备观护帮教基地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还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帮教机制。
[8]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制度的目的分析,应当满足以下几点:一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且能够完成;二是必要且相当原则,对帮教对象的自由限制以最小为原则;三是程序正当,避免未经合法程序决定而采取帮教措施。
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制度的功能分析,应当有防止再犯的功能:一是以帮教对象精神上和环境上的安定来防止再犯;二是设定一定条件或要求,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则取消观察保护,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9]第一,制定帮教实施细则。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及当地实际情况,设臵相对详细、操作性强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明确帮教的条件和措施。
一方面,对于帮教条件,检察机关可以设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需要完成的义务,如参加学校学习、工作岗位培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可以针对个案具体情况作出某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与同案犯联系、禁止进入赌场、棋牌室、网吧、娱乐场所等。
另一方面,对于帮教措施,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有利的方式落实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系在校生,则落实到其原就读学校,由学校具体实施帮教,放假期间则落实到社区、家庭继续实施帮教;若有工作,且原单位愿意继续接收,则落实到原单位,由原单位具体实施帮教;若无工作,则落实到当地观护帮教基地的学校、企业或社区实施帮教。
上述几种帮教方式,无论是以学校帮教为主,还是以家庭矫治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并确定帮教考验期限。
第二,引导家庭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由检察机关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同时,要求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制止未成年人从事特定禁止事项。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开设“家长学校”,聘请专业人士为监护人上教育课,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面的思想、行为矫治。
第三,发挥帮教基地的职能作用。
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重点帮教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以学校、企业、社区为单位的帮教基地为平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帮教基地保持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掌握被帮教对象的考察情况;在帮教考察期结束时,帮教基地对被帮教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予以总结,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及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具体而言,针对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学校建立检校共建关系,对于在校学生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尽量从宽处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对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学生,矫治期间各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并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检察机关与学校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做好未成年人挽救工作。
针对非在校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安排至帮教基地的企业或社区从事劳动,尊重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