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一
一
、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一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要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一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一
、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史小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特点以及优越性进行分析,以他体现的独特法律价值为路径阐释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论证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必要性;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对一些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事责任显著轻微,可以不立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设定考察期,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承担,并且对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完成,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便依法决定不起诉。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法或是免除刑罚来决定是否起诉。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Legaf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圈豇匿蟹臣竺兰型!!f叁墨!圭塾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曹良德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检察实践中的试行同时也引起广泛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附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新举措的理论基础.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基础检察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2—03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美国为“延缓起诉”2004年后,我国学者普遍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尽管名称不同,其在实质上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为微罪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犹豫近似,特别是与德国采取特定惩罚性措施同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基本相同。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从一开始倍受争议到现在成为立法建议,是在目的刑主义、刑法谦抑性、刑罚个别化、起诉便寅主义、恢复性司法理念、诉讼经济等司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目的刑主义源于人类原始复仇本能的报应刑理论,把刑罚仅仅作为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控制犯罪系统中的一种外力强制、只能发挥其有限的短促作用,随着科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日益突显,也使刑罚的天然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置疑。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
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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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来源:工业洗衣机
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
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
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二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
三是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
凡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学者们也认为应是犯罪恶性不大,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改造性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基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作为对其特殊司法保护手段来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嫌疑人,因为对老幼犯罪的宽大司法处理可见于古今中外,而初犯、偶犯的可塑性一般都很强。
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不应在
年龄、惯常表现等方面作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来判断其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可能。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确立
笔者认为,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将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方面,这一限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
作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
如果以身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在适用刑罚上根据主体身份的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对此,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限于未成年人,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
另一方面,这一限制也难符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不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案件分流,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起诉的条件。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的。
设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则依然处于争议的状态。
此种情况下,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太适当。
此时,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为宜。
第三,所涉罪名最高本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民众的接收程度是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还是应限制在轻罪的范围内。
至于何为“轻罪”,依我国法律规定,应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
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暗箱操作,也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罪行且又属初犯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即提起公诉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