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彭 俊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桂林 5 10 4 0 4)
摘要 : 检察机 关能动地运用检 察权 , 以适应社会 情势的不断 变化 , 可 更好地 解决刑事 纠纷 , 实现 实质 的公平正 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 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 形式 , 在基本 目的和 自由裁 量权 方面, 和能动检察有 着相 当的契合。
基本 目的的契合 : 纠纷得以解决 , 序得 以建构 , 秩 和谐 在依法行 使 自身职权的过程 中 , 发现违 法犯 罪活动 , 即使不 第一 ,
发挥能动作用 , 积极和相关 部门沟通 , 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检 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 ,为 了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 自新 、 服
极、 克制的权力 , 以为只有这样 , 才能保 持司法 的公正性 。实 际上 , 在整个司法过程 中, 管是在立案侦查阶段 , 不 还是审查 起诉 、 提起公诉 和法院审判 阶段 , 由于法律本 身的滞后性 和 法律文本语言的模糊性 , 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每时每刻都在能 动地行使权力。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的检察机关 , 在依照法 律行使 公诉 权的时候 . 也在能动地运 用权 力 , 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能动检察的一种形式。
须 处 于 中立 的 、 偏 不 倚 的立 场 。 在 司法 克 制 的理 念 支 配 之 不
权力 ,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 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 , 即保护人 的尊严 。 司法能动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 供 司法救济 , 运用手 中的权力 , 尤其是运 用将 抽象概括 的宪
法保 障加 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0p 1) ( 3 可见 , 虽然 司法权 中既包含裁判权 又包括检察权 , 学 但 者往往从法 院和法官的角度来阐释司法能动 。因此 , 仅仅从 司法 能动概念 的角度 , 不能说 明能动检察的定义。作为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 的检察机关 , 如果仅仅只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从 事检察工作是不够 的,还要在国家大政方针 的指导之下 , 积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一
一
、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一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要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一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一
、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刑诉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二、 世界 范 围的典 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考 察
( 一) 德 国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附条件 不起 诉来 源 于起诉 便 宜主 义 的思想 。起 诉 便宜 主 义 , 又 称 起诉 合 理 主义 、 起诉裁量主义 , 是 指 检察 官对 于存 有 足 够 的 犯 罪 嫌 疑 , 并 具 备 起 诉 条 件 的案件 , 可 以斟 酌 决 定 是 否起 诉 的原 则 。在 发 展 中, 大 陆法 系 和英 美 法 系对 起 诉 便 宜 制 度性 架 构 趋
《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 5 3条 a 项 为对 附条 件
不起诉 的规 定 : “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法 院 和 被 指控 人 同意 , 检察 院可 以对 轻罪 暂 时不 予提起 公诉 ,
同, 成为世界范 围内通用的制度 。作为软化起诉法
定主 义角 色 的存在 , 起诉 便 宜 主 义 很 大 程 度 上 介入 了公诉 机 关 的裁 量 权 , 具 有 司 法 处分 性 。现 代 刑事 诉讼 , 由于刑 事政 策 和诉 讼 效率 呼声 渐起 , 使得 起诉 便宜 主义 成 为必 要 。其 实 在 附条 件 不 起诉 之 前 , 我
一
念, 除名称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德 国有所区别以外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实 质相 同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指 一种 “ 附条件的便 宜不 起诉 处分 , 条件 成就之后处分 才 会确定 , 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 的
利益 。 [
我 国的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仅 针对 未成 年人这 一 特定 人群 , 根据 其犯 罪 性 质 、 犯 罪 危 害 程度 及 犯 罪 情 节 、 悔 罪表 现 等情况 , 附加 考 验 期 限 和 考 验条 件 而暂 时 不予起 诉 , 并根 据其 在考 验 期 内 的表 现情 况 来 决 定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
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
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应该以一套合理有序、行之有效的程序来指导,作为规范性的要求和步骤,同时要在日常地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充实这套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第一步:广泛征集意见。
首先由承办人员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办案人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调查结合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一贯表现和在企业单位上的工作表现,组织各方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彼此交流,对意见进行汇总。
第二步:组织集体讨论。
由承办人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将上述利害关系人员人员的意见在讨论中
发表,由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步:审查作出决定。
监察委员会依程序对承办人员、专业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由承办人员具体执行该决定。
检委会若同意引用,则进入下一步进行考察执行;若检委会依法认为应当起诉的,则由承办人员移交审查起诉。
第四步:严格考察执行。
主要是以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察。
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特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考察,并对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物损失的弥补进行核实,将其放到社会中,由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履行状况进行考察。
第五步:做出处理结果。
在考验期限完成后,若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约定的义务履行状况好,弥补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能够获得社会和监督人员的认可,即可由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就由承办人员将情况反馈给检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诉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措施之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引用还不是很规范,具体引用的程序和步骤也不是很到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一时彻底解决,立法上缺少依据,实践中标准不一,监督体制不到位,救济体
系不健全等等都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
首先,规范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许多制度和规范只有纳入到法律中,以成文的方式公布之后方能长生一定的约束力和制约力。
只有结合客观的司法实践,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专门立法工作,才能为接下来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法律基础,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用提供法理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地位、引用条件、引用程序、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和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注重实践,做到严格执法,加强整个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考察。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立法的真正意图也在于规范实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依规范、按程序来办理相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
承办人员首先得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里有底,对附条件不起诉由一定的研究和掌握,熟悉其引用条件和实施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放入到整个社会中进行考察,可以由其从事一定的社区义工劳动,由群众对其悔罪表现和义务履行进行监督。
再次,加强监督,完善救济方式,防止检察机关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范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又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检查机关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但是必须接受监督。
尤其是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只要
检察机关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检委会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那么该程序就不能引用。
因为检察机关在享有这项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肩负起相应的义务,必须使其整个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既要符合立法的明文规范,也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因此在实践中既有很宽的裁量权,又有很大的挑战性。
但我们必须明确现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方协调一致,只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违反基本法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德,只要能够达到排纠解纷和维护安稳的目的,只要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只要能够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消除报复心理并走日走上正途,我们就应该支持和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应当赋予其生命力,使其在法律正义的阳光下永远延续下去!
参考文献:
[1]史淑女.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樊崇义、张建伟. 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2000,(6)
[3]陈光中.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4]刘浪、景孝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
[5]孔庆宇. 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构建【j】法律适用,2004(7)
[6]陈光中、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j】.人民检察,2006,4(上)
[7]徐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