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代 理人未必能接受 。从 考察帮教 主体来看 ,附条件不起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对一些犯轻罪 的未 成年人 ,有 悔罪表现 ,人 民检察院决定暂 不起诉 ,对其进行监 督考 察 ,根据其表 现 ,再决定是否 起诉的制度 。在概念的界
诉 ,监督考察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意味着检察 机关必须 承担对嫌 疑人专 业的矫正 和教育 。监护人应 当对犯罪嫌 疑人加强 管教 ,配合检察机关做 好监督考察工 作 。诉前 考察帮教 主体是考察教育小 组 ,由青保 办或社工站委派
组成考 察教育小 组 ,对其开展 教育考察 ,要 求其 向被 害
实 践
诉前考 察 ,即检察机 关对案件 侦查 终结移送 审查起 人道歉 赔偿 ,取 得谅解 ;接受 心理辅导 和行为矫治 ;参
诉 的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经 审查 认为情节 较轻 ,认 罪悔 加社会 公益服务 活动 ;定期 汇报思想 和活动情况等 。考
收 稿 日期 :2 1 — 7 1 02 0 — 8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者 简 介 : 于军 ( 9 2 1 7 一),女 , 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基 础 部 副教授 ;张 宇 ( 9 6 1 6 一),女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检 处处长 ;杨淑 红 ( 9 0 ),女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未检 处主任检 察官 。 17 -
一
26一
问题 以及提 出应对之 策。
表现 ,对犯罪显 得满不在乎 ;经心理测试 和社会调查 ,
1 用范 围限定 ,可能 导致考察 对象 范围缩小 。浦 得知其 一贯 自我感 觉过于 良好 ,有强烈 的标 新立异 、唯 . 适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运用中的障碍及解决途径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运用中的障碍及解决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冲突及外来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帮教考察的条件等因素,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陷入僵局。
因此,应在现有条件下,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作用,促进附条件不起诉的落实。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二是非监禁化;三是非司法化。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
但实践中因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冲突及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帮教考察的条件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很少,以罗湖区院为例,虽然未成年检控组积极探索,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没有一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一、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规定的同时,仅对考察机关、所附条件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一)法律规定的不足1.人民检察院作为单一考察机关,不利于开展对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附条件不起诉设置考察期的目的在于督促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认识改过自新。
名为“考察”其实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改善”。
可见考察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单靠检察机关难以很好的完成。
同时,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人少案多的现象,难以分出更多的精力完成考察帮教工作。
2.考察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刻板,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来自家庭、学校的,也有来自社会的,作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来自外界的关怀和帮助,需要有针对性的考察和管理。
(二)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考察模式的不足1.由检察机关牵头,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建立共同的帮教式。
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与实践上的几个问题

Vo I . 1 1, NO . 9
Se p . 2 01 3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理 论 与实 践 上 的几 个 问题
吴 鹏
(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摘
4 0 0 0 3 9 )
要: 为切 实教 育 、 感化 、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 推 进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非 犯 罪化 , 新 刑诉 法 专 门建 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赋 予
效应 。 ( 二)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与 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关 系 按 检 察 机关 是 否 对 不起 诉 享 有 裁量 权 的标 准 ,
附条 件 不起 诉 , 指 检 察机 关 对 于 某些 符 合 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基 于对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身状 况 、 公 共 利
第 1 1卷 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we s t Ag r i c u l t ur a l Uni v e r s i t y( S oc i a l S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成年 人 , 《 刑事 诉讼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规 定 : “ 对 于
我 国刑诉 理 论将 不 起 诉 划 分 为两 种 类 型 : 法 定 不 起 诉 与相 对不 起诉 ( 存 疑 不 起 诉 为 法 定 不 起诉 的一 种
特殊形 式 )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具 有 鲜 明 的 自 由裁 量 特 征, 应 是 相 对 不 起 诉 的一 个 子 概 念 。
人 民 检察 院 对符 合 条件 的未 成 年 嫌 疑 人 进 行 帮 教 考 察 , 依 其 表 现 来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的 裁 量 权 。从 法 理 基 础 出 发 , 结 合检察实践 , 提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04
CATALOGUE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摘要】本文围绕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及对策展开讨论。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情况,即基层法院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遇到的困难。
研究目的则是希望通过对这些困惑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在分析了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包括宣传教育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和司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优化司法机制等对策。
最后在结论部分进行总结与展望,同时指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解决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推动司法机关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基层院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困惑、对策、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监督检查、司法机制、总结、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落实。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灵活多样的刑事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过程中,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也面临着一些困惑与挑战。
一方面,基层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偏离本意的情况。
社会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质疑,担心可能会导致法不公正,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探讨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解决这些困惑,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
通过研究,可以促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也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而增设了许多特别条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操作进行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考察期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轻刑化、刑罚个别化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数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该工作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以及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继续开展的难题。
而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第一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明确、正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适用范围存在比较大的跨度,根据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行规定,有些是仅针对在校生或未成年人,而有些地区则是连成年人也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象范畴。
而新刑诉法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2)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新刑诉法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所涉嫌的罪名进行的明确的要求,即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一、适用条件较为苛刻
依据现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前提较多:第一,适用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第二,触犯的罪名只能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之一,且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发时高三学生刘某(成年)与高二学生杨某因同时喜欢一个女同学而发生矛盾,两人约定转天定点打架,之后刘某(成年)纠集同学徐某(成年)、王某(成年)等其他同学(均未成年)与杨某(未成年)及纠集的同学(均未成年)在校门口附近马路上持木棍、甩棍聚众斗殴,斗殴过程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分钟,造成两人轻微伤。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刘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已经高三毕业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大部分已经进入大学、大专院校学习;杨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升为高三年级也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正在积极备战高考。
通过审查查明:大多嫌疑人因“哥们义气”一时糊涂参与斗殴;双方虽持械参加斗殴但目的主要为摆架势、撑场面,主观恶性不大;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互不要求赔偿;各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均有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成年)、杨某(未成年)均有自首情节,徐某(成年)、王某(成年)在案中起从属作用。
检察机关只能依据法律,将刘某、徐某和王某移送起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尽量将刑罚带给他们的损害降到最小,对其余嫌疑人依法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
如果仅仅从法条的适用上来讲,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但是如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又让人有点说不出来的苦涩。
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就是让“浪子”回头,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它体现的是“罪责刑的一致”但更是法律的人文关怀。
就本案来讲,刘某、徐某、王某案发前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无不良行为其本质不坏,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案发后已然有了悔过之心,他们正在用良好的表现弥补之前犯下的过错,这正是刑罚的特殊预防所期望产生的效果。
二、适用程序繁琐,“条件”作用不明显
(一)繁琐的适用程序
1.刑事和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前置性程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但却没有规定上述主体的意见是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产生羁束力。
根据禁止性规则需要明文规定的一般法理,结合“诉权便宜”的立法基础,不难推出:即使相关主体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基于法定的司法裁量权决定适用。
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维护上述主体的诉讼权益,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原因有二:
第一,诉权的行使专属于司法机关,其行使过程必须自由体现司法机关的自主意思,即诉权的行使过程必须体现出独立性,此点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
如果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受制于其他主体的意思表示,有违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原则,实为不妥。
第二,检察机关依职权自主决定相应事项,不代表对相关主体诉讼利益的剥夺。
我国的法律设定了一定的司法救济措施,比如: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直接提起自诉;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如此,怎能说剥夺了相关主体的诉讼权益呢?实践中,之所以将刑事和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性程序,一是怕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上访、缠访,破坏当下的稳定局势和社会环境,激化社会矛盾;二是通过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被害人的诉求都合情合理,因一个轻微伤而“漫天要价”、“狮子大张口”的被害人大有人在,不得不承认有些被害人以此作为换取嫌疑人从轻处理的筹码。
我们承认被害人确实受到了创伤,应该给予补偿,但是即使是惩罚性的补偿也应在一定比例范围之内,不可过于显失公平。
2.多而繁杂的中间环节。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环节一般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提请检委会审议→检委会讨论同意→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帮教→作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决定。
之如此确定步骤,一方面是严格限定诉权的自由裁量范围,防止“诉权便宜”主义的滥用,另一方面
也是基于我国当下较低的司法实践水平而设置的监督环节。
这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每多一个环节,办案人的工作量也会相应的增加,特别是随着我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其工作量甚至会成倍的增加。
再加上我国社会化帮教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帮教工作上的困难,都不断削减着办案人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
(二)“条件”作用不突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所附“条件”。
然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所附“条件”都没有具体性的指导规定。
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7条的规定应属于“条件”。
但是如果我们细看,就不难发现这些所列项目与取保候审期间所须遵守的义务、缓刑执行期间所须遵守的义务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身的特点与优势。
倒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8条所规定的内容与“条件”的应有之义相契合,然而却是考察期可以进行的矫正治疗,并不是换取“不起诉”的所附“条件”。
实践的案例常常让我们思考,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到底应该是什么,其着眼点到底在哪?依据现有法律,只要对适用对象的行为稍加管理,考察期后就会被决定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防犯罪、矫正行为的功能性作用如何体现?其仅仅只是多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犯错的机会而已,对于能给他们的思想、行为造成多大程度的触动值得我们深思。
实践中,我们混淆了“条件”的概念和作用,“条件”应该是我们矫正理念、
修补理念、惩罚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不是简单意义上行动上的拘束。
三、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