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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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 (4)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5)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 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 诉讼的行为; (6)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三,附加义务笼统、单一; 再次,从第四项条件而言,“按照考察机 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过于笼统,对 于按照哪个考察机关、接受何种矫治和教 育没有规定,仍需要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 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二,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于 什么情况属于悔罪表现,立法并未作进一 步解释; 其次,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大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不利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效果之实现;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 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 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 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 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 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研究
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法 修正案》 ( 以下 简称 新刑事 诉 针 对个案 的特 点做 出正 确 的处理 。 讼法 ) , 在特 别程 序 中增 加 了未 成年人 刑事 案件诉 讼程序 , 并设 立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与相对 不起诉在 适用主体 、 适用 罪行 、 适 用 了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 。该条 明确规 定 了附条 件不 起 诉的 案件 范 方 法及法 律效 果方 面均存 在 明显界 限
应运 而 生的 。

( 一) 适 用 主 体 不 同
新《 刑 事诉 讼法》 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限定于 未 成 年人 。 而 根据 《 刑事 诉讼法 》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之 规定 , 对 于 犯罪 情节 轻微 ,依 照刑 法规 定不 需要判 处刑 罚或 者 免除刑 罚 的, 人 民检 察院可 以作 出不起 诉决 定 。 由此可 见 , 在 我 国, 任何 公 民均可 以适用 相对 不起 诉 。
诉” 、 “ 诉前 考察制 度” 等 名义进 行试验 , 推 行附条件 不起诉 的改 革 那 些微 罪的未 成年 人犯 罪嫌疑 人 , 本 应受刑 罚 处罚 , 但 基于 某些
探索 , 得到 了专 家、 学者 们的肯 定 , 也取 得 了较 好 的法律效 果与 社 会效 果 。 但 由于没 有立 法依据 , 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犯 罪嫌疑 人经 考察, 表现 良好 的 , 最 终还 是依 据相对 不起 诉 的法 律条款 作 出处 理, 使得 附条件 不起 诉不 得不 依 附于相对 不起 诉 , 限制 了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产 生促进 了相 对 不起 诉 的 完善 谈及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 设立 , 还 要从 完善相 对不起 诉权 说 起, 我 国 的相对 不起 诉制 度存在 着一 定 的局 限性 , 如 适用标 准模 糊, 适 用 门槛 偏 高 , 教 育改造 效果 偏低 等 。这些 局 限性使 检察机 关在 行驶 相对 不起 诉权 时 , 法律 效果和 社会 效果 不甚 理想 。 为 了 解 决 以上 问题 , 我 国应刑 罚轻缓 化 的世 界刑法 发展 趋势 , 借鉴 外 国经验 , 进 行实 践探索 , 最终在 诉与不 诉之 间建立 了一个 缓冲段 , 设立 了一套 适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专 门标准 , 降低 了不起诉 的适用 门槛 , 设定 一定期 限 的监督考察 , 最终 做 出不起诉 的处理 , 并将 该 制度 的适 用主 体 限于涉 罪未成 年人 。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 与相对 不起 诉 的逻辑 关 系 在权利 的行 使上 , 附条件 不起诉 针对本 来需要 起诉 的未成 年 人, 相 对不 起诉 针对 的是不 需要起 诉的 人 。 两 者 都是 检察 机关 贯 彻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策 , 有 效节 约司 法资源 , 参与 社会 治 安综合 治理 , 有 效保 护 犯罪 嫌疑 人及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合法权 益 、 化 解社 会 矛盾 、 修 复社 会关 系的 良好途径 ; 同时 , 附条件 不起 诉也 是对涉 罪 未成 年人“ 教育 、 感化 、 挽 救” 的方 针及“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 工 作原 则 的有利 遵循 。 我 们不 难看 出 , 附条件 不起 诉与相 对 不起 诉 都是 检察 机关 不起 诉裁 量权 的体现 , 它们 与法 定不 起诉 、 证据 不 足不起 诉 一起 共 同构成 了公诉 案件 的不 起诉 制度 。 刑 诉法 关 于 附条件 不起 诉与 相对 不起 诉 的适用 都规 定 的是 “ 可 以” , 也就 是说检 察机 关具 有选择 权 , 两者 的界 限不好 认定 。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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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研究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现在该制度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

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使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

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观点仍纷争不断,远未达成共识。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的被不起诉的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能在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中寻找立论依据,但却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

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

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精神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景与现实意义(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景实践中,早在1992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采取“诉前考察”的形式,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 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延期起诉,考察期为三个月。

之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检察院等,也先后探索了附条件不起诉。

由于这一不起诉方式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符合世界不起诉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因而很快得到全国许多检察机关的效仿,各地检察机关纷纷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2009年6月27日,我院检察委员会通过《夏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近几年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有7件8人,而且适用主体上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我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中明确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其中。

至此,给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最早是从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开始的,然后得到学术界专家的推崇,由于实践的改革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得到了中央司法改革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

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

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确立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2.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

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

甚至于有的被告人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

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

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的治本之策。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和条件在理论上,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这是一种折中说。

新修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即严格限定了主体范围,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修正案增设了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其中,该修正案详细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案件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都作出了规定,基本制度架构已经形成。

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亟须改进。

(一)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仍未清晰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显然,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案件范围上存在重合,对于一些轻罪案件,二者理论上都可以适用。

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以及对于具体个案应当如何选择适用,并没有解决方案。

(二)适用案件范围过窄修正案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我们认为,该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较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

将犯罪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各地的试点差距较大。

二是犯罪限于三类犯罪。

即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类犯罪。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犯罪类型,会存在对犯罪“不同对待”的嫌疑,而且从目前各地试点情况看,都没有限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犯罪类型,如果限制,就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难以适应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是刑罚限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裁量权,应当适用于轻微犯罪。

但是修正案将其限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如果这里规定的“一年有期徒刑”是指法定刑,未免太严,因为从刑法规定看,在上述三类犯罪中,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两个,即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2 条) 和偷越国( 边) 境罪( 第322 条) ,如果是指裁判刑,又显得宽泛,因为任何轻罪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从改革探索情况看,各地基本上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

(三)缺乏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内容是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附加一定的条件,只有所附加的条件是合理的,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才具有正当性,也才能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因而在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附加的条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修正案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了一些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即第268 条第3 款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这些义务都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所规定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或妨碍侦查活动,因而这些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加条件。

五、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来源于司法实践的一种新制度,只有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经验,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

然而,修正案没有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经验,难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

因此,要在我国建立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应当对修正案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条件中增加“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的条件,以此来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

不能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关条文内容修改后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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