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案

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案作者:张士海杨光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2期匿名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2017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婷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流均镇渔业村八名渔塘承包户状告村委会并胜诉的案件,暗含不可告人的隐情,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避免集体利益受损。
虽然举报内容不太具体,但宋婷对此仍十分重视,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了解该案情况。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该案情况,并认为作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渔业村应该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2年2月16日,该村郭绾等八名村民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分别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170余亩渔塘,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14年年初,外村人龚平被任命为渔业村党总支书记。
龚平到任后不久,无锡一家公司应邀来到渔业村考察,拟在该村水面上进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于是,村里决定将承包出去的所有渔塘全部收回。
随后,渔业村成立了评估小组,对所有承包户在渔塘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
2015年4月16日,评估小组与八名承包村民协商达成一致,村里赔偿八名承包户各项损失合计50多万元,八名承包户对此表示满意,并很快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又横生事端。
2015年年底,上述八名渔塘承包户突然提出,村里当初提前收回渔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据此,村里应该向八名承包户支付这笔违约金。
而龚平认为,在村里收回渔塘时,已经和八名承包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因此拒绝就违约金进行二次补偿。
2016年3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郭绾等八名承包户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渔业村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向每名承包户支付违约金和预期损失共计40多万元。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9•【分类】其他正文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在民生方面的美好愿景。
今天,淮安中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希望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一因赡养方式发生纠纷时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基本案情年近9旬的王大爷和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2002年,王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迁,得拆迁款8万余元。
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王大爷和妻子决定将拆迁款给二儿子王二,同时和三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
该协议约定:老房子的拆迁款全部归王二所有,同时王二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及其爱人留一间卧室,该卧室由父母住到临终,厨房、客厅、大门都“共走共用”。
两家同居生活期间费用各自负担。
协议落款处三名子女及见证人均签字确认。
同年,王二用拆迁款购买了淮安市区的某处房屋,王大爷及妻子随王二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王大爷的爱人去世后,该房屋于2017年再被政府征收,王二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并得安置款120余万元。
王二用该笔安置款购买了位于淮安市另两处房屋,一处为一室一厅的某公寓房,另一处为三室两厅的大房子。
王二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爷被安排居住在公寓房内。
公寓房内虽然设施齐全,周边生活条件也相对便利,但王大爷毕竟年事已高,一个人独自生活有诸多不便,其提出应像以前一样与王二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其他两名子女亦支持王大爷的想法。
但经与王二多次协商未果,王大爷遂将王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2年签署的协议有效,并由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并共用厨房、客厅、大门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引言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审查和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从不起诉的定义、原则和指导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起诉的定义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既受到法律的规定,又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不起诉的原则1.法定原则:不起诉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擅自决定不起诉,必须依法适用。
2.独立自主原则:不起诉决定权严格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受他人干预。
相关机关无权干预或干预人员责任追究。
3.公正公平原则:不起诉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机会,嫌疑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并权衡各方意见。
4.证据规则原则:不起诉必须依据证据充分性和确凿性作出决定,不能急于结论,必须进行充分的查明事实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不起诉的案例指导不起诉案例指导是针对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分析,总结和归纳出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提高不起诉决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的一些示例:1. 案例一: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案例指导: - 依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交通事故分析报告,可以推断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遵守了交通规则。
-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存在合理的防范措施,被告人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 根据死者家属的意见表示宽恕,无意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分析,本案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
2. 案例二:刑事诈骗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先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适用——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调查为例

保该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 , 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
二、 办 理 附条 件不 起 诉 案 件 过 程 中 发现 存 在 的 问题
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 的工作 素质去推 动 ,否则附条
件不起诉就会成 为纸上制度。
作者简介 :
犯 罪 的 可 能 性及 社 会 危 害 性 。
( 二) 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及审查程序的合理
设置, 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陛。 ( 三) 加强实践 , 认真摸索 , 形成统一 的融合城 乡差别 的附条 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 四) 强化学 习 ,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 能力建设 。 附条
督等情况作 出起诉 或不起诉 的决定。 但 随之而来出现了异议 , 即
起诉裁量权在实践中有 可能被滥用。 而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 , 如 果教育工作跟不上 , 有可能藐视法律 , 重新犯罪。因此在确立 附 条件不起诉制度后 , 还必须切实落实规定 的规范制度 , 确保未成 年人改过 自新。 从 而符合立法的 目的, 达到确实利用附条件不起 诉 的方 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 育 、 感化 、 挽救, 确 保未成年人顺 利
对未成 年人及家 长的申请及 时审查 ,尽快做 出是否适用附条件
不 添 累赘 , 不如让法 院判个
缓刑省事。最终该 院将 田某诉至法院。 三、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 问题 , 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 : ( 一) 争取由政法委牵头 , 组织宣传部 、 教育局 、 民政局 、 司法 局、 法制办 、 关工委 、 工会 、 妇联 、 团委等单位 召开联席会议 , 争取 社会广泛支持 , 形成检察机关 监督 , 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 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 的新局面 。
吹气低验血高,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吹气低验血高,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摘要:
1.吹气低验血高的情况
2.检察院不起诉案例的背景
3.案例的具体情况
4.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吹气低验血高是指在进行酒精测试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的数值低于血液酒精浓度。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本文将介绍一个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启示。
在某地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吹气测试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低于我国法定的酒驾标准(80mg/100ml)。
然而,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0mg/100ml,远高于酒驾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对驾驶员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驾驶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但在吹气测试时并未达到酒驾标准。
此外,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事故后果以及检测结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
检测手段可能存在误差,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依据某一种检测结果。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酒后驾车,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这个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全市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日恰好整整一周年。
这一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强化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件行政处罚类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全市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例一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简要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
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

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近年来,不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其中一些案件的存疑不起诉书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存疑不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的书面决定。
这种决定虽然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但却对其名誉和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以此来探讨存疑不起诉书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张某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张某某是一名年轻的工人,在一次酒后与朋友发生争执后,不慎用刀将对方杀死。
警方随后将其抓获,并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刀具,但其并未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因此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一个重要作用,即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而存疑不起诉书的出现,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被指控贪污,但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
李某某是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被举报涉嫌贪污。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并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保障司法公正。
如果检察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强行起诉,那么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
而存疑不起诉书的出现,则可以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例三:王某某被指控猥亵儿童,但检察机关认为其有悔罪表现而不起诉。
王某某是一名中年男子,被举报涉嫌猥亵儿童。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王某某的行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但其在被抓获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并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另一个作用,即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如果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起诉,那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造成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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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
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
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
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
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
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市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
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我们随后组织蒋某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张某谅解。
在向公安机关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后,公安机关表示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蒋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二、严把适用条件,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我院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验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院党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
我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设置前置程序,使起诉裁量权运行在阳光之下:(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我们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在未成年犯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犯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犯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害人补偿程序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
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
2012年以来,为了消除社会矛盾、帮助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并保护好被害人权利,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中提高了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的工作频率。
首先是加强宣传,以实际效果消除被害人的负面曲解。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宣传,逐步改变被害人和广大群众“调解赔偿就是拿钱买罪”这种观念。
其次,我们强化举措,以真诚态度提高调解赔偿的成功率。
经济赔偿是案件调解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唯一出路。
办案人员的真诚无私的态度,也能够化解被害人与未成年犯之间的积怨。
未成年人态度诚恳、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时候被害人即使拿不到经济赔偿,但是精神上得到的安抚,也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
2012年11月,我们就未成年犯蒋某盗窃被害人张某电动车一案进行刑事和解。
因为蒋某经济困难,早先主动辍学打工资助学习成绩好的妹妹读书。
案发后蒋某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蒋某的忏悔最终打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放弃赔偿请求后表示对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蒋某刑事责任。
最终,我们对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跟踪考核,蒋某能认真吸取教训,表现较好,目前现在考察期内。
(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我们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
对有如下情节的,我们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后有脱逃情节的。
(2)取保候审期间有犯罪行为的。
(3)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
(4)犯罪次数较多或惯犯。
(5)组织、策划、教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
(6)悔罪表现较差的未成年犯。
2012年12月,我院受理公安移送的未成年人高某盗窃一案。
高某盗窃数额合计为5800余元,高某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动自首,按照我省法院量刑标准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母亲金某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
金某与高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我院申请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承办人在社会调查中发现,高某早早辍学,也不上班,不是上网就是打架,村委会表示无力监管。
其父亲瘫痪,母亲忙于上班,也无力对高某管教。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高某个性好逸恶劳,没钱就偷,如无约束还有继续犯罪可能,该案如附条件不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经讨论研究,最终我院对高某依法起诉。
(四)接受监督程序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我们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于公安机关同意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将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再次听取多方意见。
确保我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三、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们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
对于未成年犯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诉前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实施。
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成年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群众多为老弱妇孺,他们素质能力并不高。
一些在城市社区行之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教育帮扶考察经验在农村根本无法行得通。
但是根据“刑法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又不能就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形成城市和农村两种工作制度。
(四)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不能精确区分。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对不起诉表述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在实践中只能是能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就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希望出台相关解释,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必要完善。
(五)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下限偏长。
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敦促其改过自新。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之1年,下限较长,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放弃附条件不起诉。
例如,某个未成年犯可能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缓期执行,现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要遵守规定履行义务,并要承担被起诉的风险。
这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长就会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效率低下,增添累赘,不如让法院判了省事。
尤其是即将高考或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更会有此类想法。
(六)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惑。
首先,我们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标准难以精确把握。
未成年犯的量刑和成年犯有很大区别,一些犯罪情节放在成年犯肯定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放在未成年犯身上则既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教考察中,检察人员自我角色定位不能准确掌握。
我院个别办案人员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诉前审查阶段自我角色定位常常在执法者、教育者及调解者之间徘徊。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一)争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的联席会议,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的新局面。
(二)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前置教育帮扶考察条件及审查程序的合理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实践,认真摸索,形成统一的融合城乡差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四)完善制度,使得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之间能够衔接有序。
(五)加强调研,为立法机关出台解释提供实务参考。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力争为高检院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重点调研以下问题:一是未成年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标准;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的具体判断标准;三是如何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明确责任,加强制约,确保处理公正;四是如何借助外部资源,进一步完善不条件不起诉前的教育帮扶考察方式及内容。
(七)强化学习,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建设。
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素质去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