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院于2008年4月,首次举行对拟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举行不起诉听证会。
虽然此次不起诉听证会并没有冠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衔头,但是其实质上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雏形。
我们从这次实践中深刻地感受到如果是对嫌疑人采取审判后免于处罚形式,则这一“犯罪”标签将伴随着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严重影响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而通过此种方式,能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加以适当的引导,将使他们更容易回归社会。
此后我院制定《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规定在未成年罪犯,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以及警示教育工作。
附:《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中央政法委布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年—2012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及时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
(5)其他符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属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3)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4)没有监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5)其他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附条件不起诉5件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附条件不起诉5件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2021-03-03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
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
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
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
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
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
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
案发后,胡某某母亲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加强监护。
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顺口溜

附条件不起诉顺口溜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机关决定不对某人
进行起诉。
下面是一个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顺口溜: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保护有约束。
条件合规勿再犯,免除法律的惩罚。
合作积极并认错,机关或许会宽宥。
但若违约再犯罪,法律将再度严惩。
这个顺口溜通过押韵和简洁的表达,概括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基
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它提醒人们要遵守条件,积极合作,并且警示
再次违法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顺口溜,不代表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侦查,或者在侦查阶段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灵活相结合,提高法律审判的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明确一些条件。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危害,未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赃款、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积极抵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再次,关键的被害人达成谅解,对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同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最后,犯罪人具备良好的社会表现和悔罪表现,未再犯罪,有较强的自我改造能力。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可以从源头上降低犯罪率。
一些较轻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对较轻,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依法给予犯罪人一定的宽大处理,增加犯罪人对法律的敬畏,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一些犯罪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不高。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及时了结这些案件,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犯罪案件,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已经基本得到了赔偿,没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尊重被害人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然而,也要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实施的标准操作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高。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以及标准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多,需要尽量公开、透明的程序。
对于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等,要进行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权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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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他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旦有越轨行为就会被贴上违法犯罪标签,不仅行为人会被社会视为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会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直接往社会所认定的标记走(逆反心理),最终愈演愈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人。
[1]为了克服犯罪学上所谓的“标签效应”给被指控人(尤其是轻罪犯罪行为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各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和一些制度构建发生了某些转向。
具体而论,微罪处分、中间处分、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犹豫、缓刑和假释等都是其转向的具体体现。
然而,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因拥有自身的特点,在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以及化解刑事纠纷等方面能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含义及其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认为可以暂时不予起诉的,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2]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轻微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维持社区安宁和社会稳定,集中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轻罪。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就是给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本人又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避免因被贴上“犯罪标签”而带来的负面效果。
(2)检察机关享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选择起诉也可以选择附条件的不起诉,行使自由裁量权。
除了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3)附条件不起诉是附期限和附条件的,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特征。
从实质来说,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的,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等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
(4)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只有在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才具有与不起诉决定一样的效力,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刑事政策根据(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多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
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是指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是检察机关斟酌各种情形后,有权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即检察机关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自20世纪初期,起诉便宜主义已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确认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起诉裁量权。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个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人的矫正、对未然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的考虑,最终裁量使一些犯罪案件不必流入审判程序。
而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通过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起诉便宜主义。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裁量权,使其能够通过不起诉决定适时地终结一些已经开始启动的诉讼程序,不仅是效益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实现正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价值内涵,而且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精神遥相呼应,是对其在制度设计上的一次成功尝试。
所谓恢复性司法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
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通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解决犯罪发生后的实际问题。
[4]而恢复性结果是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体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生活恢复常态,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
而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以及对公共秩序的挑战,使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与挑战。
[5]在犯罪发生后,经由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不起诉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通过面对面的协商,一方面被不起诉人通过深刻反省,逐渐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继而产生的消极影响;而另一方面,被害人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乃至精神痛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恢复性司法倡导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设定附加条件。
但这并不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要条件,即使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认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为宜时,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这是因为保护被害人利益不能影响司法工作正常进行,被害人由于其立场,往往过于注重自身利益,考虑因素不会太全面,而检察机关还承担着挽救犯罪人、维护公益的职责,这应该更为重要。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刑事政策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不仅依赖其深厚的法理基础,而且也符合我国现行的一些刑事政策的要求。
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二是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不限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对象。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使他们更易于回归社会,有未来和前途。
而如果是审判后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以有罪为前提的,这一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心理,以及未来回归社会伤害很大;三是诉讼和解的精神和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
实际上是,诉讼和解有利于减少上诉率、申诉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也是世界的潮流;四是诉讼经济的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在起诉环节解决一部分案件,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而且凡是经过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再犯罪率相对也少很多,他们会感受到法律的宽大,没有前科的阴影,从而更容易改过自新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性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考察监督,并根据考察监督的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的特点,既避免了作出决定的草率性,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所达成的一个附条件协议的履行过程,应当同时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且属于轻微犯罪。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犯数罪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必须经被害人同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特定之义务从而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且同意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处分所谓附带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对犯罪嫌疑人科处的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起诉程序;否则,检察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补偿;3.提供免费的社会服务;4.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程序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向检委会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听证的情况,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依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根据现有的检察工作规定,自侦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间,并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社区、村组)、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
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考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当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继续侦查或起诉:1.违反法定义务;2.附条件不起诉前,故意犯有他罪,而在考察期间内被查处的;3.故意犯新罪的。
检察官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已履行的部分义务,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六)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