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起公诉 , 以 现为不起诉 。 也可 表 但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 , 不
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 , 已经具 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 条件的案件 , ; 检察官只能作出不起诉处分。因此尽管不起诉裁量权表现
现形式不同 , 者叫法不一 。根据德 国刑诉 法, 学 将其称之为
度定名为“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 2
讼理念 , 综合考虑一定的因素 , 认为没有立即提起公诉交付 审
判的必要; ) ( 检察官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后 , 3 为犯罪嫌疑
人设定一个 暂缓起 诉的期 限作 为考验期 限;4在考验 期限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体效 力是指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做 出后能否再起诉 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 期间 内, 没有产生实体效力 ; 但是在考验期满后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 否产生实体效力 , 国做法不一样。在德 国和 日本 , 各 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在考验期 间, 并不产生实体上 的效力 , 而且根据两国
中图分类号:9 ̄ D2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3 — 72 Oo — 0O 1 10 46( l4 05一( (8 鲫 3 诉法 , 将其称之为“ 起诉犹豫” 制度 ; 我国台湾地 区亦将其称之
附条件不起诉 已是众多 国家里 设置成熟 的一种不起诉
制度。近年来 , 我国学术界关 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展开了
・
D ・
形式包括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 并非所有 的不起诉都是 但
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 的体现。 _ 4 附条件不起诉 是检察官针对轻罪 刑事案件 , 犯罪嫌 疑人 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 , 但是 出于诉讼 经济效率或者对犯罪人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金竺!竺竺!!望堕:ii羹圈匮豳圈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朱小燕吴刚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自推行以来,对该制度的质疑之声从未间断,焦点在于对其合法性的质疑,本文旨在通过适当的辨析,论述其合法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导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法律依据的缺失、所附条件的难以把握,法律监督的不到位等等。
而焦点则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笔者就试从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入有罪,其犯罪行为与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介于可以起诉与可以不起诉之问,为慎重裁量,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或要求其进行法益补偿以观察其人身危险性、修复社会关系,并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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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基于“诉讼经济”、“当事人化”、“再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等功能目标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等四方主体的博弈过程,并由此衍生出检察官主导下法院同意、被不起诉人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等几个变量,围绕功能、主体这两大要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前提、主体参与和所附条件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制度设计。
我院于2011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1],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基本法。
虽然只有简单的三个条文,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考察等做了的规定,应当说,基本上勾画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貌。
本文拟探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纵观世界各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尽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
一.诉讼经济:法院立场观察附条件不起诉发端的制度诱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了疏解案源,节约司法资源。
我们知道,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之基本目的,然过度细密而繁杂的诉讼程序不免徒增诉累,耗费司法资源,于社会和被害人正义之实现未必有利,因此诉讼经济乃为近代诉讼法日益重视之重要课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法学派的兴起,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国家,为解决犯罪数量绝对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羁押和拘留人犯过多等一些实际问题,提出了“转向”(diversion)或“程序分流”的理念,即以审判的“必要性”为限,将“无审判必要”的案件分流在审判程序之外,且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依不同的审判程序处理。
[3]犯罪化之角度,就轻微犯罪,交通事故、家事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使犯人得以避免被贴上标签并减轻司法负担。
易言之,在审检实务积案量一向高居不下的背景下,藉由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得以使轻微案件迅速结案,并减轻法院审判负担,发挥司法资源之经济效用。
可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之初,就承担着要减少刑事案件进入审判体系的数量,以减轻审理负担,这一政策上的功能目标。
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增订缓起诉制度立法说明为:“确实发挥节俭案件之功能,使向法院起诉之案件减少”,即表明缓起诉之主要目的为节省检察官到庭实行公诉与法院工作的负担。
[4]豫制度,实务运作之结果,也确实发挥了节减案件之功能,使向法院起诉之案件大量减少,被誉为“精密之司法”。
有数据表明,1999年日本处理涉案人数共2198003人,其中有746295人作出起诉犹豫处分,占总人数的34%。
[5]二.恢复性司法:被害人立场观察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始构想,就是建立在以补偿取代刑罚的转向思考上,制度之目的还是为了犯罪人再社会化或除罪化着想,而非为了被害人着想。
但是随着被人害人学的兴起,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对待,逐渐呈现一种“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论点,也就是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再仅以刑罚权的行驶为依归,而是主张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由国家在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建立某种沟通机制,促使双方实现和解与补偿,以取代单纯的刑罚。
因为被告被定罪量刑,对被害人来说,可能只是正义被实现的聊以自慰的感觉,这样的感觉不仅不能作为被害人实际损害的补偿,甚至还会进一步排挤这种补偿或赔偿的可能。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促进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或从事某种公益。
一方面,需要对被害人被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赔偿或补偿,这是对狭义被害人所受侵害的一种“回复”;另一方面,需要从事一定的公益活动或是向国库支付一定款项,者是对其行为所破坏的、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回复”。
因为对于无被害人的犯罪,往往是对社区关系或共同体的侵害,在这个意义上,整个社会关系是广义上受害人,因而要求侵害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或是弥补共同体的损害。
其方式就是通过捐钱给公益团体,或是对社区、公益团体进行劳动服务,藉此修补与社区或共同体的关系,并促使加害人自发性的反省自己的错误。
不仅如此,这种象征性的补偿措施的作用,乃是为了平衡无被害人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人无法通过对被害人加以补偿而获得暂缓起诉的待遇所形成的不平等现象。
[6]对此,也有学者怀有“花钱买刑”的担心。
由于“补偿”乃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一环,在此情形下,附条件不起诉在形式上,或许真的会使大众有花钱买自由的错觉。
但既然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则这样的印象应不足以否定制度的精神与目的。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附有许多条件和监督救济机制,单纯的“花钱”, 并不能够实现“买刑”。
三.当事人化:检察院立场观察以上三个功能目标,并非平行而设,诉讼经济和被不起诉人的再社会化,应当说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的直接目标,只不过前者是早期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随着“特别预防理论”的兴起,方逐渐让位于再社会化这一目标。
至于恢复性司法,也只是在被不起诉人“再社会化”的背景话语下,顺应被害人学的兴起,而附带所实现的功能,非制度设计的初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个功能都已成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所承载的目标,尽管各有所侧重。
1997年,美国司法部制定了延期起诉的标准,勾画了这一机制的三个目标:一是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使他们由传统的刑事程序转向接受社区监管和服务,从而防止再犯;二是节约起诉和审判资源,以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大案要案当中,三是提供一个适当的对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被害人回复损害的平台。
[7]至于这里的当事人化,并非附条件不起诉所追求之价值,而是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度设计正当化的理论依据,而非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赋予检察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然检察官是否及缘何有权单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命题。
事实上,在不同的诉讼构造下,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性质,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一是准司法官的性质。
该说认为检察官之裁量处分权乃法院刑罚权的授权,原则上应经法院之同意。
[8],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的同意。
[9]主义的背景下,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基于“法院保留”原则等要求,检察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尤其是对于检察官诉为之指示和命令,必须经过法院的事前授权或事后同意,方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二是具有当事人处分权的性质。
该说认为检察官乃当事人,其裁量不起诉,乃是其刑事当事人处分权,对起诉权的一种放弃或处分,毋庸法院之同意或介入审查。
认为检察官乃当事人,其裁量不起诉乃纯属一方当事人之起诉起诉放弃,毋庸法院之同意或介入审查。
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下,关于有无追诉必要之裁量,属于检察官处分权之一环,性质上不宜由法院于事前介入审查。
另一方面,检察官为了更好的实现追诉目标,必须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因为“正式社会控制机构中如果没有一点点灵活处理权的情况是难以现象的。
没有这种权力,司法就会过于刻板。
”[10]注释:[1]从我院已办理的5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其中3起已作出不起诉决定,2起尚在考察期间)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一位伤害案的高中生顺利考上了大学,一名盗窃案的大学生顺利找到了工作,一名酒后交通肇案的高校舞蹈老师拿到了国际比赛金奖。
另可参阅林莹、隋玉利:《蓬莱市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2]当然,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上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称之为“延缓起诉”(deferred prosecution),德国为“暂时不予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我国台湾地区为“缓起诉”。
制度名称虽各不相同,但都有“暂缓”之意。
我国早期多称“缓起诉”或“暂缓起诉”,近年来,多称“附条件不起诉”,并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
可参阅:陈光中:《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为行文方便,后面论述域外相关制度时,为保持一致性,皆采用我国现行通用的“附条件不起诉”。
[3]see developments in the law--alternatives toincarceration, 111 harv. l. rev. 1863, 1902-03 (1998).[4]吴伟豪、陈运财:《缓起诉制度实务运作状况之检讨》, 载《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3年第18期。
[5]吴巡龙:《我国应如何妥适运用缓起诉制度》, 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年第35期。
[6]王皇玉:《刑事追诉理念的转变与缓起诉——从德国刑事追诉制度之变迁谈起》,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7]u.s. attorneys’manual § 9-22.010 (1997). “prevent [ing] future criminal activity among certain offenders by diverting them from traditional processing into community supervision and services,”“sav[ing] prosecutive and judicial resources for concentration on major cases,” and “provid[ing], where appropriate, a vehicle for restitutionto communities and victims of crime.”[8]可参阅吴伟豪、陈运财:《缓起诉制度实务运作状况之检讨》,载《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3年第18期。
[9]《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a。
[10][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