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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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能够较 大程度保 障 当事人的人权 , 免无罪判决。 实践 中, 避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以及 立法技 术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刑 事不起诉制度还 留有 缺憾 , 亟待 完善。因此 , 完善我 国刑 事不起诉 制度势在 必行 , 如补 充和完善 法定不起 诉
条件 , 增加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起 诉 的 规 定 等 。
二、 不起 诉 制度 的价值
价 值一 词 , 从法 理上讲 应作 法 律上 的狭 义理 解 , 即指 作为 主体的人对 于作为 客体 的法律 内涵 的应 有价 值 因素 的认识 , 是法律对人的需要 的满足。这种 价值 含有两个层
一是精神价值 , 二是工具价值。前 者指人 类对 自己生存 等都作 了规定 , 本上形 成 了 比较 完 善的不起 诉 制度 , 基 这 面 : 条件 和规则 的意识 , 是一 种社会 化 了的理 性 为不起诉 制度在 司法实 践 中的 正确 适用 提供 了法 律依 据 发展 的秩 序 、 后者指法是 实现 一定 目标 的手段 。从 和制度 保障 , 但诸 如法定 不起 诉 的适用 对象 不全 面、 定 和理智 的法律需求 ; 酌 不起诉 的适 用范围过 窄等 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 实践效果来看 , 不起诉制度的法 律价值在 于其 在实现刑 事 诉讼 目的中的用途或积极作用 。这 种价值具体表现为 :
对此 持 支 持 观 点 的西 方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家 的 罪嫌疑人认定有罪但追究 刑事 责任 已没有 实际意义 , 或者 缩 小 诉 讼 成 本 , 代 表 人 物 波 斯 纳 认 为 , 了提 高 司 法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 为 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没有 不追 究的好 , 而使追究 成为 一 从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不起诉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即调和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在追求和谐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研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的,而且性质也完全不同,绝对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的类型;存疑不起诉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定罪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而作的不起诉。

一、目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一)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524人,不起诉5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4%;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97人,不起诉3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2.1%;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86人,不起诉47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1%;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781人,不起诉54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

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实现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无法体现不起诉的应有价值。

(二)不起诉情形的涵盖在立法上存在疏漏。

1.关于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但是,列举不够周全,概括式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明确。

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J n . 0I u .2 l
Vo . No. 124 2
【 事法 学论 坛 】 刑
存 疑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不 足 及 完 善
马 彪
( 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山 山西 太原 00 1 ) 30 2
[ 摘 要 ] 存疑 不起 诉 制 度 是 刑 诉 法 “ 罪推 定” 则 和 诉讼 经 济 和 效 率原 则 的 重要 体现 。 无 原
2 公 诉 转 自诉 制 度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度 设 置 流 于 形 . 制
下 , 个 诉 讼 阶段 的机 关 有 权 决 定 在 自己 的职 权 范 围 内作 出 各
对 被 告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利 的 判 定 , 止 诉 讼 程 序 。 因 此 , 终
式 。 刑诉 法 明 确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维 持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 对 被 害 人 可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 被 害 人 也 可 以 不 经 申诉 , 接 向人 直 民法院起诉。这种诉 讼模 式 在司法 理论 上称 为“ 诉 转 自 公
2 1 年 6月 01 第2 4卷 第 2期
山 西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o mi it tr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e f rAd n s ao s t t r
这 一制 度在我 国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均存 在一 定 的缺 陷 , 应在 立 法上 对 这一 制 度 重新加 以界 定 , 增
加 法 院对存疑 不起 诉 的 审查程序 并赋 予被 不起 诉人起 诉权 。
[ 关键词 ] 存疑 不起诉 无罪推 定 ; 事诉 讼 刑 [ 中图分 类号 ]D 7 [ F 3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 2—10 (0 1 0 0 0 0 5 0 2 1 )2— 13— 2

不起诉决定权限制的制度逻辑与改良

不起诉决定权限制的制度逻辑与改良
月2 0日。
③参见2 0 年 《 09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 》。报 告指 出,在2 0 年期 间,提起公 诉的犯 罪嫌疑人 为I4 8 7 , 08 1 3 9.- ] ,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为 2 8 1  ̄ 9 7 A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总 数 为 17 7 8 , 13 6 }- ,被 作 出不起 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 %。 4
意 见 ,因此 矛 盾被 有效 地掩 盖 ,就 不可 能 引起各 类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犯 罪 嫌 疑 人 的 1 4 %左 右 ②; .5 3
2 0 年 ,人 民检 察 院对 于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案 件 作 08 一 出 不起 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4 %左 右 ⑨ 而且 表 现 为在 每 一 年 的前 9 月 对 。 个 案件 作 出不 起 诉 决定 持 慎 重 态度 ,而 在 后 3 月 则 个 用不 起诉 决 定 消化疑 难 案件 。 ( 3)检 察 机 关 内部 的事 后 复查 。基 于 提 高 检 察机 关工 作 质量 的需 求 ,对 案件 退 回补 充侦查 、撤
决定的迥然不同的反映,体现了舆论对起诉决定的认
同、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与 限制 。 ( 2)其 他 监 督 机构 的监 督 。这 种监 督 表 现 为 政 法委 、人 大 、政协 、纪委及 监 察 系统对 检 察机 关 工作 的监 督 。对 于提 起公 诉 的决 定 ,被 害人 与社 会 公众 在 心理 方 面能够 接受 ,而被 告人 一 方基 于对 被 告人 涉 嫌犯 罪 的不完 全 知情 因 而不 能提 出有 价值 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议

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议

据文献资料表 明,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 中就有对 犯罪嫌疑人
的 不 起 诉 的 规 定 。 1 4 华 北 人 民政 府 颁 布 的 《 于 县 市 公 安 机关 9 8年 关
定 的 悔过 措 施尽 快 地 回 归 社会 。
( ) 三 相对 不起诉 满足现代 司法对人权保障 的客观需要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提起 公诉或被判处刑 罚, 惩罚” 除、 当“ 解 重返
பைடு நூலகம்
但凡存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告人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不
利 益 。 而 , 果 能 让 不 利 益 在 司 法 机 关 权 衡 之 后 于 遁 当 的 时 机 恰 如 然 如
了免予起诉 , 但保 留了免 予起诉 中的部分合理 内核, 扩大 了不起诉的 范 围, 设立 了现行 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 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 2条第 4
社会 时 , 于 惯性 心 理 , 们 仍会 不 由 自主 地 记 住他 的“ 点” 从 而 或 基 人 污 ,
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 的规定》 对于汉奸、 务及 内战战犯 中, 特 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 , “ 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再则纵系罪犯,
而 以 不起 诉 为 适 当 时 , 公安 机 关 均 有权 释 放 , 予起 诉 , 法 方 面不 则 不 司 得 干 涉 ” 15 。 94年 、 9 9年 《 民检 察 院组 织 法 》 17 人 也对 此 作 了规 定 。
其分地结束, 就是对犯罪嫌 疑人人权最 大的保 障与维护。 三、 相对不起 诉制度 中存在 的缺陷
( ) 对 不起 诉 的适 用 空 间狭 窄 一 相 鉴 于 17 9 9年 刑 事诉 讼 法 中 免 予起 诉 权 力 被 滥用 的 经验 教 训 , 现 行 刑事 诉 讼 法 规 定必 须 同时 具 备“ 罪 情 节 轻 微 ” “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犯 和 依 需要 判 处 刑 罚 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时 ,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由裁 量 两 才 是 否 起 诉 。 立 法 意 图 上看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然 是 出于 限制 相 对 不 从 “ 显 起 诉适 用 范 围 的 目 的而 被 写 入 该 条 款 的 。 “ 对 不 起 诉 限 于 轻 微 犯 相 罪 , 局 限 性 无 异 于 扼 杀 、 裂 了 该 制 度所 蕴 含 的 机 能 ” 。 且 , 如 其 割 而 对 何 认 定“ 罪 情 节 轻 微” 法 上 没 有 一个 相 对 明确 的 标 准 , 也无 形 中 犯 立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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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
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独立性仍然较弱,与立法
精神、人民需求、立法追求等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理念、
客观情形、法律制度、司法主体等方面的不完善。

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从
国外经验中引以为戒,我们竭力从多方面健全与重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不起诉;控审分离;人权;制约机制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
我们知道不起诉制度主要是检察院不起诉的行使。

此处所说的刑事不起诉权,亦就狭义而言,就是指公诉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抑或不适宜起诉的时候
不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权力。

自从控诉和审判分离原则得以
确立,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了控诉式诉讼制度,由此,现在意义的刑事公诉制产
生了。

完整意义上的刑事公诉制度,包括刑事起诉制度与刑事不起诉制度。

因而,虽然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形式各异,内容有别,但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刑
事不起诉制度。

一个国家的是否科学以及健全的重要指针是其国内刑事不起诉制
度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合理。

二、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设定不够周密,存在漏项
在实践中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案件曾经生效判决确定或者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检察院该如何处理?显而易见,此种情形并不属《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须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之一,然而现有的法律程序却不能够
马上的来补救,检察院也只能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应通知立即释放。

这时如果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种处理办法直接带来两个问题:(1)形成程序倒流,明知是无罪的人不能马上得到纠正,还其自由,而还要象皮球一样被踢回原处。

(2)如果是本院自侦的案件纠正起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
的建议,不撤销案件,而将案件重新又移送给检察机关怎么办?据此引发的疑难
问题都无法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

(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司法实践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上控制的非常严格,部分省的适用控制在一
个非常低非常稳定的数值,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观上主要是受“免予起诉”滥
用阴影的困扰,担心一旦放开对不起诉的控制,会重蹈“免予起诉”的覆辙,造成“不起诉决定”的滥用。

客观上,缺乏一种有效的从根本上纠正错误的处理方法。

依据一些学者的实证分析,很多国家的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我国。

我们国家长期把
刑事诉讼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具,在严打观念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很少关心起诉率、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问题。

(三)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的精神
检察院是享有存疑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

而且,退一步讲,依据刑事诉讼法
规定,这类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也应作出无罪判决,这里用“可以”一词显然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三、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前,所必须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在理解
上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所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案件都应当经过两次补
充侦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
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前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平息了争端,但也反映出法律语焉不详。

刑事诉讼法用的是“可以”一词,从“可以”的法律意义上讲,就是一般应该,但也可以不这样,这种规定给人造成这
种认识,也就是检察院对是否提起公诉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对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

只有一种情
况例外,在检察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依旧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此时才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再次补充侦查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从理论上讲,
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应撤销原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诉讼。

由于我
们的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决定具有的终止诉讼效力仅仅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充分发
挥相对不起诉应有的作用。

应当放宽条件,突破情节轻微界限,只要较轻又符合
免除处罚情形,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什么是“犯罪情节较轻”,
可以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的最高刑期而定。

有了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其实际操
作起来才不至于“凭心而论”。

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中关于酌定不起诉,主要从刑罚
轻重来考虑的,没有更多地从公共利益出发,因此我们有进一步的完善必要。


们应进一步的允许人民检察院以公共利益权衡为原则进行提起公诉裁量。

应该由
刑诉法来规定一些情节存在,可以不起诉。

例如情节较重,但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已达到了民事赔偿等方面可以扩大不起诉的范围。

吸取外国的“诉辩交易”的
合理内核,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从犯,协从犯,可扩大不起诉范围。

以利于实
践刑罚惩罚首犯、主犯之目的。

我们要充分考虑各个案件的特殊性,对某些轻微
刑事案件,可以采取由检察机关通知司法调解中心调解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调解,这样为适用不起诉制度打开大门。

(三)完善不起诉救济制度
当事人自我救济的一系列规定太过简单化、原则,缺乏操作性,很难有好的
法律效果。

本文认为对该项制度的补救与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
加强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制约;第二,应明确复议、复核等程序以及期限;第三,完善不起诉刑事赔偿制度。

增强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切实可行
的不起诉救济制度的指导标准,我们应制定明确的、具体的标准,避免没有法律
依据的盲目性,从而推动不起诉救济制度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刘少军.法国民事原告人制度评价与借鉴—兼论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比较法研究,2004(8).
[2]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人民检察,2004(2).
[3]姜伟.论公诉的刑事政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3).
作者简介:李业鑫(199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
地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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