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其 次, 附条 件不起 诉制 度通 过 设置 考察措 施等 障碍 , 最 大 组成 部 分 , 刑事 诉讼 基本法 理无 悖 , 从 与 并没有 侵犯 审判 杈 。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和相 对 不起 诉 并不 冲突 相 对不起 诉指 “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法 规 定不需 要判 依 处刑 或者 免除刑 罚 的, 民检 察院可 以作 出不起 诉决 定” 体现 人 ,
以便在 实践 中减 小推 进 阻力 , 消公 众疑 虑 , 到 应有 的效 果。 打 起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司法 改革 司法效 率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l) l0 50 l0 -5 22 O I-4 —2 中圈 分类 号: 2 D9 5
的 内容 为对 象和范 围 。因此 , 无论 公诉案 件还 是 自诉案件 , 诉 起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的概 念 及意义 附条件 不起 诉 , 又称暂 缓起 诉 , 是指 检察 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与 否的 决定 权在 于检 察机 关和 自诉人而 不 是审判 机关 。只 有当
烙 印, 刑事 处 罚的 污点, 易于 回归社会 , 符合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
综上 , 条件不 起诉 制度 没有违 背基 本 的诉讼 原 则, 检 察 附 是 机 关案 件审查权 行使 的具体方 式 , 检察机 关 自由裁量 权的重要 是
程度 上防 止再 犯 。 因犯 嫌疑 人在 考 察期 问若再 行犯 , 铍再 将 行起诉 , 且考 察教 育的外 部环境 , 以促使其 谨慎 , 事 , 使具 改 可 亍 促 过 自新 , 因此在 防止 再犯 方面 具有 积极 意义 。
是 任 向 程 、 分散法 制 ” “ 向 统一 法 附条件 不起 诉作为轻 罪非 犯 化 处理 的一 种起 诉替 代措 施具 有 离 出来的 , “ 意司法 ” “ 序 司法” “ 转变 的结 果 , 官 由积极 主动 地发 动审 判权 、 法 自诉 自审 、 告 不 有 效节 约 司法 资源 、 实现 审前 程序 分流 等功 能 , 有利 于 更好地 体 制 ” 现 刑 罚个别 化 的刑 罚思 想 和促进 犯罪 人 回归社 会 。 而理、 可依职 权审理 认为 需要审理 的一 切问题转 而被动 、 中立 、 独 首 先, 条件不起 诉制度 符 合刑罚个 别化 和轻刑化 等刑 事政 立 及 客观地 裁 决案件 , 附 可见 , 事 司法权 的 分立 是 社会在 冲突 处 刑 策。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透过 起 诉裁量 权运 用 , 部 分罪 行较轻 的 理 帆制 方 面寻 求程 序正 当化 的结 果 。检察 机关 在刑 事诉 讼程 序 使 其价 值 相当于 缓冲 器与 过滤 器。 犯 罪嫌疑 人可 尽早 脱离 刑事 司法程 序 , 免于有 罪判 决宣 告 , 使其 中处于 侦查机 关 与审 判之 问, 不致 于因 定 而 失去上学 或就 业的机 会和 条件 , 免遭受 前科之 避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一
一
、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由于 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良好, 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 用统一, 为 了保 护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 法 机关 在十 一 届全 国人 代 会 会议 上通 过 了 《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比拭 和 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刑 事诉 讼法》 新版 第 2 7 1 条规 定 : “ 对l 丁末 成年 人 触犯 刑法, 可 能判 。 一 年 或 一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但彳 『 悔 改表 现 的 , 检 察院 可 以执 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决定 。 ” 这样,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贞i F 载 入 了《 刑 事 诉 讼法》 中。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口
摘 要 我 国完善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要 依托 国外的立 法案 例和我 国实践 经验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应 该扩 大 适用 范 围、 增加 使用 条件 、 考察 帮教 制度科 学化体 系化 等 方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未成 年人犯 罪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是 指检 察 机 关对 于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未 成 年人 案 件 , 根据 实 际情 况 , 对其 暂 时放 弃起 诉 , 要 求其 按 规定 时间 , 规 定条 件对 其进 行 考验 , 在 考验 期 间 , 犯 罪嫌 疑人 要 按质 按 量 的完 成所 规 定 的 条件 。考 验 结束 , 检 查机 关根 据其 考 察结 果判 定 是否 对 其进 行起 诉 的… 种法 律 制度 。
形式 。
四、 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建议
( 一) h a 大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可用 范 围 。 理 配 嚣 。在 2 0 0 2 年至 2 0 0 5 年, 对 社会 危 害较 小 的刑事 案 件 占 国外 的附条 什不 起诉 适 用 范m 是中 等刑 事 案件 。 还 有 除三 总案 件 的 2 8 . 4 5 %到 3 5 . 3 6 %,如果 不考 虑 实 际情况 , 都 提起 上 年 以上 的刑 事案 什 , 参照 国外 的 我 可 以规 定 轻度 犯 罪 的 , 处 诉, 有 限 的司 法 资源 就更 难 以廊 付 , , { : 且 会使 被 人受 到 短期 二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 疑人 可 以 实 行暂 缓 起 诉 制 度 。 考 刑法 的 危 害 , 失去 了刑 法 的 目的 。 察 时间 参照 围外 的可 以定位 六个 月 剑三 年 的考 察 时 问为 宜 , 从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前程 序 分流 , 作用 是 终止埘 社 会危 作 l 【 J 裁 判 日起 为准 。 害较 小 的刑 事 案件 , 缓解 检 察 院 、 法 院和 监狱 的压 力 。 附条件 ( 二) 增 加 附条件 不起诉 的附加 条 件 。 不起 诉 ’ 止富 余 的司法 资源去 解 决那些 复 杂 的、 危 害 更大 的刑 不 附条 件不 起诉 人 除遵 守 第 2 7 2 条 第 3款 的规 定 外 , 还应 事案 什 , 让 司法 资源 配 置合 理 化 。 向对 方道 歉 、 赔偿 损 失 、 提 供 公益 服 务等 条件 , 让被 考 察人 充 分 ( 二) 保证 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 , 让其 重 回社 会 。 认识 剑 自己的错 误。 这 里 的人权 是 指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权 利 。棚对 于困家 ( 三) 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权 利 机灭 来 说 , 犯 罪嫌 疑 人和 被 告人 处 在弱 势地 位 , 权 利 更没 被考 察 人员 除 了接受 检 察 院 l 监 护 人 的 豁督 l 考察 外 , 还应 彳 丁 保障, 所以, 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巾, 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 、 社 区的监督, 只彳 『 这样才能将考 察 运作 , 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 。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 制度落到实处, 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口 疑人 的 人权 , 就有 利 于犯 罪 嫌疑 人重 新 回到 社会 , 也表 现 了人 ( 作者: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 道土 义精 神 。 ( 三) 刑 罚谦 抑 性 的表现 。 参考文献: 【 1 l 陈光巾、 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 检察裁 量权 的新发展【 J 1 1 人民检 察, 2 0 0 6 刑 罚 谦抑 ・ 是 指立 法者 不用 或 者少 用刑 罚 , 来 有 效地 预防 年 第 4期 . 和拧 制 犯 罪行 为 。体 现 了慎刑 的理念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措 施 , 【 2 】 王雪琴. 暂缓起诉制度 研究[ DI , 山东大学, 2 0 0 7 . 【 3 】 杨诚、 单 民主. 中外刑事公诉制度【 J 】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 l 1 ¨版 是最 后 的 防线 , 在 使用 刑 罚 的时候 必 须遵 循谦 抑性 原 则 。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 的谦抑性 , 附条件不起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金竺!竺竺!!望堕:ii羹圈匮豳圈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朱小燕吴刚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自推行以来,对该制度的质疑之声从未间断,焦点在于对其合法性的质疑,本文旨在通过适当的辨析,论述其合法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导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法律依据的缺失、所附条件的难以把握,法律监督的不到位等等。
而焦点则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笔者就试从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入有罪,其犯罪行为与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介于可以起诉与可以不起诉之问,为慎重裁量,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或要求其进行法益补偿以观察其人身危险性、修复社会关系,并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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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笔者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顺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非罪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上世纪80年代兴起于英美等国家的“非犯罪化”运动现已获得各国广泛认同。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亦确立了“儿童权利最大化”的权利保障原则,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署国。
随着社会法制理念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熟悉并认同了以上提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理念。
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等部委联合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或实施细则,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权利最大化”权利保障原则的肯定,也体现出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平衡检法机关司法权力。
不可否认,任何改革结果都是各方权力利益博弈的产物。
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检察环节程序分流的作用,既实现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又不能给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多的延伸空间。
在办案实践中,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的案件数量占判决总数的很大比重,如果这些案件在检察环节处理掉,法院难免担心其审判定罪权会被削弱。
立法机关最终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且刑罚限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案件,一定程度反映了立法机关对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谨慎态度以及立法过程中各种权力利益对抗博弈情况。
虽然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人们的预期存有一定的差距,但不能否认该制度具有的积极意义,其仍可称之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
(一)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
悔罪是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一个犯罪人在作出悔罪时,其动机是复杂的。
有可能出于良心发现进行忏悔式悔罪,也有可能出于利己动机而进行自我保护式悔罪。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归案后痛哭流涕,释放后再次犯罪的例子并不鲜见。
悔罪表现是向检察机关还是向被害方作出,什么时候作出,以什么形式作出,司法实践中也各有不同。
如何准确、客观公正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悔罪表现”成为判断是否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问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附哪些条件
附加一定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本质特征。
新刑诉法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不甚具体,更多体现为指导性内容。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多样化、犯罪主体情况差异大、犯罪情节和动因各异。
如何通过履行附加的条件真正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教育矫治的作用,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综合考虑。
(三)考验期中的监督考察工作存在困难
现行制度机制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唯一监督考察机关可能会导致监督考察工作流于形式。
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矛盾突出,由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无疑再次加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监督考察内部
主体不确定,是公诉部门还是其他综合部门,或者专门设立一个未检工作内部机构;再则目前大部分检察官并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实现好监督和帮教工作可能会力不从心,最终影响管控效果。
五、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避免单纯地以认罪服法、赔偿损失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未成年人普遍自控力较差,犯罪诱因很多,应着重考察其性格品行、日常表现,藉此分析其犯罪动因,评估其可改造性。
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的表现。
如有无打击报复、毁灭证据、主动投案自首、揭发检举等行为。
三是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
犯罪分子如果真心悔罪,应该如实供述犯罪的目的、起因、犯罪的事实及作案过程,不得有隐瞒,特别是在主要事实、重点环节上不得避重就轻。
四是能否采取积极方式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附条件不起诉着眼于改造、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嫌疑人能否积极去争取被害人谅解以及被害人最终是否谅解,是体现该制度价值的重要方面。
犯罪嫌疑人争取谅解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写悔过书、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等,但应当表现出积极和诚恳的心态。
五是能否及时退赔赃款赃
物、赔偿被害人损失。
侵财性犯罪中应主动退还赃款赃物,人身伤害性犯罪应主动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
对于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以是否最终赔偿一概而论。
(二)应当实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个别化附加条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履行一些常规性条件,如努力争取被害人谅解、尽力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等,还需要针对具体案情,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以达到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全面考量案情,避免所附条件“一刀切”而无实际考察效用,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修复关系、预防再犯的目的。
如未成年人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可要求其接受必要的心理疏导;有的未成年人家庭关系冷漠,可要求其帮助家长完成一定事项任务,促使家长与子女多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未成年人缺乏责任心,可要求其参加公益活动或履行社工义务,有助于增加其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多方式实现矫治教育的目的。
(三)完善机构充实力量,调动资源形成合力
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过程中,监督考察是核心工作之一。
首先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监督考察内部主体,充分发挥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办案人员、工作方式方法、刑事政策运用、工作模式等方面的专业化。
其次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在人员编制和财政支持方面有所倾斜,争取多配备社会经验丰富、善于未成年人沟通工作的检察官,保障监督考察机构正常运行;最后要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检察机关应突出监督考察工作中的组织把关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监督考察工作中,联合当地公安、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考察长效机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