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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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

[ 关键词]关联担保
近 年来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的担 保 行 为引 发 了许 多 问 题 ,其 中上 人 的 行 为 母 公 司 自 己承 担 担保 责任 .等于 母 公 司对 债 权 人 负 有 市 公 司 为大 股 东 及 关联 企 业 提供 担 保 所 引发 的 一 系列 纠纷 尤 其 引 次位 的债务 ,因此会在 自己的职务 行为上更加谨慎 :即使在子公 强化 自 人 关 注 。 面 对 关联 担保 这 把 双 刃 剑 “ 我 国 立 法通 过 设 立适 当 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中 ,保证人也可 以从被担保人处获得 “
的情形非常普遍 ,形成了纵横交错 的担保链。在此类担保 中.上 司财务 . 损害少数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 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
市公 司是 为表面上与其没 有任 何关联 的其他 公司 的债务提 供担 在被担保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时,担保公司有义务 履行该项债 保。 但显而易见 的是 . 上市公司之所 以为其他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 务 .同时取得对被担保公 司的债权 。因此 ,提供担保 .无论如何 是 以被担保公司的关联 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的债务 都加大了担保公司债权人之债 权获得满足 的风险 。其次 .如果担 提 供 相 应 的担 保 为 对 价 的 . 种 互 保 或 者 连 环 担 保 的 行 为 只是 在 保公 司中存在少数股东 .则有可能在被 担保公 司受益 的同时 .使 这 形式上隔离 了上市公司与其 关联方的交易关系 .实际上 与上市公 担保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 受到 损失 。然而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 中 司与其关联方 的直接担保并 无多大差异 。 二、关联担保 的利弊分析 小股东 ,更不能 以损害处于 弱者地位 的中小股 东的利益为代价 。 这样下去上市公司的资金流通渠道将无法保证通畅 , 其发展将受 三 、关联担保 的效力判断 既然 中性 的关联担保有其合理 性和必然性 ,法律就不能对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应文件报经深圳证交所登记后进行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第8.2.2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
4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
3.第4.8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4.第9.11条第1款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8.第9.17条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为强化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约束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法律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有哪些诚信义务,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诚信义务规定的内容。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的规定控股股东频频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最终迫使中国证监会通过履行行政指导职责,在一系列部门规章与指引性文件中确立了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概念。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9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就明确指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接着,中国证监会在其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项更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9条再次重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005年新《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从正面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2款从反面规定了违反第1款的民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其中,担保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首先,从担保的主体来看,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资格。

这包括良好的财务状况、稳定的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经营困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其担保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或者不合规。

其次,对于担保的对象,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非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不得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高额担保,以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在担保的程序方面,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般情况下,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判断。

此外,关于担保的额度和期限也有相应的限制。

上市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担保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年限,以避免长期的风险积累。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事项。

一旦发生担保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同时,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余额、逾期担保情况等。

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说能,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有说不能。

一、不能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2002年出台的,法律效力低。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当然,这个文件是2003年发的,其中条款是否现在仍然适用可能是个问题。

二、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1、公司法和证券法师允许的,只要不存在违规担保。

在老公司法第六十条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担保。

在新公司法中这一条删掉了,因此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对于证监会关于不得为控股公司担保的相关规定,应视作被新公司所废止。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但要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部分(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

该文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第四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第四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第四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按本公告格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他人的担保以及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上市公司进行年度担保预计的,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应当参照本公告格式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披露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担保余额等主要信息,并就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披露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但应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

3.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应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简要介绍担保基本情况,例如协议签署日期、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原因及范围、是否有反担保等。

如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说明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编制提醒:1.对于非关联担保,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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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说能,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有说不能。

一、不能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2002年出台的,法律效力低。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当然,这个文件是2003年发的,其中条款是否现在仍然适用可能是个问题。

二、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
1、公司法和证券法师允许的,只要不存在违规担保。

在老公司法第六十条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担保。

在新公司法中这一条删掉了,因此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对于证监会关于不得为控股公司担保的相关规定,应视作被新公司所废止。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但要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部分(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

该文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担保,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总结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不允许担保“的规定要么法律效力较低,要么时间久远,规定较陈旧。

所以很多法规虽然没有废止但是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用了,从法律效力来讲,公司法规定的问题肯定要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这个已经很明确了。

而且实践中是存在这种案例的,如金陵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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