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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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买卖、借贷、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通常受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限制。

以下是一般性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1.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对任何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审议程序: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经过适当的审议程序。

这可能包括内部审议委员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审议。

3.独立董事参与:对于涉及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上市公司通常要求独立董事参与审议,以确保审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是公允的,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独立估值,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合理。

5.交易限制: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定比例限制,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

6.股东投票:针对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征得股东的批准,以确保交易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关联方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清晰地列出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方。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8.法律合规: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法律责任和处罚。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透明,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因国家、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异。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关联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商品买卖、资产转让、资金借贷等多种形式。

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等。

这些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合理的定价和透明的披露,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方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低价转移,损害公司的价值和股东的权益。

例如,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不透明的关联交易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如果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和影响,就可能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进而遭受损失。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定价依据等重要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交易的情况。

同时,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以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在定价机制上,法律要求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应当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交易价格。

此外,法律还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然而,尽管有了这些法律规制,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手段来规避法律的监管,使得关联交易难以被发现和认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所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1.交易公开披露: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信息。

公开披露旨在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投资者,使其能够合理判断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2.交易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批程序。

交易方案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给独立董事审议。

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不得偏离市场价格过远。

上市公司要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独立评估,确保价格合理。

4.交易额度限制:上市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应当有明确的限制,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过多而损害公司利益。

通常规定关联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5.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情况。

6.关联方利益追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勤勉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7.关联交易审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关联方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

同时,增强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和法规1.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其性质、金额、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情况。

3.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发生关联交易前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依法公告。

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关联方、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遵守相关披露和减持比例规定。

二、公司法和法规1.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事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公告。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监控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3.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独立董事审议和决策关联交易事项。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要求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策。

三、监管机构规章和指南1.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并符合市场价格。

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规定》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和市场实际,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计,并做出独立意见。

四、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违规交易的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近年来,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问题备受关注。

由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很容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成为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公平的重要措施。

一、什么是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

二、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由于关联方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偏高、杂音交易等问题,容易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影响投资者信心,破坏市场公平。

1、信息不对称在关联方交易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内幕人士通常能够了解到公司的内部信息,而小股东则往往无法获得这些信息。

他们往往无法有效地评估自己的投资风险和利益,从而导致被动接受交易结果。

2、价格偏高由于控股股东可以影响公司的决策,在关联方交易中取得更高的价值。

他们可以通过漫天的披露来提高关联方交易价格,从而获取更多利益。

这种偏高的价格往往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3、杂音交易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习惯于进行“杂音交易”。

关联方交易中出现的各项交易、合同、关联方往来等内容往往过于复杂,以至于看起来不成规模。

这些杂音交易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而且可能隐藏了暗示信息,影响了市场的透明度。

三、监管机制的改进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规范关联方交易,监管机制需要逐步完善和改进。

1、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信息,使所有投资者都能了解交易的细节。

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建立透明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信息不对称。

2、评估与定价上市公司应该进行自治审查,评估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定价,防止控股股东获得更多利益。

评估交易需要考虑公允定价、交易标准等因素。

3、加强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检查和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造假行为,警惕操纵市场等行为。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ipo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法规

ipo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法规

ipo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法规IPO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法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与其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容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在IPO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法规规定。

一、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关联交易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交易,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依法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标的资产的价值和交易的必要性等信息,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IPO中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并强调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进行,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三、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关联交易的行为。

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批程序和特殊交易的监管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财务顾问评估,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价值和影响等信息,以及董事会审议的情况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等。

四、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交易所也发布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并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管,以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交易所还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存在着与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信息优势和利益关联,关联交易容易引发投资者关注,并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关联交易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关联交易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所有公司。

包括A股、B股、创业板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对价格、交付方式等条件公平合理。

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交易的性质、内容、影响等。

3. 独立原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独立决策、独立运作,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 禁止协议定价: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以公开市场价格为依据,禁止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进行关联交易。

5. 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应合规开展关联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分类根据交易的性质、行为主体等,关联交易可分为以下几类:1. 股权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等。

2. 资产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买卖、租赁、收购等。

3. 资金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担保、融资等。

4. 技术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技术引进、转让、授权等。

五、关联交易审批程序1. 内部程序:上市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监管机构审批:某些关联交易需要经过证监会或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报批程序,依法申报。

六、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关联交易的当事人及其关系;2. 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详细信息;3.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4.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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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

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

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

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

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

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

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

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

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

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

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

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

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

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

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

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

(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

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说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说则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根据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 (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

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 (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

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很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 (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

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

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控股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手段??/P>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关联方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在具体操作时具有隐蔽性强、调节方便的特点,因此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常常与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报表操纵和资产转移密切相关。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粉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二是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一)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由于改制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

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手段主要有:1.利用关联方间的商品购销和劳务提供活动来美化财务报表。

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RMB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2.采取资产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

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

例如猴王集团为了猴王股份能够配股、发B股,每年向猴王股份支付2000万元房屋租金,而事实上该幢房子的市价只为3000万元,并且产权所有者是猴王集团。

3.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重组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当局与会计准则制定者相互博弈的过程。

我国1999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中规定了在非货币交易中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及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政策选择的空间,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大规模资产置换和岁末突击重组情况的发生。

在对旧准则进行修订后,新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的基础,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从而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包装利润的空间。

尽管新准则对减少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令人置疑。

此外,对于一些ST、PT类上市公司,新准则的实施并不能阻止其通过报表性重组使财务状况“旧貌换新颜”。

(二)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同时意味着放弃了按照个人意愿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并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仅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但目前在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同时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导致一些控股股东并未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是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支配公司的经济资源,或者干预公司的独立经营活动,使其为自身利益服务,从而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法,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国有控股股东一方面具有融资偏好,另一方面,其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双重属性。

因此,上市公司常常成为控股股东间接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

2.将上市公司作为“垃圾箱”,损害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

我国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并且许多上市公司是控股股东的大债权人。

在还款方式的选择上,控股股东多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宾馆酒店、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用于抵债的实物现金资产质量欠佳;第二,以无形资产抵债易导致企业巨额现金的流失;第三,对用来抵偿欠款的资产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难以对这些资产的优劣做全面分析。

3.将上市公司作为“避风港”,将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

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担保的程序化、规范性较差,担保行为本身隐含着较大的风险。

一些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这种无形资产为自身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从而使上市公司独立地无条件地承担了相关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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