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关联方的范围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联方,如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产品等的购买或销售。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如运输、仓储、咨询、设计等劳务的提供或接受。
(三)租赁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的租赁。
(四)担保和抵押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的担保,以及以资产作为抵押向关联方借款或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抵押。
(五)委托或受托经营委托关联方经营公司的资产或业务,或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业务。
(六)许可协议如商标、专利、技术等的许可使用。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将公司正在进行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给关联方,或从关联方获取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市场价格原则如果有活跃的市场价格,应当优先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
(三)成本加成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以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价格,但加成比例应当合理。
(四)协议定价原则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原则定价的关联交易,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但应当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充分说明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是指上市公司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借贷、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服务等。
由于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经济依赖等关系,关联交易容易引发潜在的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风险,因此制定关联交易准则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内容如下:1. 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如果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应当有明确的合理解释和论证。
2. 独立董事审批。
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及其相关条款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审议,并且需要有独立董事的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3. 相关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对象、目的、效益和风险等。
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信息。
4. 关联交易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纳入审计范围,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 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要履行审议程序。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当报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董事会审议,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
超过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金额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6. 关联交易要有有效的合同。
关联交易应当通过正式合同或协议进行,明确交易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规,并且具备可执行性。
7. 处理关联方竞争关系。
如果关联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各方,不得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公司内控机构、独立董事等多方合作。
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监督。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买卖、借贷、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通常受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限制。
以下是一般性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1.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对任何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审议程序: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经过适当的审议程序。
这可能包括内部审议委员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审议。
3.独立董事参与:对于涉及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上市公司通常要求独立董事参与审议,以确保审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是公允的,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独立估值,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合理。
5.交易限制: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定比例限制,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
6.股东投票:针对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征得股东的批准,以确保交易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关联方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清晰地列出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方。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8.法律合规: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法律责任和处罚。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透明,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因国家、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异。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所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1.交易公开披露: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信息。
公开披露旨在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投资者,使其能够合理判断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2.交易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批程序。
交易方案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给独立董事审议。
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不得偏离市场价格过远。
上市公司要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独立评估,确保价格合理。
4.交易额度限制:上市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应当有明确的限制,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过多而损害公司利益。
通常规定关联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5.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情况。
6.关联方利益追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勤勉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7.关联交易审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关联方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
同时,增强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上市关联交易规则

上市关联交易规则
摘要: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
二、关联交易的原则与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与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与监督
五、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提供担保等。
其中,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等。
二、关联交易的原则与要求
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同时,关联交易应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与审批
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披露和监督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透明。
五、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一、关联方认定1. 关联方定义: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以及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共同被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
2. 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等。
二、交易类型与披露标准1. 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2. 披露标准:关联交易应按重要性原则分两类披露:(1)重大关联交易,指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2)其他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交易金额与比例1. 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2. 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四、交易条款与条件1. 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 付款方式:关联交易的付款方式应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要求,原则上应采用预付款和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
3. 担保条款: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担保事项,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经营影响: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2. 财务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独立性。
3. 声誉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声誉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
六、关联交易的合规性1. 合规性审查:关联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
2. 内控要求:关联交易应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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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原则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必要原则;(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三)不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四)分级决策批准原则;(五)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原则;(六)充分及时披露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关联人报备关联人报备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据此商定交易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影响定价的因素:1. 主要供应或销售地区的市场价格;2. 比较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成本差异;3. 比较地区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及行业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差异;4. 比较价格相对应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差异;5. 其他影响可比性的重大因素。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通常的成本毛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上述定价原则,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与交易对方商定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与表决程序为:(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
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二)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程序性问题提交与会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根据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如独立董事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会议进行临时审议并表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