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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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日常管理制度

工作秘密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作秘密管理,确保公司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涉及公司利益、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秘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措施等,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第二章工作秘密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工作秘密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分析报告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资料;(二)公司产品研发、技术秘密、工艺流程等涉及公司核心竞争力信息;(三)公司财务数据、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涉及公司经济利益的信息;(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等涉及公司管理秩序的信息;(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保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秘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员工对本人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复制、传播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九条保密责任人应当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泄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要求,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保密检查,确保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涉及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分类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二)对工作秘密的传输、存储、处理等环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三)对涉及工作秘密的会议、活动等采取保密措施,限制参与人员范围;(四)对离职、退休或调离岗位的员工,进行保密提醒和审查,确保其不再接触、使用或泄露工作秘密;(五)对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明确,到期自动解除保密措施。

制定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制定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作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内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章工作秘密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工作秘密的界定:(一)公司内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等事项;(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策略、技术创新等核心业务信息;(三)公司内部涉及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等内部事项;(四)其他涉及公司合法权益,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工作秘密的分类:(一)绝密级:涉及公司核心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秘密事项;(二)机密级:涉及公司重要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秘密事项;(三)秘密级:涉及公司一般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害的秘密事项。

第三章工作秘密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工作秘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工作秘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查、审批公司内部涉及工作秘密的事项;(三)组织开展公司内部保密教育和培训;(四)监督、检查公司内部保密工作;(五)其他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工作秘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工作秘密管理工作;(二)对本部门涉及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三)对本部门涉及工作秘密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批;(四)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五)其他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内部涉及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保守公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坏工作秘密;(二)不得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三)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秘密;(四)其他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事项。

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

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

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保密是在企业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企业需要确保其所掌握和处理的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以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客户的隐私。

然而,保密义务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制范围的。

首先,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是指企业非公开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如技术图纸、制造工艺、客户名单、销售策略等。

这些商业机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其次,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还包括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

作为雇主,企业需要储存和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工资情况等。

这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企业应当通过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泄露和滥用。

此外,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限制范围还涉及到合同和协议的保密。

企业常常需要与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签署合同和协议,涉及各方之间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企业有责任保护这些合同和协议的机密性,不得未经授权地泄露给第三方,以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信任。

然而,企业日常工作的保密义务并非无限制的。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能被迫或有权披露某些保密信息:1. 法律要求披露:当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依法经过授权、裁决机构的决定时,企业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例如,根据法律程序或法院的要求,企业可能需要披露某些与案件调查相关的保密信息。

2. 合同约定披露:在一些特定的合同或协议中,可能会约定某些情况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例如,在与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能会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投资一定额度的资金后,乙方需要向甲方披露其公司的财务信息等。

3. 信息经过合法公开:如果某些保密信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公开,那么企业的保密义务可能不再适用于这些信息。

例如,一些公司的财务信息、商标等可能通过公开报告或其他途径被公众获取,企业的保密义务对于这些信息可能不再适用。

保密工作范围及职责定义

保密工作范围及职责定义

保密工作范围及职责定义背景本文档旨在定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范围和职责,以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保密工作范围保密工作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机密信息的处理和管理:确保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都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政策。

2. 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负责实施和维护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物理安全和人员管控等方面。

3. 保密培训和意识提升:负责组织和进行保密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保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和更新:参与保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修订和更新工作,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提高保密工作的效能。

保密工作职责保密工作涉及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机密信息的分类和标识:根据机密性等级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正确的处理和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2. 机密信息的访问控制:负责制定和实施访问控制策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获得机密信息的访问权限。

3. 机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管理:确保机密信息在传输和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4. 检测和应对安全威胁:负责监测和检测安全威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和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5. 保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调查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保密事件,确保事件的及时处理和相关责任的追究。

6. 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保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结论本文档对保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进行了定义,旨在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机密信息的安全保护。

各部门及员工应遵守此文档规定的相关职责,共同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工作秘密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拥有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管理信息或其他有价值、保密性质的信息。

这种信息的保密性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提高组织或企业的竞争力并保护其经济利益。

因此,秘密信息的保护是每个公司都必须考虑的事项之一。

作为某个组织或企业的员工,您必须知道哪些信息是被视为工作秘密,并遵守相关的规定条款。

这篇文章将讨论工作秘密的含义及其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工作秘密是一种被许可人士视为机密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商业、技术或者经济上的价值,且是由组织、企业、个人等保密的内容。

这些信息通常涉及到以下领域:商业机密: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营销策略、客户列表、销售数据以及公司的商业计划。

技术秘密:这些信息包括过程、配方、专利、发明、设计、图纸、原型、模型、蓝图等。

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人员信息,例如员工薪资等。

其他重要的机密信息:例如外部关系,安全指南,离职员工信息等。

事项范围工作秘密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一旦泄漏,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和企业形象的损失。

因此,组织或企业的员工需要知道哪些内容是受到保护的,哪些内容可以公开。

以下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知道的内容和事项范围:1. 保密责任:员工必须知道受到保护的文件、技术和信息含义和行为准则,确保他们不会意外或故意泄漏保密信息,如不要披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要将保密信息公开在社交媒体等公共场合。

2. 保密协议:公司通常会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以确保他们理解该公司对于保密事宜的严格要求。

这份合同通常涵盖了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后不得透露的所有机密信息。

3. 保密机制:公司建议员工使用密码保护电子数据,使用纸质文件橱柜和密码锁等进一步保护保密文件。

公司也可能对员工签署使用跟踪软件的授权书,以确保他们没有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或其他通讯工具泄露保密信息。

4. 在工作上的行为准则:如果员工意识到其他人员正在做出可能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他们应该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劳动中的工作保密和商业机密

劳动中的工作保密和商业机密

劳动中的工作保密和商业机密在劳动过程中,工作保密和商业机密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无论是个体经营者还是大型企业,保护工作中的机密信息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工作保密和商业机密进行探讨,介绍其概念、重要性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一、工作保密的概念和重要性工作保密指的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涉及到的机密信息或资料应受到适当的保护,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这些机密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的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流程、研发成果等。

工作保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企业的利益:机密信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甚至倒闭。

因此,保护工作中的机密信息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2. 保护员工个人信息:工作中的机密信息也可能涉及到员工的个人隐私,如工资、福利待遇等。

保密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维护员工的权益。

3. 促进创新与合作:工作保密可以创造一个信任的环境,鼓励员工进行创新性工作,并为跨企业合作提供安全保障。

二、商业机密的保护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也是其商业竞争的重要基础。

保护商业机密需要以下措施:1. 议定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入职前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告知其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并约定泄露机密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2. 严格的权限控制:公司应采取严格的权限控制和信息访问控制,确保只有特定人员可以获取和处理机密信息。

3. 教育和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有关保密意识和操作规范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公司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比如建立防火墙、加密存储、定期备份等。

三、工作保密的个人责任与义务保护工作中的机密信息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位员工的义务。

每位员工应该牢记以下几点:1. 保密承诺:员工应该在入职时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并时刻提醒自己遵守保密义务。

2. 信息处理:员工在处理机密信息时应注意不要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doc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doc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doc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员工对工作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工作秘密的定义工作秘密是指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经营知识、管理经验、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内容。

四、保密责任1.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责任保守公司的工作秘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机密。

2. 员工在离职前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确保不泄漏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

3. 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任何资料,包括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均属于公司的机密信息,离职时需归还公司。

4. 对于员工泄露公司机密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保密措施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员工在取得公司机密信息后,需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使用和保存。

2. 公司将对重要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并设置权限管理,对外部人员和非相关员工进行信息屏蔽。

3.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让员工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和方法。

4. 公司将建立保密意识的考核制度,对保密工作好的员工进行表彰,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1. 发生员工泄露公司机密的情况,公司将立即进行调查,对泄密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停职、开除等处罚。

2. 受到泄密影响的公司部门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司法责任。

3. 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通告、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让所有员工认识到泄密的严重后果,并警示全体员工保守公司机密。

七、法律保护公司将坚决保护公司机密,一旦发现泄密情况,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八、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任何员工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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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

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

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第一条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其范围包括:(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

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确定部门应当及时变更:(一)保密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适当延长保密期限;(二)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转载于 : :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三篇)。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保守工作秘密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经管工作秘密的工作人员,须经保密部门培训,取得市人事部门和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二)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泄露工作秘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的;(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工作秘密的;(三)利用职权指使、强制他人违反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四)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丢失或者泄露造成后果的;(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转载于: :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三篇)。

第二十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保守工作秘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

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2)确定方式不同。

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

国家秘密的确定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管理不同。

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又例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5)适用的法律不同。

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

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手段;(6)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泄露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保护的力度明显要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

其他各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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