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6.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5.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甘交公路〔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7年4月1日厅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5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甘交建设函〔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22〕75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7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农民工工作暨农民工工资清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工作要点》《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我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实际,确定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一、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中央企业和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配合人力资源等部门研究新业态劳动用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发现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甘交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质许可流程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第四章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6d68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8.png)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7月2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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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8.31
•【字号】甘交建〔2012〕137号
•【施行日期】2012.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交建〔2012〕13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8月31日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公路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中修项目及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建设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公路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
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对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及从业单位、人员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
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编制和修订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补充定额,发布造价信息。
(七)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组织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九)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二)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工程参建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进场、劳务队伍的管理,以及征地拆迁、工程质量、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和党风廉政等工程建设内容。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程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督促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搞好工程廉政建设的项目考核。
(八)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时,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甘肃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本省公路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初审或核发,具备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方可进入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非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
(二)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并落实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试验检测合同等。
(三)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
(四)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的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及协调建设环境。
(六)负责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
(七)编报项目年度计划和统计报表。
(八)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报批。
(九)配合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及信用评价,及时上报动态报表。
(十)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并编报竣工验收计划。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或代建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具体落实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试验检测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技术人员、设备及时足额到位。
检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组织均衡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四)具体落实征地拆迁,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五)具体落实项目的质量责任卡制度和红黄牌制度,奖优罚劣。
(六)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程调度和检查评比,及时上报动态报表。
(七)具体做好本项目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基础工作。
(八)严格变更设计管理,履行变更设计会审制度及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的跟踪检查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及时报送。
(九)配合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
(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