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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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干线项目”)建设市场的信用考核工作,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我省普通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普通干线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

第三条列入信用考核的普通干线项目,按照省厅规定类别划分与组织考核;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拟申请纳入信用考核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核上报设区市、省级。

第四条对申请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年度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其中:当年度上半年开工(以开工令为准,以下同)的项目应于当年第二季度末前上报,当年度下半年开工的项目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前上报;逾期上报及未报项目,均不纳入相应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条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施工单位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指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设计单位指项目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路中心负责制定普通干线项目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全省普通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省级信用考核工作,并将信用评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干线项目和农村公路的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考核、登记等工作。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在福建省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项制度。

在实践中,我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以下几个体会:信用评价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业务素质,从而鼓励市场主体提高自身竞争力和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激励其更好地参与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信用评价具有信息公开透明的特点。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强调信息共享与公开,通过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和平台,实现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信用评价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定期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能够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信用风险隐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限制措施,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信用评价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履约能力、诚信度、资信状况、技术实力等多个方面,评价标准可以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一个集市场促进、信息公开、监管防控于一体的重要制度。

通过信用评价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履约能力,促进交通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 1 —高指、港口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参与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各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通过评价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并依据信用等级对其给予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总结,总结出以下几个体会。

信用评价是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交通建设市场中,各类主体参与项目投标、施工等活动,信用评价可以直接影响到其在市场中的信誉和声誉。

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对参与交通建设市场的主体进行有效管理和激励,优胜劣汰,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规范,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信用评价也可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意识和自律,提高整体行业的信用水平。

信用评价应该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信用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过程,需要从多个角度对参与交通建设市场的主体进行评价分析。

评价标准应该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主体的信用状况。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主体的市场声誉、财务状况、综合实力、工程质量等因素。

评价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信用评价应该与激励和限制机制相结合。

在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中,对高信用等级的主体可以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优先承接项目、降低参与条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等;对低信用等级的主体可以给予一定的限制措施,如终止合作、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融资等。

激励和限制机制的设计应该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主体提高信用等级,同时限制低信用等级主体的不良行为。

信用评价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2015〕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20号)已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2014年,我厅会同省重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度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个别从业单位反映考核工作不够透明;二是个别从业单位对列入考评项目有争议;三是信用奖励未与参评合同段挂钩;四是工程试验检测造价行为较严重。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机制,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核工作机制、个别条款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2015年5月,起草了《信用考核工作机制2015年完善思路》,6月份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意见,7月形成《通知》初稿。

8月11日,厅建管处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对《通知》初稿进行认真研究讨论。

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对《通知》内容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通知》(审议稿),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

8月31日,经厅务会审议,同意下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一)完善信用考核过程评分规则。

要求年终综合得分应加大过程检查评分比重,过程检查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存档备查,作为年终评分依据。

各考核单位考核评分结果分半年度、年度及时汇总报送省厅。

(二)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

一是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各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办法或评分标准等,便于从业单位了解考核标准。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质量监督机构、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为了促进交通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

在实践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加强宣传,提高信用意识信用评价工作必须在广大市场主体中树立起一种新的意识和理念,即把信用作为重要的财富和资源,逐步形成“守信经营,共创发展”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之前,必须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市场主体真正了解信用评价的意义和内涵,把信用看作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

二、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标准有效的执行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是公正、公平、可依赖的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要做好信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和信用评价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升级,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平,使评价结果能够真正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的信用服务。

同时,对于存在严重信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要根据规定严格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以控制市场失信风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三、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信用评价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和促进市场发展的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真正做到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和社会的约束性和保障性。

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有保障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参与市场竞争的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们的信用宣传,让市场主体们知道在信用评价中重要性,进而自觉遵守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高信用评价的效益。

综上所述,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推进,需要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及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市场整体监管水平,以推动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规范,以信用为导向,实现交通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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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质量监督机构、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从业人员以系统生成并下发的年度考核名单为准,如发现系统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各考核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舆情或投诉举报等不守信行为的核实处理,积极营造规范、诚信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

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省厅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确定为失信行为。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项目进展、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从业单位支持交通抢险救灾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各设区市交通、公路、质量监督、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县交通局及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考核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考核评分单位和评分权重,负责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公示考核结果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其中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信用分为零分)。

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汇总整理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审核确定各从业单位、合同段信用考核得分及定级结果后,报送省厅研究公布。

第十四条各考核单位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保证各合同考核次数均衡性,即一般情况下全年度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合同段,全年度信用考核不低于一次。

各考核单位要建立检查项目名录库与专业人员名录库,探索采取聘请专家等方式充实专业检查人员,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

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并加强库内专业人员培训,保证专业素质均衡,检查、扣分尺度一致。

除列入重点督查、存在突出问题项目外,各考核单位应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并针对考核通报存在问题明确各合同段“扣分值”,每次考核“扣分值”进行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同时结合评分标准要求设置评分模块,每半年集中汇总各考核项目分模块得分,并统一录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进行公开后,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考核得分。

半年度(9月15日前)、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设区市公路中心、县交通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造价部门评分由省交通造价站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职责范围内考核项目未给出综合评分结果的,考核单位在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时应向省厅逐项作出书面说明。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中心(局)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分别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整理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单位: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本年度完成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设计(后期服务阶段)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四车道5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市政程序实施且纳入市政行业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综合考核。

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于第一、二季度末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但应满足:(1)项目建设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2)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

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对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段,设计与施工单位分别考核。

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及人员。

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3个年度。

其中: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综合考评不得超过2个年度;普通国省道路面重铺项目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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