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法考】每人必背考点

每人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
1.民诉法解释第175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2.民诉法解释第177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3.拘留:15日以下。
罚款:对个人为10万以下,对单位为5万以上,100万以下。
4.拘留和罚款两者可以合并适用
5.拘留、罚款应当用决定书。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②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⑤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7.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一(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概念题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2019法考必备考点:禁止令

2019法考必备考点:禁止令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禁止令
1.禁止令的性质
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的关联水准,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
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2.禁止令的期限
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
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
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对象、执行期限
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
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对未成年人相关的禁止令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据其犯罪的具
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水准,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
等特定场所。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依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
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国家法考-新增必考 16个行政处罚法必看考点

新增必考16个行政处罚法必看考点考点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三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四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考点五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六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考点七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考点八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考点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一、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概念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是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二是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即单纯宣告有罪。
一方面,这两种法律后果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而,这两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刑罚,而是刑罚之外的非基本的法律后果。
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一般来说,只有在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所以,需要讨论免除刑罚概念的相关问题。
(一)免除刑罚的概念刑罚的免除,也称免除刑罚、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免除刑罚虽然是免除了刑罚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
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刑罚处罚,那么,就只能是不处罚。
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目的。
免除刑罚虽然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却与刑法第13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具有本质区别。
后者不构成犯罪,不能给予刑罚处罚,也不能给予非刑罚处罚,因而不是免除刑罚的问题。
(二)免除刑罚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免除刑罚的事由,其中,有的是应当免除刑罚的事由,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有的是可以免除刑罚的事由,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刑法第67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第,351条)。
有的是单一免除刑罚的事由(如刑法第24条、第67条、第351条);有的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如刑法第10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68条、第164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有的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刑法第19条、第22条、第27条)。
非刑罚处罚措施

非刑罚处罚措施介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不涉及刑罚的惩治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一些非刑罚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治安管理,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同时避免对其产生不可逆的刑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被拘留人的自由,实施强制约束,可以是处以五日以上不满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分。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定点居住、限制住所、身份出入境禁令等措施,以确保其不脱离司法追究。
3.交付社区矫正:交付社区矫正是指将刑罚执行对象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改造、教育和管理,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4.拘留审查:拘留审查是指在被拘留期间,对被拘留人进行临时看管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指示,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满足下列条件:1.对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必须依法适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立案条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用,因此必须满足立案条件。
这意味着该措施只能在取得批准立案决定之后进行。
3.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需要有一定的犯罪事实认定依据,以保证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限制:1.适用范围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则一般无法适用。
2.时间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时间通常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时间则需要改变处罚形式。
3.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在行政法律范畴下进行的,而刑罚是在刑法范畴下进行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
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依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