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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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与完善研究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与完善研究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与完善研究一、引言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不仅是国际社会共识,也是各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等。

然而,在实践中,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一)罪名适应性差现有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和“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罪”两种。

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对于某些情形,两种罪名都无法很好地适应。

比如,大气污染的情形,既不是属于“危险物质”污染,又不太能适用“污染环境”罪。

类似的情况,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也有表现。

(二)惩治力度低目前所适用的污染环境罪,主要是修实刑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所设立的罪名。

由于这些罪名多数都是“轻罪”,比如“轻微污染”的量刑标准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实际的刑期并不长,这些罪名对于惩治环境污染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三)证据难立司法适用中需要证明环境污染的事实,涉及到相关的环境监测、鉴定等环节,证据难立。

作为一种特殊的偏罪行为,即使是环境问题已经出现,但是却难以找到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对于最终推定犯罪的成立存在难度。

三、完善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一)增加严重污染罪名应该根据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形,增设新的环境污染罪名。

同时,针对一些情形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或者特定情形的污染,应该适当提高罪行的种类、标准和惩罚力度。

(二)完善证据获取机制在证据获取方面,需要建立全链条的取证机制,从现场调查到实验室测试、鉴定,确保环境污染犯罪的证据测定的准确性、可信性和严密性。

(三)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于公众和受影响的居民都是不可逆的影响,负责环境保护和司法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的公开力度,为公众和司法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得涉案行为者面临更多的约束和压力。

(四)优化司法管辖范围在司法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制度的司法管辖范围,使得环境污染犯罪能够更加有效地受到刑事追究。

环境犯罪打击措施

环境犯罪打击措施

环境犯罪打击措施随着全球环境变化的加剧和环境资源的匮乏,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这个发展迅猛的社会中,环境犯罪却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一大问题。

为了保护地球家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针对环境犯罪的一些打击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环境犯罪的打击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保障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立法来确立环境犯罪行为的标准,才能对环境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打击。

此外,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执法程序和惩罚措施,确保环境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环境犯罪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执法部门也要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行业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

三、加强行业内部合作环境犯罪的打击需要行业内外的合作。

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同时,公众也要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提高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加强科技支持科技的发展为环境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新的手段。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检测,可以更加准确地发现环境犯罪行为。

例如,利用遥感卫星技术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利用DNA技术对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进行溯源,可以提高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加强国际合作环境犯罪属于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

各国政府应加强对环境犯罪的信息共享,加强情报交流,共同研究和制定对策。

同时,国际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调动各方资源,协调国际合作,建立全球环境犯罪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环境犯罪打击的国际化。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打击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行业内部合作、加强科技支持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地球环境,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2024年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存环境及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行政法与刑法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两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衔接问题,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本文将从污染环境案件的视角出发,探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污染环境案件中行政法与刑法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行政法主要承担着监管、处罚和预防污染的责任。

而刑法则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

(二)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行政法与刑法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不畅:行政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往往只注重行政处罚,忽视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导致部分严重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等问题,导致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导致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三)部门间协调不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执法效率低下。

四、解决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体系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法与刑法的适用范围、处罚标准等,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1.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企业环境犯罪的刑罚辅助措施

企业环境犯罪的刑罚辅助措施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翟圈曩圈豳墼i;竺堡!型圭!f叁墨坐塾金企业环境犯罪曲再l J罚辅劭捂施黄小宁吴献萍摘要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符合刑罚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有助于弥补刑罚处罚单一性之不足,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企业环境犯罪。

本文建议从贯彻事前预防原则、事后区别对待原则;重点实施相关重要制度;多样化及附加刑化等方面对我国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进行完善。

关键词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6-02近年来,我国企业环境犯罪行为愈加严重,相应的司法实务方面也办理了大量的企业环境违法犯罪案例,大多数是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负责人判处自由刑。

但是由于刑罚的内在缺陷性以及企业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法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企业污染环境现状并未得到显著改善。

由此,理论界及实务界都积极研究相应的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以期能够对企业环境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控制效果。

环境刑罚辅助措施又称环境犯罪补充性处罚方法,是指对环境犯罪人所采取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少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国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罚辅助措施的有关规定较为笼统且形式单一,显然,钊‘对具有较多特殊性的企业环境犯罪,这些刑罚辅助措施显得力不从心。

而国外诸如美国、德国,钊‘对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无论是从原则的设定、基本制度的设计,还是具体措施的规定方面,都有较为合理的规制,并且得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所以,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加以完善。

一、企业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的意义(一)有助于弥补刑罚处罚单一性之不足《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环境犯罪处罚单一,无论是什么情况下的犯罪,均处以罚金和自由刑的刑事处罚,而不考虑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及主观方面等各方面的差异性,这就起不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作用,收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环境污染罪案件法律意见(3篇)

环境污染罪案件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现将有关法律意见如下: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XX,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液排放至附近的河道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二)被害人的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包括当地居民、农民和渔民,由于环境污染,他们的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三、法律依据(一)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环境污染罪的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法律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二)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XX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人XX公司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被害人的损失赔偿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人XX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人XX公司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犯罪防治的难点及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防治的难点及对策

观点O P I N I O N S我国环境犯罪防治的难点及对策□张学永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刑法也发挥了其它法律难以替代的作用。

据媒体报道,2017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达21241件,审结20602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数17965人。

但目前,我国刑法功能尚未在环境犯罪方面充分发挥,导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恶性环境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环境犯罪防治的难点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典中。

我国刑法典中环境犯罪的有关罪名主要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另有部分涉及环境犯罪的个别罪名分布在其它章节。

但是,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立法仍然存在部分缺陷。

比如没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内水污染、噪音污染等方面的犯罪,而只有一个污染环境罪。

由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各有其独特性,因此设立不同的罪名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更为科学合理,也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当前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尚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在执法方面,针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执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很多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环保警察,比如北京地区成立了专门的食药环旅执法警察队伍,其它地方成立了食药环执法专业队伍等,虽然队伍的名称有所差异,但都有相对专业的针对环境犯罪的执法人员。

【法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法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1️⃣ 引言:构建生态法治屏障的重要性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机制旨在通过行政与司法部门的紧密合作,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要素2.1 法律法规基础我国已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领域的环境法律体系。

其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案件移送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接收后,应依法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这一机制确保了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3 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是实现衔接工作高效运行的关键。

通过该平台,双方可以实时共享案件信息、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等,促进执法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工作效率。

3️⃣ 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3.1 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原理和专业技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

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研究制定科学的证据收集标准和方法,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 跨部门协作的协调性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时可能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

为此,建议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顺畅进行。

3.3 公众参与度提升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是推动衔接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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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性 的 、 行 政性 的 惩 罚措施 等 。 比如 , 对 于破 坏 林木 的 犯罪 ,
严重的环 境犯罪配置 了无期徒刑 。 重 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的最 章投毒案” , 即可知刑罚配置明显不足, 因此, 为了做到罚罪相
除了要求 其承 担相 应 刑 罚, 剥夺 其一 定 时问 的 自由外 , 还 可 以责 高 刑 为 7 年有 期徒刑, 但 是 以此 条 文 处 理 1 9 9 1 年发生 的 “ 曹 保

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是 刑 罚配 置 整 体 较 轻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对环 境 犯 罪 的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是刑 罚 偏 轻 , 尤 其 对 比类 似 的 财 重大经济损失, 后果十分严重。 而且要消除环境犯罪所造成的 刑 罚规 定 中,
1 22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罪名进行了配置, 大量罪名的自由刑限定在3 年以下, 部分罪刑 死刑 的适用 问题, 在环境犯 罪中不予配置死刑是环境犯 罪的
的 限定 在7 年 以下, 这 非 常不 利于 惩 治破 坏 环 境 资源 的犯 罪 。
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同时也符 合世界刑种配置的发展趋势。 危
二是刑罚配置种类较 少, 非刑罚措 施 没有得到较 好地 运 害 环境 犯 罪 中虽有 一些 行 为 是相 当严重 的 , 而 且造 成 的影 响恶
个 基础 上 再看 这 种 行 为是 否 造 成 了损 害和 危 险 , 只要认 定 这种
行 为是 被 行 政 法 律 、 法 规所 允许 的, 那 么一 般 情况 下 就 排 除了 构 成 犯 罪 的可 能 性 。 这 种 环 境 犯 罪 的成 立 是 对 行 政 法 规 的 依
附, 即是 环 境犯 罪 的从 属 性 。
第一,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 从属性。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 用 的结果 显现 , 其 因 果关 系 更 是 难 以认定 。 因 果关 系 推 定 原则
环 境犯 罪 , 首 先 要看 此 种 行为 是 否 违背 行 政 法 规 的 要求 , 在 这 己被 多 数 国家 刑法 所采 用 , 但 也 难 以保 证不 出现 冤假 错 案 。
化。 有些污染物排 放需要积 累到一定量或者一个阶段才能显 配 置。
现 出来, 有些污染物本身危害性不大, 但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 反应就 生成 另外剧毒物品。 环境犯罪一旦既遂, 一般情况下危 害结果会特别严重, 同时也会产生巨大 的社会危害性。比如震 惊世界 的 “ 八大公害” 污染事件, 就造成了严重 的人员伤 亡和
都 配 置 附加 财 产 刑 。 其次 , 起 刑 点 相 差 悬殊 , 以环 境 监 管 失职 殊 , 就 是 他 所 具 有 的特 殊 身份 关 系 赋 予其 所 拥 有 的权 利 和 应 这 些主 体 在行 为 时可 能会 造 成 严 重 的社会 危害后 犯 罪为 例 , 根据 相 关 司法 解释 其 立案 标 准 是 给 国家 造 成 3 0 万元 履行 的义 务 。 因此 在 量 刑 时就 应 该 对其 加重 处 罚。 根 据在 环 境 保 护 方面 以上的损失, 但是相比较破坏森林资源、 渔业资源甚至于矿产 果 , 资 源较 低 的立 案 标 准相 比明显 差 距 过 大 , 会 导 致实 际生 活 中出 的 需要 , 可 以在 惩 治环 境 犯 罪 的刑 事 立 法 中, 对 犯 罪主 体 是负 现 对 环 境职 务 犯 罪威 慑 力不 足 的现 象 。 有 环 境 保 护 职责 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的特 殊 主体 , 倘 若其 明知环 境
够, 无 法达 到遏 制 环 境犯 罪 行 为 的效 果 。 行为 。
五是环境职 务犯罪刑罚配置 失衡。 我 国环 境职务犯 罪的
加重对特殊主体犯 罪的处罚。 我国《 刑法 》 规 定, 某 些犯
刑罚配 置相对于我国其他环境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首先, 环 罪的成立 , 它 的主体 方面是特殊主体, 即具备某种特殊身份, 境职务犯罪都没有配置 附加刑 , 而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基本 才 有可能构成要求特殊 主体要 件的犯罪 。 这个主体 之所以特
反 而可能促 位处 以罚金, 同时还要惩罚法人的代表人和直接 行为人。 采用 罚金对于实力雄 厚的大型企业根本 不具威慑力, 双罚制来处罚法人反映了人们对法人犯 罪认识的飞跃。 但 采用 使企业会拿金钱 和破坏环境 的犯罪行为做交 易。 为此有必要 双罚制还存在一些 问题, 比如罚金 的数额整体偏低 , 威慑力不 寻求解决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其他手段 , 以有效遏制环境犯罪
仅 有三 个 罪 名 可 以适 用 管 制 。 附, bf H 规 定 了罚金 和没 收 这 种 犯 罪 对 象 和 危 害 结果 的不 确 定 性 决 定了其 有 可 能侵 害 的 由刑 , 对 象 的广 泛性 。 财产 , 罚金 刑在 除了环 境 渎 职犯 罪 以外的 所有 犯 罪 中都进 行 了
以挽 回 或减 轻犯 罪 对 资 源 的恶 性 破 坏 , 因此 , 应 充分 发 挥 其他 果 在 刑 罚配 置 上 既 不 配 置 死 刑 又 排 除 无 期 徒 刑 , 就 会 导 致 罚
社会惩罚措施 , 让犯罪嫌疑人还要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 比如 不 当其 罪 , 造 成 刑 罚配 置 不足 。 我 国台湾 地 区 的刑 法 就 对 危 害
令犯罪人 恢复植被 , 或另外缴纳一定数额的植被恢复费。
三 是 环 境 犯 罪的 罚金 刑 配 置 不 合 理 。 我 国环 境 犯 罪 适 用 适 应 , 应 重 新 设 置 该罪 的刑 罚, 后果 严重 的重 特大 环 境 污 染 罪 罚金 刑 采 取 的是 并 处 方 式 , 即 自由刑 + 罚金刑的模式 , 罚 金 的 应 配置 无期 徒 刑 和 死 刑 。
用。 我 国现 行 《 刑 法》 对 于环 境 犯 罪主 要规 定 了自由刑 和财 产 刑 劣, 但也要禁止死刑的适用。 部分环境犯罪 已严重侵害了公民
两 种刑 罚, 这两种刑罚虽具威慑力, 但只利用刑罚处罚还不足 的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同 时也 给 生 态 利 益 带来 了巨大 的 危害 , 如
犯罪, 并且有限的罚金数额容易被污染者作为必要的经营成本 罚金 , 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
而 无 法 发挥 惩 罚之 正 常功 能 。 本 节各 该条 的规 定 处 罚 。 ” 可 以说 对 于单 位 犯破 坏 环 境 资 源保
四是 单 位 犯 罪 处罚 单 一 。 环 境 犯 罪 的主 体 包 括 自然 人 和 护 罪 的 处 罚 也是 采 用 的双 罚 制 。 但是 , 由于 罚金 偏 低 , 而 且有 法人 , 各 国的 立 法 大 多规 定 了刑 事 处 罚 的双 罚 制 , 即既 要 对 单 些是一次性 的, 这根本不可能全面有效控制环境犯罪, 低额的
人 的 生命 健 康 、 财 产 以及 其 他 利 益 , 程 度 也较 严重 。 再 次, 环 种类的基本模式是 “ 主刑+ 财产刑” , 其中七个罪采用并科式, 境 犯 罪 所 导致 的犯 罪 后果 的显 现 往 往 需经 过 漫 长而 又 复 杂 的 主 要是 自由刑 并处 财 产 刑 , 其他 罪 名采 用 复合 式 , 即可 以单 处 过程, 而且 , 犯 罪 所 侵 害 的对 象 在 短 时 间 内也 经 常难 以确 定 。 罚金 或 与 自由刑并 处 。 主 刑 适 用集 中在 有 期 徒 刑和 拘 役两 种 自
主体犯 罪的处罚, 以此完善我国的环境刑罚制度 。
【 关键词 】 环境犯罪 职务犯罪 单位犯罪 刑法配置
环境犯罪是指违 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 法 规, 故 意 或 过 危 害 要 相 当长 的 时 间。 众 所周 知 , 对 环 境 的污 染 所造 成 的生 态 失 实行 污 染 、 破 坏 环 境 和 生 态 资源 进 而 对 环 境 、 公私 财 产 、 人 环 境 的恢 复常 常 需 要很 长 的 时 间, 花 费大 量 的成 本 , 却不 一 定 民 生命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或 严 重 威 胁 的 犯 罪 行 为 。 它 是 一种 能恢 复 如 初 。 新 类 型 的犯 罪 , 不属 于传 统 的 自然 犯 罪 范 畴而属 于 法 定范 畴或 行政 犯 罪 的范 畴 , 规 定在 我 国 《 刑法》 第 六 章第六 节 中。
但 没有 对 数 额 和 比例进 行 限 定 ; 没 收 财产 刑 仅 对情 节 特 第三, 环 境 犯 罪 具 有潜 伏 性 、 持 续 性 及 不确 定 性 。 由于 污 配 置 , 杀 害珍 贵 、 濒 危 野生 动 物 罪进 行 _ r 染物的种类很多, 并且污染物的性质在环境 中迁移 、 扩散和转 别 严重 情况 下 的非 法 猎 捕 、
较为随意。 在罚金 的缴纳方式上, 一次处罚金制难 以禁止污染 坏环境 资源保 护罪”中的单位犯 罪的处 罚作了更为具体 的规
型犯罪, 对 于污 染 环 境 犯 罪 , 采 用一 次 性 惩 罚不 足 以禁 止 环 境 定:“ 单位犯本节第3 3 8 条至第3 4 5 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
第四, 环 境 犯 罪 具 有 因果 关 系 复 杂 性 。 环 境 犯 罪 要 经 过
环 境这 一 载 体 再作 用 于人或 财 产, 具 有 间接 性 , 其 因 果关 系不 容 易直接 或 间接 发 现 , 并且 污染 物 在 环境 犯 罪 中具有 潜 伏 件、
环境犯罪的特点
积 累性 、 转化性 , 污 染 行 为所 产 生 的 后 果往 往 需 很 长 时 间 显 现, 而 且 因果 关 系 难 以认 定 。 况 且 许 多污 染 是 多种 因素 综 合 作
它的侵害对 象比较广泛 。 其次 , 环境 犯罪具有整体性和共 有 都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的严 重 程 度 设 置 了 两个 到 四个不 同 的量 刑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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