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含义1、处罚论2、后果论3、义务论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突出优点1、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2、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简答二、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二)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三)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与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主观过错包括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四)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五)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面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三、分类(一)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二)过错责任是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强调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是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有没有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代替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面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见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概念: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简答二、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2、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主要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要排除和否定的是1、责任擅断2、非法责罚3、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与外在行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联系(三)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是立法上设定和配置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适用时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原则1、有责必究原则2、责任平等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方式(一)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2、行政制裁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3、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3、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污染环境、伤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处以严重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报告危险线索,配合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察力量建设,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犯罪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开展面向公众的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课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第十条公共场所、公司、工厂等单位应加强安保措施,避免发生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犯罪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设置并加强治安巡逻,增加巡逻频次,提高巡逻效果。
第四章打击犯罪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适当但严厉,严惩罪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合理的惩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监控,提高破案能力。
第五章社会治安维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和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聚集性事件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社会纠纷,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巡逻,提高对社区安全环境的管控能力。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水平,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规范文件

环境规范文件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环境管理。
1.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2.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推广清洁能源,加大煤炭清洁利用力度,减少燃煤污染。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
1.加强水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减少水污染。
2.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
3.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加强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管理,减少土壤污染。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土壤环境信息,保障农产品安全。
3.加强土壤修复工作,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六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生物多样性信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章废弃物管理。
1.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章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损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推广环保技术,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第三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技术。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养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知识,促进环保文化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提供环境信息,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管和评估。
第十条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排放指标,加强监管与执法,监督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修复与生态建设,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环境执法与监管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环境执法档案,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
第六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四条政府要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环境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环境信息咨询服务。
绿色生态规章制度内容

绿色生态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绿色生态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任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是难以逆转的,应当树立尊重自然、珍爱生态的理念,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第三条生态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第四条绿色生态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绿色生态监督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推动社会全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条凡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整治,减少环境污染。
第九条土地利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好耕地资源,遏制土地荒漠化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十二条空气质量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第三章绿色生态发展第十四条绿色生态产业是生态经济的重要支柱,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对绿色生态产业的投入。
第十五条绿色生态产品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绿色生态产品,提高绿色生态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第十六条绿色生态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动绿色生态建设,建设更美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培养更多绿色生态公民。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

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依法保护,公开透明。
第三条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海南省环保规章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深化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六条加强沟通合作,促进国际、国内环保技术交流,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应用。
第七条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注重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能力。
第九条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向公众公开。
第十条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监测工作,加强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监测研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的整体管理与控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推动全省各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优先地位,环境保护法、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划的实施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保目标与责任,推动环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第四章产业与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加强对污染源控制的管理,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排放量。
第十九条加强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推动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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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 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 务。
•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 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 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
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 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 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通常所说的罪刑相 当或罪刑均衡。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 法
•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 民刑法沿用阶段 •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 多元治理阶段。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
•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 危害环境(资源)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自 然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
护; • 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六)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 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 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 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 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 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 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 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 认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一是罪刑法定化 • 二是罪刑实定化 • 三是罪刑明确化
第七章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 案情二:某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 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 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 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 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 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 害气体,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 4.扩大刑罚的范围。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一)危害环境罪的主体 • 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
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 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 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令吴放掉罐内氯气。在11月19日,氯气散发到空 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 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 去医疗费共计86113.98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 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2000元。 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 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 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1)法定化。 (2)实定化。 (3)明确化。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实例分析
•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某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 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 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 于次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 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 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 在露天场所等。2年半的时间,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 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 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 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的保护。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四)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
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 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五)及时性原则 •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