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污染环境、伤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处以严重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报告危险线索,配合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察力量建设,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犯罪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开展面向公众的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课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第十条公共场所、公司、工厂等单位应加强安保措施,避免发生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犯罪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设置并加强治安巡逻,增加巡逻频次,提高巡逻效果。
第四章打击犯罪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适当但严厉,严惩罪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合理的惩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监控,提高破案能力。
第五章社会治安维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和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聚集性事件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社会纠纷,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巡逻,提高对社区安全环境的管控能力。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水平,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损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推广环保技术,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第三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技术。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养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知识,促进环保文化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提供环境信息,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管和评估。
第十条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排放指标,加强监管与执法,监督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修复与生态建设,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环境执法与监管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环境执法档案,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
第六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四条政府要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环境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环境信息咨询服务。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3)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0)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6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7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0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3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3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6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271)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27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8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2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鄱阳湖作为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是赣江的最后一段天然河段,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鄱阳湖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并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预算。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建设绿色生态环境。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环境监测站,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物和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八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九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区,对鄱阳湖及其周边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划定生态红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进驻,鼓励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的产业。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循环化。
第五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湖泊和水系应当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4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齐心合力,共同保护环境,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第四条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环境管理体系第六条公司将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组织、环境规划、环境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环境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公司将向员工提供环境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公司将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条公司将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公司将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境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将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环保考核制度,将环保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环保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企业生产过程、排放物和废弃物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公司将组织环境评估工作,对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性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将公开环境监测结果和环境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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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系。” 6 月 12 日上午 8 时许,张家界国家森林 公司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 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经勘查,现场位于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玉米地,在 现场西面有 10 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 西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7只,死猕猴19只及 中毒未死的猕猴 1 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 4 只, 其口腔、咽喉皆含有毒玉米。经鉴定,被毒死 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问:被告张宏军的犯罪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还 是自信过失?
(三)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 资源管理制度。
(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的 客观化,其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 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 法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 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环境犯罪的认定 第二,环境犯罪从重、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 也存在间接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 间接故意。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 定。 6、刑罚适用 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 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 危 害 环 境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1.从行为手段上看,主要有污染行为 和 破 坏 行 为 两 大 类 。 2.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危害 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 犯和结果犯。 。
二、危害环境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三、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 系。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令吴放掉罐内氯气。在 11 月 19 日,氯气散发到空 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 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 去医疗费共计86113.98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 受损和 1 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12000 元。 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 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 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 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 3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四)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 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 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五)及时性原则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 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 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 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 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 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 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 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 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 务。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 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二)非刑罚处罚方式 即分为三类五种: 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公开悔过; 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责令补救; 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限期治理、 勒令解散等。
第五节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 -1988年)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 -1997年) 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3.破坏自然资源罪。 (1)非法捕猎 水产资源罪(第340) 。 (2)非法捕猎 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 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罪)(第341条) (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第342条) 。 (4) 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非法、破坏 性采矿罪) (第343条) (5)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盗伐、 滥伐林木罪) (第345条)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某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 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 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 于次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 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 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 在露天场所等。2年半的时间,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 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 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 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市人, 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 1996年7月24日被捕。 1996 年 5 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 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因山上 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在此补种了 两次。同年 6 月 10 日下午,为了防止老鼠、野猪 再来刨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 一边的玉米地里,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 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 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1)法定化。 (2)实定化。 (3)明确化。
实例分析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某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 来安乡直彩霞处以 830 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 3 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 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 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 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 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 害气体,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环境(资源)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自 然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危害环境罪的主体 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 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 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 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 2.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 。 3.新增单位犯罪的规定 。 4.贯穿了刑罚节俭原则 。 5.环境刑事立法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精神 。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 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 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 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 为的否定评价。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 (一)刑罚惩罚方式 生命刑,即死刑; 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 无期徒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