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教材__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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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琼教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职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15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部门、出版单位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PPT 72张)

环境法律责任(PPT 72张)


8月10日安康市委做出决定,责成旬阳县政府 向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旬阳县政府副 县长肖文彦行政警告处分;撤销白建友旬阳县环 保局副局长职务;撤销张海彬旬阳县庙坪乡企业 办主任职务;给予旬阳县水电局副局长周登平行 政警告处分;截至8月20日,陕西省针对环境违 法行为共行政处理16人,拘留6人。

类似的纠纷,2004年就曾在北京首都机场发 生过。但是机场噪声造成的损害无法定量,赔 偿额度也就无法确定,加之目前航空器噪声污 染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国内外均无赔偿的标准 。
建德市更楼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诉浙江省 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
2001年4月4日,由于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 厂因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 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 右远的更楼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 里,造成正在上课的345名学生发生头昏、恶心 、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一过 性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
(四)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 1、环境行政复议 2、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法》第40条
——司法审查之诉
——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请求履行职责之诉
宁波村民因机场噪音诉环保总局案


宁波市栎社机场与宁波鄞州区戴家村仅一网 之隔,过去20年,村民一直生活在机场飞机起落 的噪音之中。特别是2007年机场二期扩建后, 戴家村村民所承受的噪声污染进一步加剧。
• 第一,损害状态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和潜在性
• 第二,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 第三,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合法性 • 第四,环境侵害具有社会性

村民委托律师调查后得知,机场扩建工程施工 之前,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同样是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通过了环保部门的 批准和验收,噪音依然超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 有问题,就应该由环保部门承担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 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1999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 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 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 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 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 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经济发展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自然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的变化或者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态环境的损害:如湿地退化、生态系统崩溃、气候变化等。

2、资源的损害:如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等。

3、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污染物的扩散、噪声和振动的影响、土地沉降等。

对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修复损害: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防止损害扩大。

2、经济赔偿: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经济赔偿,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景观等价值。

3、精神抚慰金:对环境损害给人民生活和生存带来的精神伤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标排污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超标排污会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恶化。

2、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倾倒废物是破坏环境的另一种行为,非法倾倒废物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空气污染等。

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既破坏了环境生态系统,又破坏了资源的平衡,同时也助长了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对于刑事责任的惩处,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1、拘役:对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对于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详细论述,内容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和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章审核与评估第五条国家对高污染、高能耗、大排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评估结果和计划实施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通过合法的排放方式进行。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制定污染物减排措施,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对于严重超标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停产整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保护工作,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划分。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矿、开垦、建设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环境问题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

在环境问题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常用的法律手段,用于惩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这些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

当环境问题导致了经济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责任,使其承担由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

其次,行政责任是指监管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程序实施,监管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处罚手段,维护环境秩序,迫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法院根据刑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理。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由法院进行判决。

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刑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以赔偿为目的,行政责任以处罚为目的,而刑事责任则是为了惩罚。

2. 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责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行政责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而刑事责任则是根据刑法进行判断和处理的。

3. 执行主体不同:民事责任的执行主体是法院,行政责任的执行主体是相关的行政机关,而刑事责任则是由刑警机关及法院共同执行的。

4. 程度不同:民事责任通常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赔偿,其程度相对较轻;行政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程度介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惩罚,程度最为严重。

总的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应对环境问题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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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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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环境法
第八章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法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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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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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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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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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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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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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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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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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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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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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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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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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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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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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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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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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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