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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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安全环保章节汇总

刑法安全环保章节汇总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课件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课件
环境犯来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 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刑事法律 责任将更加严格和完善,以更好
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02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定义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破坏生态的行为。
违法行为分类
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 ,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 严重违法行为。
总结词
破坏渔业资源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非法狩猎案
总结词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非法狩猎、杀害、贩卖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 物资源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总结词
侵害农民利益
04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总结词
严重污染环境
详细描述
某企业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案例二:非法采矿案
总结词
破坏生态环境
详细描述
某个人或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ppt课件
目 录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形式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01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 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 态破坏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刑 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法 第6章2 环境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环境法 第6章2 环境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处分
(1)概念 ▪ 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 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 裁。 ▪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 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 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 4.罢免行政职务
(三)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履行法定的义务。 3.接受行政处罚。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
第二节 环境行政制裁
▪ 对违反环保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 实施的惩罚措施
▪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 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 务。
c、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 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 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 律规范形式性要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行为违法 ➢ 行为有危害后果 ➢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 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 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 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 承担行政责任。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

那么,如何认定非依当事人的故意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落实刑事执法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在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认真研究环境犯罪的含义,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角度归纳其特点,厘清环境污染事件中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概括环境犯罪中刑事责任及其作用,以保证环境污染事件中刑事责任功能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字:环境犯罪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096—02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产业链上不可缺少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造纸、采矿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往往会忽视生产中的一些细节,而这些细节却又在以后的生产中埋下了隐患,近阶段,我国领域内时常会爆出环境污染事故件,但是一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却未必对后续企业的环保工作起到威慑的作用,可见,相关责任的追究与忽视环境问题而创造的经济利益并不成正比,而基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考虑,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所具有的作用在污染事故中也难以发挥起作用。

因此,针对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完善,以弥补现行的责任制度对相关领域威慑不足的问题。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生效,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订后的刑法三百三十八条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的范围,加重了刑事处罚的力度。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置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的,不在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都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2010年7月,某地区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由于其所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及其重大社会影响,在《修正案八》生效前夕对此次事件的处理,社会给予了很大关注,然而《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仍时常爆出一些污染事件,尽管都会提及相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却很少有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报道,事实上这些污染事件仍然被当作普通的行政案件来处理。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环境法律法规,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1. 行政责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和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2.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刑事追究。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具体刑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 民事责任: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恢复环境所需的成本来确定。

4. 行政拘留: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确定,普通不超过15日。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法律责任适合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如垃圾分类、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环境法律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并执行。

五、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环境法律责任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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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
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1、刑事责任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
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⑶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
《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权益。

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

•⑷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行为者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

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中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等。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二、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刑法》(97年3月14日修订、10月1日起施行)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

•(原《刑法》中未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或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名)•新《刑法》分则
第六章
第六节规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知,•此类犯罪既可包括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破坏环境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它们均是对国家规定的保护环境资源关系的破坏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

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参见刑法第338-346条)•污染土地罪,•
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毁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代的林木罪,共13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97修改•第二篇分则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写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是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四)其中涉及到环境保护修改和补充的有:•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
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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